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醫院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2號)、《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婦社發〔**〕3019號)為指導,認真貫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34號)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主動服務、綜合治理、提高水平”的原則,切實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力度,真實反映出生人口性別比實際情況,全面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出生登記管理水平以及出生人口統計質量。
二、部門職責
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由區人口計生、衛生、公安、統計、宣傳五部門協調配合和組織實施。落實出生實名登記制度,主要是通過孕婦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件來確認夫婦雙方的真實身份,并憑夫婦雙方的身份證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同時及時定期做到信息交流、核對、入錄。
衛生部門:
1.大力宣傳住院分娩、出生實名登記制度和公民申領身份證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負責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管理工作;
3.各級助產服務機構為落實出生實名登記的具體責任單位;
4.對各助產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保證出生醫學登記資料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的真實完整。
人口計生部門:
1.負責組織、協調、宣傳和信息核對工作;
2.協同相關部門制定出生實名登記具體措施;
3.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按法定身份證明核對、校正、錄入新婚夫婦、已婚育齡婦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和相關婚、孕、產、節育、死亡等信息。
4.鄉鎮、街道計生辦負責鄉村兩級的宣傳工作;對衛生部門提供的出生登記信息及時進行核查;對衛生部門通報的未見相關證件的孕婦,立即核查,并將核查信息及時反饋至接生單位。
公安部門:
1.負責新生兒入戶管理工作;
2.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時,應嚴格查驗《出生醫學證明》,同時查驗《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政策外的查驗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統計部門:
1.負責出生人口統計工作;
2.依法查處出生人口統計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
廣電部門:
1.負責利用電視對出生實名登記制度的政策性宣傳;
2.負責出生實名登記工作實施過程中的典型宣傳。
三、方法步驟
第一步:宣傳準備階段(6月25日前)。依據**省衛生廳、人口計生委、公安廳、統計局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意見》,組織學習,吃透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出生實名登記管理工作的認識。
第二步:學習培訓階段(6月20日到6月30日)。由區人口計生委、區衛生局、區公安分局對各鄉鎮計生辦、各相關部門、各醫療保健機構采取以會代訓的形式,組織培訓學習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文件、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同時,各鄉鎮、街道辦、各相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實際,加強與衛生、公安部門協調,做好組織實施前的各項準備。
第三步:組織實施階段(7月1日以后)。從7月1日起全區全面實施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確認身份、規范入院登記。凡孕婦入院后,接生單位應主動查驗孕婦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及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認真填寫《**省出生醫學登記表》(附件1),登記孕產婦及配偶的真實信息。對沒有或不愿提供相關資料的,要立即向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通報,人口計生部門要派人核查,并將核查信息及時反饋至接生單位,對情況不明者,要進行備案。
(二)規范出生登記、核發出生醫學證明。接生單位要認真記錄嬰兒出生情況,以建立準確的健康檔案。婦幼保健機構要按照住院分娩技術規范和醫療文書的要求,認真核對出生嬰兒姓名、性別、出生狀況及其父母信息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確保《出生醫學證明》記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認真核查,做好出生人口戶籍登記工作。公安部門要按照戶籍管理有關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在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時,要認真核查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發現存在可疑情況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暫不予辦理,并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核查。對沒有《出生醫學證明》,屬**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后,準予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屬**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會出具嬰兒出生情況證明,經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后,準予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
(一)信息雙向反饋制度。每月1日前,助產接生機構將上月出生登記信息報區婦幼保健機構,同時抄報區衛生局。
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計生辦、區婦幼保健機構和區人口計生委之間要定期交換信息。每月1日前,鄉鎮衛生院向同級計生辦、城區助產接生機構向**街道計生辦提供上月出生登記信息(附件1),街道辦、巖寺鎮計生辦向區防保中心,其他鄉鎮計生辦向同級衛生院提供上月孕婦早孕、5歲以下兒童死亡、育齡婦女死亡信息(附件2)。
區人口計生委對每月上報的出生登記信息進行分類,屬轄區內管理對象的信息要反饋至鄉鎮、街道計生辦,并入錄人口信息庫;屬轄區外對象的信息要向其戶口所在地反饋。
(二)信息會商制度。區衛生、人口計生、公安、統計部門每季度就出生人口信息進行一次會商,保證信息共享。
(三)責任落實制度。區衛生、人口計生、公安、統計、廣電部門要確定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責任人。要加強對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口計生信息的質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督查指導。
(四)責任追究制度。對虛報、瞞報、拒報、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授意統計機構及統計人員弄虛作假等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行為,公安和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查處。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予以保障,積極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附件:1.**省出生醫學登記表
2.**省婦女兒童信息登記表
3.出生實名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流程圖
4.**區醫療機構依法接生驗證情況登記表
5.區人口計生委、鄉鎮(街道辦)聯系電話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