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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市關閉計劃的石灰企業所有石灰窯主體、軋石企業所有軋石生產線、水泥生產企業所有機立窯生產線全部拆除,相關生產設施離場,場地基本平整無其它地面建筑物與堆放物,在市安監等部門注銷相關許可證,在市工商部門注銷工商營業執照(不含干法旋窯和粉磨站)。其中有干法旋窯和機立窯共存企業的機立窯主體只要全部拆除,其它可繼續利用的設施可由業主自行安排。開采礦山企業的所有開采宕口必須全部關閉,相關生產設施必須全部拆除。
二、礦業企業關閉拆除的獎勵標準和處置辦法
(一)機立窯水泥生產線
1、對關停的機立窯水泥生產線,每拆除1條窯徑在2.5米以下(含2.5米)的獎勵20萬元;窯徑在2.5米以上的獎勵40萬元。對新上旋窯生產線時有承諾關閉機立窯的企業,拆除機立窯水泥生產線的減半獎勵。對在行動方案實施前企業自行拆除的機立窯水泥生產線,按上述獎勵標準執行。
2、水泥生產企業只有機立窯水泥生產線的,起企業不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有干法旋窯和機立窯共存的企業(含機立窯帶粉磨站的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核算年度內如機立窯仍在生產(不計算實際生產天數),按機立窯年設計生產能力的相應產量,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列入行動方案關閉的機立窯水泥生產線,在市委、市政府文件規定的關閉時限內,市工商部門不予年檢。未在規定時間內拆除的,由市發改局、供電公司實施供電限制措施,直至停止供電,并由市建設、質監等部門吊銷生產許可證。
4、水泥生產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按規定限期治理,主管部門將嚴格按有關處罰條例執行。
(二)石灰窯、軋石生產企業
1、按行動方案中規定的關閉時間提前關停的石灰窯、軋石生產企業,拆除每一座石灰窯或每一條軋石生產線,項目審批及環評手續齊全的,獎勵10萬元,項目審批及環評手續每缺一項的,扣發獎勵5萬元,對以上兩項手續均沒有,但有工商執照的,獎3萬元。對無工商營業執照的不予獎勵。
2、列入行動方案關閉的石灰窯、軋石生產企業,在市委、市政府規定的關閉時限內,市工商部門不予年檢。未在規定時間內拆除的,由市發改局、供電公司實施供電限制措施,直至停止供電。
(三)采石礦山生產企業
1、按行動方案中規定的關閉時間提前關停的采石礦山生產企業,每一家獎勵20萬元;對無證無照的不予獎勵。
2、列入行動方案關閉的采石礦山生產企業,市工商部門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時限年檢,未在規定時間內關閉的,市公安部門不得供應爆破物品,所在鎮政府按合同約定沒收采石管理保證金。
三、礦業企業關閉拆除的獎勵資金籌措及管理
市政府每年籌措礦業關閉專項資金1000萬元。其來源:
(一)按現有水泥生產企業“三廢”退稅總額的10%提成;
(二)每年收取的礦產權有償使用費和價款中彌補一部分;
(三)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調度安排。市礦業關閉企業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稅局等負責籌措,由市財政局負責統一扎口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市各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逐項申報和組織實施,并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每年視情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市政府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礦業企業關閉工作的考核
(一)各有關鎮政府根據本意見組織對關閉的礦業企業進行預驗收,將預驗收合格的機立窯水泥生產線、石灰窯、軋石關閉企業上報市經貿局和財政局,將預驗收合格的關閉采石礦山企業上報市國土局和財政局。由市經貿、國土局分別會同市財政、環保、公安、安監、工商等部門按市關閉拆除的標準進行驗收。市財政局對驗收合格的礦業關閉企業撥付獎金到鎮,由鎮政府負責按時發放到相關企業。
(二)市政府每年將鎮政府完成礦業企業關閉拆除任務與鎮年度目標管理掛鉤,若按時完成當年任務,且社會穩定的,考核得分加20分(當年沒有任務的,不納入當年考核),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在鎮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得分中扣10分,并由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對鎮有關領導實行工作保證金和獎勵制度。當年有礦業整頓任務的鎮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于當年2月份分別向市國土局交納2萬元、1萬元保證金。每年年終經市國土局、經貿局等部門驗收,對當年礦業企業關閉拆除任務沒有完成的鎮,不予返還保證金;對完成任務、社會穩定的,一律退還保證金,并視各鎮礦業企業關閉拆除工作量分檔確定獎金比例,對當年完成關閉拆除礦業企業(機立窯水泥生產線每1條作1家企業,下同)5家(含5家)以內的,獎其保證金的0.5倍;對當年完成6-14家的,獎其保證金的1倍;對當年完成15家以上(含15家)的,獎其保證金的2倍。對在市礦業整頓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市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由市政府在每年年終給予一定的獎勵。
五、市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符合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