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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作為現代商業經營模式,是現代商業文明發展的一個成功的公共品牌,它以讓消費者有更多的比較選擇機會和消費信譽而獲得了人們的高度青睞,特別是近幾年國家相關部門對農村市場的政策傾斜和資金扶持,各種超市更是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在我縣,各類大大小小的超市有近四百家,主要經營形式有公司、加盟連鎖店和個體戶,在豐富我們的物質生活的同時,這些超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促使超市步入良性發展軌道,談談我們當前需要處理好的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超市名稱使用混亂亟待規范
我們步上街頭,就會發現掛著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各種名稱的超市比比皆是,這在一些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中體現得尤為突出,有的超市還未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就先做好招牌,上面鑲上自已想好的各種名稱,有的雖然經過工商部門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但并未經過名稱登記,也是想當然地對外宣傳各類超市名稱。超市名稱使用混亂,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一些超市之間是連鎖經營或者是存在隸屬關系,或是價廉物美,對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侵害,同時也容易引發知識產權之爭。作為市場監管部門,我們應著重從登記入手,加大宣傳力度,規范超市行業的名稱使用。
二、超市“店中店”要加強規范
一些超市為增強市場競爭力,爭取更多的市場份額,對所經營商品種類的空白往往以提供場地或出租柜臺的方式租賃經營,但又未加以標明,這使得出現消費糾紛的時候互相推諉,增大糾紛的解決難度。有的經銷商在取得超市主體登記后,將經營實體全部對外出租或承包。對超市中這類租賃經營場所應責令其單獨進行登記,亮照經營,并在醒目處懸掛標志。暫不進行登記的,應告知超市所負的管理責任,避免出現商品爭議或者消費糾紛時的拖拉扯皮現象。對那種開辦方承擔經營風險的緊密型租賃承包柜臺的應增加合作超市的登記模式,使消費者明白經營實情。
三、加強對超市各種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監管
近年來,隨著超市優勢經營地位的不斷突出,一些大超市利用自身的大賣場地位,向上游的供應商強制收取“進場費”、“店慶費”、“條碼費”等各種費用,并隨意推遲貨款的支付。而中、小超市則更多地采取會員優惠、打折、平價、大降價等方式進行欺騙性交易,有的無規模、無自律制度的自封“超市”,在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上存在著更多的嚴重問題。目前,國家相關部委已出臺了專門規定,我們應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及相關的規章,加大對此類不正當交易行為的查處,促使超市行業向著依法有序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