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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村務的民主決策內容、程序和方法,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提高民主管理村務的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動的村民自治機制,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議事制度,讓農民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的要求,制定規則。
第二條民主決策村務,必須堅持黨領導的原則;必須堅持與黨的政策、路線、方針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相一致的原則;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是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的決議、決定,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二章村務民主決策的程序
第四條民主決策村務,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方案。一般由村“兩委”、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
(二)民主決策。方案提出后,經村“兩委”會議研究,按照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的職權范圍,確定需提交哪一種形式進行民主決策。
(三)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參加會議的人數、主持人、記錄人,會議的議題;會議討論時的主要意見、表決情況和形式的決定、決議。會議結果后,記錄人對會議的資料進行整理,并立卷存檔。
(四)公布決策結果。利用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布。
(五)依法組織實施。方案通過后,由村委會依法組織實施。涉及工程項目,如基建、荒坡地開發、水利工程建設以及山地、企業、魚塘、鋪位等村集體資產的承包項目及其續期的承包項目、新增(附設)的項目工程,均實行公開招標。
(六)依法管理和監督。在實施過程中,村委會要加強管理,村務公開(民主理財)監督小組要參與全程的監督,并自覺聽取群眾意見,強化群眾監督,減少村務管理工作的失誤。
(七)公布執行和落實情況。及時將執行和落實情況通過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布,讓村民知曉。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決決定和決議時應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需作出重大變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員會應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章村務民主決策的形式和內容
第一節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建設工程和村公益事業建設的承包方案及其新增(附設)的項目,村集體資產的承包方案及其續期和新增的承包項目,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農村稅費改革后,決定由村民出資出力等“一事一議”的具體事項。
(六)審議決定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鎮政府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九條村民會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清點到會人數;
(二)符合法定人數,宣布開會;
(三)提出會議議題或方案;
(四)討論和審議;
(五)表決與通過;
(六)宣布會議的決定和決議;
(七)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進行總結。
第二節村務公決
第十條村務公決是以戶為單位或18周歲以上的村民,通過投票表決村務大事的一種方法,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由村民對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決策權利的一種形式。
第十一條村務公決主要行使第七條村民會議職權的第二至第十項涉及的事項。
第十二條村務公決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兩委”聯席會議對公決議案進行研究;
(二)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分別召開黨員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初步討論;
(三)利用村務公開欄、明白紙等形式把要公決的事項或方案向群眾宣傳;
(四)制定公決表決票主要內容應包括:公決事項、同意、不同意等欄目;
(五)表決前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組長把表決票分送到戶或村民,村民應在同意、不同意、棄權欄目上簽名;
(六)公開唱票、計票。公決結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務公開監督(民主理財)小組和村“兩委”成員組成的計票小組進行唱票、計票;
(七)當場公布投票公決結果并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
(八)村民委
員會將村民投票公決結果報鎮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組織實施。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節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可以討論決定第七條村民會議職權的第二至第七項涉及的事項。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村民代表成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村民會議程序進行。
第四章組務民主決策的程序、內容和形式
第十九條村民小組組務民主決策的程序、內容和形式,以及組務公決的程序等參照村委會一級執行。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根據中辦發[]17號文件規定,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