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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低保工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前三個月均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城市困難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我縣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350元,保障資金實行補差,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的,低一元,每人每月國家補貼一元,低十元國家補貼十元。保障對象分a、b、c類三類。a類對象即城市“三無對象”,對城市“三無對象”(年滿60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予以全額保障,每人每月補貼350元,月人均補貼資金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0%以上低于350元的為b類對象,月人均補貼資金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0%以下的為c類對象。
按照群眾工作全覆蓋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城市“三無對象”的生活水平,截止目前,我縣財政每月每人另予以補貼資金150元,補貼資金達到每人每月500元。
截止今年11月,我縣共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1264人,其中城市三無對象121人,一般保障對象1143人。
今年我縣保障資金已發放至9月,累計發放資金248.52萬元。
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國家對上年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1200元的農村困難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對象分為一類和二類,上年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630元的農村困難家庭給予一類保障,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106元;上年家庭人均純收入高于630元,低于1200元的農村困難家庭給予二類保障,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此標準從2014年10月開始執行。
截止目前,我縣共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14317戶37772人,其中一類對象15109人,二類對象22663人(其中寺廟僧尼2547人)。
今年保障金已發至9月,累計發放保障資金2973.78萬元,年底前還需兌現保障金和提標補發資金共計1435萬余元。
二、農村五保工作
我縣目前有724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供養資金由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月150元的供養資金。按照群眾工作全覆蓋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提高供養對象的生活水平,截止目前,每人每月由地方財政另行補貼150元,每人每月供養資金達到目前的300元。今年五保資金已發至9月。
三、醫療救助工作
我局對城市“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住院全額報銷,城市一般低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和住院費用超過5000元的困難邊緣群眾住院費用按比例予以二次報銷。
我局對城市“三無對象”、孤兒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住院全額報銷,一般城市低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按醫院級別和病種予以不同的救助比例,非低保對象屬特困戶的申請救助對象住院自付費用5000.00元以上的才予以報銷,上年11月之前住院申請醫療救助的不能報銷,當年住院看病的須在當年申請報銷。
截止今年11月,住院救助:全縣累計救助城市低保對象15人(次),累計支出資金5.86萬元;農村低保救助1434人(次),累計支出資金278.23萬元。參保參合:農村低保參保人數37747人,參保支出資金188.74萬元;城市低保參合人數1200人,參合支出資金10.8萬元;五保和孤兒參保人數967人,參保支出資金8.70萬元,參保參合合計人數39914人,參保參合合計支出資金208.24萬元。
預計年底前還將發放一次性個人門診共計273.16萬元。政策依據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孤兒政策
孤兒認定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各縣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孤兒安置方式主要為親屬撫養、集中供養和收養三種方式。最低養育標準: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機構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自愛心幫扶活動開展后養育標準提高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78元,機構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130元。
五、臨時生活救助
臨時生活救助范圍1.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障報銷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2.家庭成員遭遇火災、溺水、礦難、車禍、人身傷害(無賠償責任人的或雖有賠償責任人,但賠償責任人無能力賠償的)等突發事件,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任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3.城鄉低保家庭和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子女被國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含職業中專)錄取的和就讀高中階段的,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和教育費的;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臨時生活救助標準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自行制定和調整,報州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臨時生活救助屬一次性救助,根據申請人家庭實際困難程度確定,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獲得一次臨時救助。針對城鄉貧困居民遭遇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措施薄弱,缺乏專項性、針對性的救助制度,2011年,我局依據《藏族自治州城鄉困難居民臨時生活救助辦法》(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7號),結合我縣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出臺了《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明確了救助范圍、規范了救助程序、嚴明了責任追究。
對全縣23個鄉(鎮、場)實行每月由鄉(鎮、場)初級審核,臨時救助資金直接送到救助對象手中,節約農牧民群眾在辦理以上業務中的成本,不用來回奔波,經過以上的有效方式,截至目前對全縣鄉(鎮、場)1087戶困難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投入臨時生活救助資金92萬元,另對70戶困難群眾實施特殊臨時救助如(火災、溺水、雷擊等突發事件),114戶,資金發放22.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