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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土地資源,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關閉工作的意義及范圍和目標
(一)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縣城市整體框架的擴展和省級衛生縣城的創建,我縣縣城的城市功能日益完備,生態和人居環境日益改善,城市品位不斷提高。然而,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大量排放煙塵,污染環境,老百姓怨聲載道,頻頻反映,并且有些企業采礦許可范圍內的粘土資源已經耗盡,遠距離超范圍非法取土,破壞環境;有些企業影響城市道路建設,阻礙了城市發展。因此,關閉縣城規劃區內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對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推進城市建設,創建一個文明、衛生的縣城以及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范圍
關閉縣城規劃區內三角鄉建材廠、涂埠鎮建材廠、永興鄉南津建材廠、永興建材廠、永豐機磚廠等5家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
(三)目標
年12月26日前關閉上述5家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
二、步驟和措施
(一)調查摸底階段(年11月2—10日)
1、11月5日前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委、涂埠鎮、三角鄉、永豐墾殖場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內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摸底。
2、11月10日前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委、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查找關閉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政策及法律依據。
(二)宣傳發動階段(年11月11—25日)
1、11月23日,縣委、縣政府召開關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部署關閉的具體工作。
2、11月23—25日,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委、縣政府法制辦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通過電視、宣傳車、廣告欄等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高人們自覺遵守法律、保護土地和生態環境的意識。
3、11月25日前,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委、縣公安局發出《關閉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通告》,并逐家上門告知縣城規劃范圍內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
(三)關閉階段(年11月26日—12月26日)
1、11月26日前,縣建設部門書面告知縣國土資源部門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名單。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停發或收回《采礦許可證》。
2、11月27日前,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停發或收回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采礦許可證》,并告知縣工商部門和相關企業,同時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范圍取土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3、11月27日前,縣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縣城規劃區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并責成企業停止實心粘土磚的生產經營活動;縣安監部門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告知企業;縣環保部門依法對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責令停業,并對未通過環保許可的作出其它相應的處罰決定;縣水務部門依法對在河道、灘涂及圩堤附近等處取土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作出處罰決定。
4、12月26日前,采取聯合執法行動,對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生產區停水停電。
三、明確職責
由涂埠鎮、三角鄉政府及永豐墾殖場分別負責轄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具體關閉和善后工作;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采礦許可證停發或收回;縣建設部門負責提供縣城規劃區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名單;縣環保部門負責加大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環保執法;縣工商部門負責營業執照的吊銷;縣安監部門負責安全許可證的收回;縣水務部門負責禁止在河道灘涂非法取土;縣經貿部門負責實施方案草擬及關閉企業轉軌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申報,并牽頭負責按方案組織實施該項工作;縣公安部門負責打擊關閉過程中出現的阻撓執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縣供電、供水部門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對縣城規劃區內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生產區實行斷電、斷水;縣信訪局負責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關閉過程的來信來訪工作。
四、加強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關閉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縣關閉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副縣長擔任組長,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委、涂埠鎮、三角鄉、永豐墾殖場等單位領導為副組長,縣法院、縣信訪局、縣政府法制辦、縣交通局、縣質監局、縣水務局、縣房管局、縣供電公司、縣供水公司為成員單位。各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在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共同完成關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工作。
五、嚴明紀律
關閉縣城規劃區內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是一項系統復雜工程,各相關單位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對不能按時間節點規定要求完成任務單位的主要領導追究相關責任;對拒不配合關閉的企業以及阻撓國家工作人員執法的人員,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縣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