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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我縣愛國衛生工作,維護公共衛生秩序,增強公民衛生意識,預防傳染性疾病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每年月為本縣“愛國衛生月”。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愛衛會),由縣人民政府一名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負責統一領導、統一協調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縣本級設立縣愛衛會及其辦公室,落實縣愛衛會辦公室機構、編制、人員、經費和工作任務;鄉(鎮)、墾殖場、企業集團設立本地愛衛會,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分場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及駐縣各單位、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設立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并報縣愛衛會備案,接受縣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負責處理日常管理事務。
第八條縣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創建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村莊)、衛生小區和衛生單位(衛生庭院)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社會性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治措施和應急對策;
(五)廣泛深入進行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提高人口衛生素質;
(六)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的愛國衛生工作,發動廣大群眾開展殺滅“四害”(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講衛生、防治疾病等活動;
(七)在農村組織開展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以下簡稱改水、改廁)和推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八)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
(九)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縣愛衛會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成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把愛國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二)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農村改造廁所規劃,開展除害滅病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負責對餐飲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生活飲用水衛生、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以及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實施行政監督,對社會性重大疫情和各種疾病的發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事件,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
(三)縣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改水改廁、健康教育、除“四害”和衛生檢查評比及創建活動等工作專項經費。
(四)縣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科學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符合衛生要求的新型住宅建設。加強城市道路建設和維修,建設城市公園和街道園林綠化景點,提高環境綠化、美化水平。根據建設部頒布的標準,負責完善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環境衛生設施要統一設計,統一標識。組織推廣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城市公共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城市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強化城管執法監督工作。
(五)縣農業部門負責組織推廣沼氣運用等農業技術,加強對農田和農舍滅鼠活動的指導,對動物飼養經營場所環境衛生進行監督,負責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與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縣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廢渣、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行政監督,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七)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健康教育,學校衛生設施的改善,學校環境的整潔和綠化;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八)縣水利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控制地方病、血吸蟲病等寄生蟲病的傳播。
(九)縣文明辦負責把愛國衛生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提高中華民族文明素質的重要內容,納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和文明家庭活動規劃,常抓不懈;組織有效的宣傳活動,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運動。
(十)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全民身體素質。
(十一)縣文化、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加強文化活動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督促社會文化事業單位加強衛生制度建設和自身衛生管理,做好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場所禁煙等工作,積極開展創建衛生先進單位活動。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科普知識宣傳。對環境衛生臟亂差的現象和制造者,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予以曝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宣傳、督促衛生法規、規定的貫徹實施。
(十二)縣交通、鐵路等部門負責車站、車船、碼頭的衛生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以及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搞好鐵路沿線和公路兩側用地范圍的清潔衛生工作。抓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控煙”工作,積極開展公共場所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做好發生重大疫情時的管制工作。積極開展創建衛生窗口單位活動
(十三)縣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旅游景區、景點無害化公廁改造工作。做好旅游景區、景點的衛生管理以及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積極開展景區公共場所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十四)縣供銷、經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加強市場衛生配套設施建設,督促市場內各類攤販劃行歸市,協助市容、食品藥品、衛生、環境監管部門搞好集貿市場內的攤位、門店的食品衛生和環境衛生管理,保持攤點周圍環境衛生。
(十五)縣房管部門負責加強直管房、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拆遷施工工地的衛生管理。
(十六)縣食品藥品監督、質監、工商、衛生、商貿、供銷、糧食等部門、單位應結合生產和經營管理,貫徹國家各項衛生法規,在加強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同時,要加強食品安全的監管,特別是加強食品流通環節衛生的監管,改善環境衛生狀況,保證各類食品達到國家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
(十七)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城市居民養犬規范管理和倡導文明衛生行為;對愛國衛生管理和創建衛生縣城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
(十八)縣民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會同公安、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殯葬管理工作。
(十九)縣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組織職工、青年、婦女參加愛國衛生運動及創建衛生縣城活動;搞好個人和家庭衛生、進行社會衛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衛生素質。
(二十)縣委農工部負責結合新農村建設推進農村無害化廁所工作。
(二十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企業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職業危害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本縣駐軍和裝警察部隊應當制訂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提高廣大官兵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水平,支援地方愛國衛生工作,參加社會衛生綜合整治。其設立愛衛會組織應當報縣愛衛會備案。
第三章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各項衛生法律法規,履行愛國衛生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維護和保持公共場所、大街小巷及室內外的衛生整潔;不準隨地倒垃圾、廢土、污水、糞尿和其它影響環境衛生的雜物;不準損壞園林綠地設施和公共衛生設施;在城區主次街道和公共場所禁止隨地吐痰。
第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月活動和其他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三條各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開展并積極參加全縣統一組織的春、秋兩季滅鼠和夏季滅蚊、蠅、蟑螂活動,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
第十四條加強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城區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實行禁煙的場所,必須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十五條城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羊等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批準。城區內應當嚴格控制飼養犬。
第十六條各鄉(鎮、場、企業集團)及其村(居)民委員會、分場應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和群眾開展愛國衛生活動,落實各項愛國衛生制度,做好以街道(巷)綠化、美化、衛生保潔、改水、改廁、整治環境衛生和除害防病、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創建活動。
第十七條縣愛衛會通過多種形式監督檢查活動,督促各鄉(鎮、場、企業集團)、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縣愛衛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本縣銷售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銷售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包裝上必須有中文標明的名稱、生產許可證、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廠名、廠址等;鼠藥、滅鼠毒餌的包裝上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毒藥、滅鼠毒餌必須有警戒色。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縣愛衛會成員單位對舉報應及時受理。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縣愛衛會對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將任務分解到各部門、各系統。各部門、各系統應把有關的目標和要求納入各自的工作計劃,并分解落實到基層單位。企業升級、評選文明單位應把愛國衛生工作列入考評內容。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危害公共衛生、損害公民健康利益的行為有監督權、舉報權和制止權。
第二十四條縣愛衛會成員單位必須根據各自職責和管轄范圍,及時受理關于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舉報案件,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者。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有關部門未處理或處理不當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墾殖場、企業集團愛國衛生組織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被授予“愛國衛生工作先進單位”等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或縣愛衛會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衛生先進單位標準的。
第二十八條凡未按期、按要求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或者在衛生工作評比、檢查中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要求的單位和個人,縣愛衛會可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限期改正、取消榮譽稱號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縣愛衛會成員單位未完成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縣愛衛會可以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對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公然侮辱、威脅愛國衛生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或對監督人員、舉報人員進行毆打報復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