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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盡快提高地區廣大農牧民勞動就業技能,鼓勵轉移就業,拓寬就業渠道,有效增加農牧民家庭收入,根據省政府《關于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政〔〕9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補償機制試行辦法的通知》(政辦〔〕238號)精神,結合地區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根據地區實際及目前財力情況,現階段補償的重點主要是解決農牧民在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困難,與以往農牧民參加各類技能培訓的渠道有機結合。
第二章補償政策及范圍
第三條就業技能培訓補償。對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地區農牧民開展各類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的,對學員在培訓期間發生的生活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給予一定的補貼。就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草原、森林等管護,建筑施工及建筑材料生產,汽車、拖拉機和大型機械駕駛及修理,民族工藝品加工制作,以及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技能就業和企業直接招錄勞動者就業崗位技能培訓等。
第四條轉移就業補償。為充分調動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務經紀人組織開展農牧民勞務輸出的積極性,適當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職業介紹費補貼標準,并根據勞務輸出人數對勞務經紀人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農牧民轉移就業,對轉移就業的農牧民給予一定的交通費補貼。
第五條自主創業補償。為鼓勵農牧民及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積極性,對初次自主創業人員給予一次性的開業補助。跨州、跨省創業的,給予一次性交通費補助。同時,在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章補償標準
第六條就業技能培訓補償標準:
生活費補貼。按實際培訓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20元。交通、住宿費補貼。在州外省內其它地區進行培訓的,每年發給一次性交通、住宿費補助300元;在省外培訓的,每年發給一次性交通、住宿費補助800元。
第七條轉移就業補償標準:
職介補貼。凡介紹農牧民轉移就業滿6個月以上的,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按實際轉移就業人數省內每人300元、省外400元給予職介補貼。勞務經紀人補貼。凡組織農牧民外出務工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對勞務經紀人按實際轉移就業人數每人2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交通費補貼。對外出務工的農牧民,每人每年給予一次性交通費補貼。其中,省外就業600元、省內跨州就業200元。
第八條自主創業補償標準:
對初次創業,經嚴格審核符合要求的,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開業補助,同時,每人給予一次性交通費補貼。其中,省外創業600元、省內跨州創業200元。
第九條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另行制定自主創業貸款及財政貼息優惠政策,對就業、創業的給予必要的優惠和支持。
第四章補償資金審核、撥付程序
第十條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補償標準等的審核,經縣級財政部門復審后及時撥付補償資金。技能培訓人員生活、交通、住宿費補貼,由培訓機構按實際培訓人數如實申報,經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自行選擇培訓機構參加技能培訓的,可持有效證件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轉移就業人員交通補貼,由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機構持勞務協議文件、用人單位用人回執及轉移人員花名冊等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自發外出務工的,可憑勞動合同和有效證件等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勞務經紀人補貼,由勞務經紀人持務工人員勞動合同和花名冊等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自主創業人員的開業補助費和一次性交通補貼,由創業人員持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本人申請等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進行審核。上述補償補助對象和項目,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以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補償工作,切實加強農牧民就業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與分工,強化部門間的分工協作,加快工作進度,確保各項補償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二條州、縣兩級政府作為實施補償機制的責任主體,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細化工作措施,妥善搞好現行各項補助政策與生態補償政策的有機銜接,形成積極有效的政策導向,確保各項補償政策真正發揮效益。各州縣政府可視財力狀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的審核,規范審核程序,自覺接受同級人大、紀檢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要對補償政策及享受對象、補償標準審核、公開等情況進行嚴格檢查。
第十四條建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將支持開展農牧民技能培訓和轉移就業補償機制落實工作列入年度績效考核范圍,明確考核內容及程序,建立考評結果與補償資金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每年年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聯合組成考評組,對各地補償機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對績效評估差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對績效評估成績良好的地區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考核評估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