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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州紀檢委《關于對國土資源局依法行政監察問題的反饋意見》要求,我局對所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1、2013年、2014年接待費出現超支問題,我局積極進行了整改,責任落實到各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一切公務接待嚴格按標準執行,今后,我局將嚴格按照黨中央的八項規定要求,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接待費列支管理規定》和行政事業單位接待費標準,節約開支,自籌資金,及時將超支部分補齊,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絕超標準接待現象再次發生。
2、2013年至2014年,支付市農業發展銀行投資顧問費共35.4萬元。
3、重大項目
4、市財政局未經我局同意直接劃走我局銀行存款問題:經過與市財政局協調,市財政局已于2014年和2013年分6次將10271417.63元全部撥入我局帳戶。2014年9月轉入80萬元;2014年10月轉入80萬元;2014年12月轉入50萬元;2013年6月轉入2824,942.42元;2013年7月轉入2399,978.37元、294,6496.84元。
5、2014年,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撥入土地開發資金7.5萬元;礦產專項經費121087.72元。這兩筆款項,我局將嚴格按照財經法律政策和《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要求,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礦產資源管理和地質災害預防費用支出
6、將結轉的返州國土局管理費掛賬在其他應付款科目問題,2013年6月已將返州國土局管理費3124942.42元全部上繳市財政局。
7、市龍新污水處理廠,主要用于解決市市區污水處理,日處理污水2.5萬噸。該項目需占用基本農田3.0公頃,已于2008年4月3日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預審;2008年10月7日省國土資源廳出具了《關于市污水處理項目占用及補劃基本農田的論證意見》;2010年9月25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將該項目擬占基本農田批準為建設用地;2013年5月州人民政府將該地以劃撥方式確定給市龍新污水處理廠。2010年9月初,因施工企業在批準未下達之前動工,違法占地6872.9平方米,我局對該企業進行了處理。因該企業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但該企業涉及民生問題,我局向政府請示,要求將該企業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市政府于2013年6月24日對此事專門召開專題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決定不對項目主體單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未將該企業移交至公安機關處理。
整改措施:由于市龍新污水處理廠是涉及民生問題,并且在辦理審批手續的過程中動工建設,確實違反了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并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雖然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不對該企業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我局將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不足,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按章辦事,做到該移送的一定要移送,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
8、土地有償使用租金未足額收取的主要原因有:近兩年市區暖房子改造,大多數業主無法正常營業,承租人與被承租人相互推諉;部分商鋪空閑;營業額低,稅務部門免收稅金,導致土地租金未足額收取;工業部分停產,半停產;廠區面積大,實際利用面積小;企業拖欠工人工資,更無能力交納土地租金。
我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出如下催繳土地租金的方案:
(1)加大收繳工作力度,劃定工作區域,責任落實到人,對無法找到的業主,將再次發放告知催繳通知單;(2)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讓或抵押情況下告知補交租金,否則無法辦理變更手續。(3)對于互相推諉,不按時交納的,將與法院進行協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對越權審批問題,根據省國土廳《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規定:“無論哪類企業,若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經過向州局請示同意后,我局根據上述規定對市嘉俊物產有限公司和華文實業有限公司兩宗地進行了審批,不存在越權審批現象;另外,我局對萬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宗地拆分成兩塊,是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后,根據會議紀要精神進行審批的;與市發改局取得聯系后,已將兩宗地發改項目批件存在的批號和時間予以糾正。
10、對市應巖采石場達不到最低開采規模問題,我局按文件的精神,市應巖采石場為提高生產能力,已于2013年8月份申請變更生產規模(10萬立方米/年),按照省廳要求重新編制了開發利用方案,經過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價款后一次性出讓剩余儲量(166571立方米)1.7年。
11、對不符合最低開采規模的兩家粘土礦,鵬程實業有限公司老頭溝空心磚廠和市新興建筑材料廠,我局及時進行了整改,兩家企業儲量均未達到所需標準,我局已于今年8月份在《日報》進行了登報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