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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優化基層服務軟環境,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私人建房領域開展聯合踏勘等聯合審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合審批范圍
全縣區域內的個人(申請人)依法申請進行新建、拆建、擴建房屋和房屋加樓等私人建房的審批。
二、聯合審批部門
牽頭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主辦部門: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
聯辦部門:縣交通運輸局、農林水利局、環保局、供電局等相關部門。
三、辦理流程
(一)村居初審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社區(村)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私人建房綜合受理窗口(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窗口”)領取《私人建房聯合審批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和一次性告知單。經所在村(居)初審同意后,填寫《登記表》,一份報服務中心窗口,一份由社區(村)存檔。
(二)聯合踏勘
1.審查受理
由服務中心窗口受理并核對申請人申報的材料,如需補交材料的,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及時將《登記表》和相關材料分送服務中心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住建局窗口。
2.聯合踏勘
由服務中心窗口牽頭,并與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住建局窗口溝通后,確定聯合踏勘時間(3個工作日內),分送《私人建房聯辦函》,并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聯系。聯合踏勘成員一般由服務中心窗口或街道(鄉鎮)、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聯辦部門及所在村(居)等人員組成。
3.意見反饋
在聯合踏勘后,參與聯合踏勘的單位代表應當場作出踏勘意見并簽字確認,由各便民服務中心當場進行匯總。若不能當場反饋的,須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到各便民服務中心。
聯合踏勘時,發現該地塊涉及其它聯辦部門需提供相關意見的,由服務中心窗口出具聯系函征求意見,如有需要可組織復勘,聯辦部門須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超出答復時限的,視為無意見。
聯合踏勘所產生的意見不一致時,申請人應根據意見反饋單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另行選址。
(三)聯合審批
聯合踏勘完成后,申請人根據聯合踏勘意見,按照一次性告知單的內容,將相關申請補充材料提交服務中心窗口。
由服務中心窗口將申請材料受理后,分送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住建局窗口。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報街道(鄉鎮)責任領導簽字同意后,作退件或不予許可的答復;對符合審批條件的,由各窗口審核,報街道(鄉鎮)責任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后,在承諾期限內發放相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建設用地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
同時,各相關窗口應及時將各項目的辦理結果(包括受理、不予受理;許可、不予許可;辦結)以書面形式反饋服務中心,其中不予受理、不予許可的項目要說明原因,以備申請人征詢。
(四)會議制度
為及時掌握工作動態,不斷完善私人建房項目聯合審批工作,由便民服務中心牽頭,根據審批過程中的具體情況,隨時召開由相關窗口負責人及具體經辦人參加的工作例會,著重對私人建房項目聯合踏勘、聯合會審工作進行分析研究,并集中探討、協調近期出現的疑難問題,并形成相應的會議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私人建房聯合審批工作是一項重要的便民服務措施,各街道(鄉鎮)、各行政審批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實施。私人建房審批權限下放到各街道(鄉鎮),實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服務中心責任領導設立AB崗,及時對私人建房聯合審批進行核準簽字。派駐服務中心的規劃員、土地員可與所在街道(鄉鎮)村鎮辦合署辦公。各便民服務中心要設立私人建房綜合受理窗口,負責信息咨詢、受理收件、資料核對、組織踏勘和結果反饋,編制一次性告知服務手冊,明確服務內容。
(二)明確責任。村民委員會要做好建房戶的初審工作。服務中心窗口和住建局窗口、國土資源局窗口要嚴把審查關,規范受理和退辦手續,建立聯合審批工作臺賬。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要加強對私人建房審批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及時協調、處置。私人建房引起的群眾糾紛由街道(鄉鎮)綜治辦負責調解,派駐服務中心的規劃員、土地員協助配合。
(三)強化監督。各便民服務中心每月將私人建房項目聯合踏勘、聯合會審等以工作信息的形式反饋給縣審管辦。各審批單位要定期對行政許可案卷進行抽查,開展執法檢查,確保私人建房聯合審批工作規范、廉潔、高效。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