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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全會和中央、省、市林業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加快現代林業發展步伐,為建設生態文明、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作出貢獻。
2.總體目標: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到基本完成明晰產權、落實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改革任務。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有序推進、確保穩定的原則。在林改過程中,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農民群眾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2.堅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深入細致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充分尊重民意,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3.堅持產權明晰、維護權益的原則。以明晰產權為核心,公平落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維護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得實惠。對其他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林木資源,按照“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落實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
4.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從有利于生態保護、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實現農民長效增收的高度出發,認真處理好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關系,努力實現生產、生活與生態的協調發展。
三、林權改革的內容和范圍
重點開展集體林地的林權制度改革,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綜合配套”為主要內容,堅持分類指導,宜統則統、宜分則分,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積極探索綠色通道、生態園等經營機制改革,放活集體土地林木資源經營權。存在有爭議的林地和林木權屬,在爭議未解決前暫不列入改革范圍。具體要求是:
1.綠色通道林。以落實管護責任主體和放活經營權為重點,繼續推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經營管理模式,通過招標、區鎮屬地管理等方式,落實林木管護主體。由林業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制訂管護計劃、發包、檢查考核以及核撥管護經費的方案,并做好林木的采伐、移植等管理工作。適當放寬政策,允許管護主體在保持生態景觀效果的前提下適度間伐、復合經營。在全市范圍全盤規劃、落實可供疏伐、更新、并產生經濟效益的林種結構,發展用材樹種和經濟林;營造一定數量的“綠島”片林,發展林下經濟或生態旅游,探索以林養林路子。
2.平原苗圃、經濟林。要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開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平原苗圃向種植大戶和合作經濟組織集中,發展規模經營,調優品種結構,拓寬銷售渠道,增加林業效益。要繼續推行以合作社和土地租賃為主的經營模式,進一步吸引各類社會資本投入平原經濟林的高效經濟林果生產經營,加快組建各類果品合作社,培育壯大果品龍頭企業,促進園藝業健康發展。
3.特殊類型林。林業“三定”后,將集體經濟組織林地交由有關單位使用、管理,建立各種類型生態園、林場等的林地,對經營主體明確、承包合同規范的,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單位的穩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提倡、鼓勵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把租金轉為依照股份保底分紅,并根據經營狀況按利分紅,提高農民收益;對承包合同、土地或林地流轉程序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內允許繼承。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明確林地林木產權關系后,要依法進行確權勘界、登記,核(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尚存在林權糾紛的,依法調處解決后再核發林權證。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工作步驟
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分四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
1.成立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及林改辦;
2.制定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3.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和宣傳;
4.組織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業務培訓;
5.落實資金,做好人員、資料、設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6.召開動員大會。
(二)實施階段。
1.完成勘界確權外業工作及內業資料整理;
2.完成核發權證工作;
3.基本完成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改革任務;
4.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情況工作會議。
(三)完善配套措施。
1.提出各項配套政策的建議意見;
2.出臺配套改革政策措施。
(四)總結階段。
1.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總結材料;
2.完成各級檢查驗收;
3.召開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總結表彰大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當前農村改革的一項重大工作,要堅持各級黨政“一把手”為林改第一責任人,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落實工作責任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和職責,堅持分工與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保障經費。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各級財政要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嚴格管理,逐級審批,實行專款專用;省、市下達的林改經費的使用要編制方案,并報市林改辦備案。
(三)規范操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影響面大,必須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要認真學習《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合同法》、《繼承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按中央、省、市林改工作意見和本實施方案執行,準確把握政策,規范工作程序,確保改革工作不走樣。
(四)統一標準。充分認識林權證的法律地位,保證林權證所填寫的面積和所繪制的宗地圖面積相吻合,確保林權證的質量。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操作規范開展林地確認、勾繪四至界線圖、填寫林地宗地各種表格,微機錄入正確。勘界時必須要有林權相關權利人、勾圖技術員、填表員、其他勘查人員在場,并在《林權登記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各級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技術工作的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強化考核。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列入綜合目標考核。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開展較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不負責、不認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六)嚴肅紀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廣大林農的切身利益,絕不允許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廉潔從政,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對出現違法亂紀、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和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