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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初,德國哲學家謝林提出“建筑是凝固的音樂”之后,對建筑與音樂兩種不同藝術形式之間的比較研究進入了學者的研究視線.德國哲學家叔本華甚至認為,一切藝術都希望達到音樂的狀態.建筑藝術的音樂美感主要通過運用獨特的藝術形式、藝術手法將建筑造型中連續延展的線條、斷續的面等形、色、線、塊等造型元素整齊而有條理地重復出現或富有變化地重復排列以塑造出特有的民族氣派和藝術風格.如建筑園林景觀中等距離的行道樹、等高度和等距離的長廊、登山道踏步與平臺的交替排列、建筑物中線條的高低錯落和起伏變化以及不同季節種植的花卉樹叢等所組成的景觀植被等,其所形成的高矮、色彩和季相等穿插在一起,如同一首交響音樂,韻律感豐富而和諧.
1建筑元素的韻律性體現
建筑藝術是一首凝動的音樂,它“作為一種上層建筑,和其他的藝術一樣,是為它的經濟基礎服務的.不同民族的生活習慣和文化傳統又賦予建筑以民族性.它是社會生活的反映,它的形象往往會引起人們情感上的反應”[1].梁思成曾對建筑藝術的創作總結到:“建筑的創作必須從國民經濟、城市規劃、適用、經濟、材料、結構、美觀等等方面全面地綜合地考慮.而它的藝術方面必須在前面這些前提下,再從輪廓、比例、尺度、質感、節奏、韻律、色彩、裝飾等等方面去綜合考慮,在各方面受到嚴格的制約,是一種非常復雜的、高度綜合性的藝術創作.”[1]其運用的具體創作技巧主要體現在8個方面,即輪廓、比例、尺度、質感、節奏、韻律、色彩與裝飾.在其嚴密的邏輯結構基礎上,再通過“它的立體和平面的構圖,運用線、面和體,各部分的比例、平衡、對稱、對比、韻律、節奏、色彩,表質等等而取得它的藝術效果”[1].建筑作為一種實用藝術形態,必然受到物質材料與空間結構的制約,因此適用、經濟和美觀一般成為建筑設計創作的遵循方針,它不僅僅要具有審美性,而且還要符合人們的居住需求.一個完美的建筑藝術作品,其節奏和韻律感同樣是基于適用性的原則.因而建筑藝術中各要素的合理規劃和設計不僅要體現出藝術的外在形式美感,也應結合生活習慣滿足人的實際居住需要,同時也應體現出傳統的民族文化特征,這一點對于建筑藝術顯得尤為重要.有學者在總結建筑的藝術特征時認為:“一、它能夠以自己的形象反映現實社會中巨大的主題,相當深刻地揭示現實生活的本質.這是建筑藝術最主要的特征.二、它具有比較強烈的藝術感染力.建筑的藝術感染力主要是通過綜合運用建筑藝術語言(空間組合、比例、尺度、色彩、質感、體型等),構成意境,引起人們的共鳴、聯想,從而形成特定的藝術形象.三、在特殊的條件下,它也可以使用象征的手段來表現一定的主題.建筑基本是幾何體形,不大容易用自己的形象直接象征某種主題,但是,特定的對象,在特定的條件下,如果它的象征含意為社會普遍承認,那么,它的形象感染力也是非常巨大的”[2].由此可以聯想到,建筑的藝術風格亦同音樂一樣,其民族文化風格和特征的體現必須與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當下的文化審美觀相結合,而這種結合也是通過建筑元素的比例、尺度、線條、體量以及色彩等形式語言來展現,從而豐富其藝術的感染力.在不同的社會階段、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其建筑的節奏韻律和藝術風格皆不盡一致.
2音樂文化中的節奏和韻律
“音樂是一種精神文化事象,是人類為表達思想感情、交流信息而創造和選擇的、以樂音和噪音為表現媒介和載體的、超越語詞功能之外的一種成系統的行為方式.”[3]藝術作為一種特殊的意識形態,它包括著文化的情感特質、審美情趣等多種心理活動,是與整個社會時代背景及人們審美觀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的.藝術反映生活,生活造就藝術.人類的思想和情感特質正是一個民族精神特質的體現,也是該民族文化的反映.由此,藝術的民族性代表著該民族所特有的精神特質,反映了該民族所特有的文化特征和文化傳統.就音樂來說,其民族性的體現即表現在音樂的風格特征上.音樂風格的形成則是通過音樂中一些特有的表現手段來體現的.這里的表現手段在大小調體系中具體表現為曲調的音高關系、節奏、和聲、速度、音強、音色、主題發展、曲式結構等,在中國傳統音樂形態體系中則表現為音、律、聲、調之間的邏輯關系.這些具體的音樂表現手段構成了音樂的基本要素,通過對構成音樂的這些基本要素進行音樂上的變化就形成了不同形式的音樂作品.但萬變不離其宗,音樂形式在變化的過程中總是遵循著一定的創作規律,這種規律的產生是與整個民族的歷史階段有著密切關系的,“是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地域、民族中得到群眾的承認而形成的”[4].從一方面說,音樂創作中的這種規律性也是整個民族在一定歷史階段所形成的審美觀的體現.正如列寧所說:“形式是本質的.本質是具有形式的.不論怎樣,形式都還是以本質為轉移的.”[5]音樂作為表達內容的形式,內容在音樂的發展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這里所講的內容指的是整個民族所具有的文化特質.但相對的,音樂也為內容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是構成內容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音樂中的文化性與音樂韻律的表現手段是分不開的,其藝術風格正是在這些因素的變化中不斷建構發展的.而這些音樂要素的體現不僅僅只有聽覺上的意會,其具體形式也表現在樂譜的呈現上.樂譜作為音樂的物化形態,在大小調體系中,其各要素的組織在時間與空間上有著嚴格的邏輯安排,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將各個要素進行組織,最終形成完整的音樂作品.相同的,在中國傳統的宮調理論體系中,音、律、聲、調之間的邏輯關系相應地也包含了與大小調體系所不同律高、調高、音階、調式間的各種可變性因素,是區別于大小調體系的另一種嚴密而科學的音體系[6].
3建筑與音樂藝術中的韻律
自古以來,建筑與音樂似乎就在歷時與共時的維度中同步發展著.在原始社會中,建筑上人們利用山石和樹木創造了巢居建筑,音樂上則出現了“擊石拊石,百獸率舞”的音樂形態,可以說,建筑與音樂幾乎是同步發展的,在最初都是從基本的節奏發展而來的,如梁思成先生在其《建筑與建筑的藝術》一文中曾說:“節奏和韻律是構成一座建筑物的藝術形象的重要因素……事實上,差不多所有的建筑物,無論在水平方向上或者垂直方向上,都有它的節奏和韻律.我們若是把它分析分析,就可以看到建筑的節奏、韻律有時候和音樂很像.例如有一座建筑,由左到右或者由右到左,是一柱,一窗;一柱,一窗地排列過去,就像‘柱,窗;柱,窗;柱,窗;柱,窗’的2/4拍子.若是一柱二窗的排列法,就有點像‘柱,窗,窗;柱,窗,窗;……’的圓舞曲.若是一柱三窗地排列,就是‘柱,窗,窗,窗;柱,窗,窗,窗;……’的4/4拍子了.”[1]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中也具有同音樂一樣的節奏和韻律感.王世仁也認為:“在中國古代,把音樂作為藝術的總代表,并不是某家(以儒家為主)某人的任意指定,而是因為,音樂形象內涵意義和外延范圍非常廣闊,可以容納眾多的具體情感內容,還是因為它的藝術形式是建立在和諧與秩序上面,符合人們最廣泛、最基本的美感.無論是宮、商、角、徵、羽五音,還是黃鐘、大呂等十二律,都表現為數的等差變化所構成的和諧感與秩序感,即‘律’.律代表著規范、法則、邏輯,它上可以與天候協調(規律),下可以與人事相通(法律).這種對數的和諧關系的追求,構成了中國人審美標準的一部分主要內容”[2].由此看出,音樂作為藝術領域的一大門類,與建筑藝術有著直接的相融性.“建筑與音樂是藝術的兩個極端,一個最具體實在,一個最抽象虛渺.建筑是絕對靜止的,人只用眼睛就可以感受到它,但又必須不停地移動才能獲得完整的印象;音樂則是絕對流動的,人只用耳朵就可以感受到它,但又必須安靜地領悟才能獲得完整的印象.只用眼睛就能欣賞的建筑,通過審美主體的移動就能獲得虛空的意境;而只用耳朵就能欣賞的音樂,通過審美主體的靜觀卻能獲得最實在的感受.人們通過長期的藝術實踐,逐漸認識到即使是距離最遠的門類,也可以在超越藝術實體的境界中得到融合”[7].建筑與音樂互相融合,在梁思成先生談到建筑藝術的技巧時所提到應注意的8個方面———輪廓、比例、尺度、質感、節奏、韻律、色彩、裝飾,在藝術的相通性上與音樂中的音高、節奏、和聲、速度、音強、音色、主題發展、曲式結構以及中國傳統音樂中的聲、音、律、調、韻等是互為對應的.這些方面共同決定了其藝術的風格特征和文化元素的傳承,這也是創作出具有本民族傳統藝術作品的決定性因素.
4結束語
在21世紀全球文化呈多元化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如何能夠使建筑藝術既具有時代性同時又不丟失其文化傳統之下的民族性,這是需要建筑設計者所應思考的問題.作為兩種不同的藝術形態,建筑與音樂以其內在的結構性和秩序性相互影響,互為關聯.因此,研究二者內在的統一性,能夠更有助于其藝術的創作,從而更好地為創作具有民族時代感的建筑藝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