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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調動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的積極性,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制定本考核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確定的考核對象為:
1、金融管理機構:人民銀行縣支行、銀監分局辦事處;
2、商業金融機構(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工商銀行縣支行、農業銀行縣支行、建設銀行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儲銀行縣支行、縣匯通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表彰獎勵的前置條件
被考核的商業金融機構除按第四條綜合得分進行排名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四個前置條件,方可獲得表彰獎勵:
1、年度貸款增幅達到10%以上;
2、年度余額貸存比不低于20%且比上年最少提高5個百分點;
3、年度考評分總分必須達60分以上;
4、年度內未發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
第四條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
1、各項貸款月均余額較上年增加額(35分):考核基數為全縣平均數,基本分3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數0.01億元增減2分,加分上不封頂,扣分至零分止。
2、各項貸款月均余額較上年增幅(25分):考核基數為全縣平均數,基本分2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數1個百分點增減1分,加分至3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零分止。
3、當年新增貸存款比例(15分):考核基數為全縣平均數,基本分1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數2個百分點增減1分,加分至18分止,扣分至零分止;小額貸款公司按各商業銀行得分的平均數計算。
4、年末貸存款余額比例(15分):考核基數為全縣平均數,基本分1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數2個百分點增加或扣減1分,加分至18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零分止;小額貸款公司按各商業銀行得分的平均數計算。
5、銀企對接承諾貸款兌現率(10分):達到90%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數2個百分點增減1分,加分至12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零分止。
各金融機構綜合得分為以上各項指標的單項得分之和。金融機構因經營體制改革未納入當地統計的縣內貸款,由該機構提供貸款資金進賬憑證,經考核小組審核確認后還原計算。
第五條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縣發改委(金融辦)牽頭,縣人行、銀監分局辦事處、經信委、財政局、統計局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在審查數據真實性的基礎上,按記分方法計算綜合得分,并對照獎勵條件排出獎勵名次,報縣政府審定。
第六條表彰獎勵
(一)對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核結果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并抄送各金融機構的上級機關。
(二)對考核前三名,且得分在60分以上的,由縣政府進行通報表彰。第一名獎勵5萬元,第二名獎勵3萬元,第三名獎勵2萬元。
(三)縣人民銀行、銀監分局辦事處在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加強金融服務、履行金融監管等方面工作成績顯著,且各商業銀行均達到第三條的第1、4款條件,全縣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貸存比比上年提高5個百分點以上,由縣政府授予優秀管理獎,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
(四)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金融機構,在財政資金及機關事業單位存款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安排。用于獎勵給獲獎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其中主要領導不低于40%。
(六)對獲獎單位職工的獎勵,由各單位根據自身財務制度和財務狀況自行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工資額,所需要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七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委(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度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