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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十屆九次全委會議精神,切實保障我縣牧區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政[]9號)精神,現就全縣建立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建立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保障特困群眾基本生活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政府保障與社會互助相結合,鼓勵生產自救的原則;分類施保,保障重點的原則;分檔補助,貨幣化發放的原則。
二、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根據省政府《意見》規定,凡具有我縣牧業戶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700元的牧區居民,均可申請享受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牧區居民與城市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鎮低保的,其它家庭成員不再納入牧區低保范圍。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復核一次。
三、牧區居民最低生活補助標準
根據全省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我縣補助標準如下:
我縣對年人均純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補助350元;年人均純收入(下同)在400-499元之間的,每人每年(下同)補助300元;500-599元之間的補助200元;600-699元之間的補助100元。同時對牧區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難群眾給予重點救助。對享受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患病臥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員、無勞動能力家庭成員和60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補助100元。
四、申報、審核、審批程序
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由個人申請或牧民小組推薦,牧委會負責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具體程序:第一步,凡符合低保條件的牧區居民,均可以家庭為單位,由個人向牧委會提出申請或牧民小組推薦。第二步:經牧民委員會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家庭收入、組織評審、張榜公布,對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有異議的,要向申請人說明情況,講清理由,做好解釋工作。第三步,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公示后,群眾一致認可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第四步,經縣民政部門復審并公示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省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證》,憑證享受低保政策。
嚴格核定家庭收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人員,指導牧委會基層干部對申請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對象家庭收入進行核查。核定收入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準確無誤。
核定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為:家庭純收入=種植收入+養殖收入+租賃四季草山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其它各項收入-生產成本(包括各項稅費)。
人均純收入=家庭純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根據省政府《意見》規定,牧區居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獎勵、榮譽津貼、撫恤補助、優待金、臨時性社會救濟金、在校生獲得的生活津貼和困難補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對因災造成的暫時生活困難的災民,通過救災等方式解決。
五、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發放
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全部以現金形式發放,在縣民政部門的統一管理下,在每年的春節前和9月份分兩次發放到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手中,并委托縣信用聯社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管理責任
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民政部門是實施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牽頭工作。
(一)、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實。要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牧區低保信息化建設和動態管理,以家庭為單位建立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二)、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低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制定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省財政補助資金確定后,即作為對各地的補助基數,除遇政策性調整外,一般不作變動。
(三)、民政、財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發展改革、統計、社保、農牧、扶貧等部門,共同做好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測算、調整以及牧民家庭收入計算等各項工作;要主動協調配合監察、審計部門認真做好低保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監察和審計工作。
(四)、年月底以前,要完成低保對象的核查和審定,以及發放《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工作,同時由鄉鎮政府負責收回原發特困人口救助證。
本實施方案自即日起實施,由民政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