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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單位會計建賬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湖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建賬單位)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賬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更換新賬時,各建賬單位應當到財政部門辦理舊賬和新賬審核手續。
第四條會計建賬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工商、稅務、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法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會計建賬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納入會計建賬監督管理的會計賬簿包括總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
第六條建賬單位在財政部門首次辦理會計建賬手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
(四)經辦人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除國家規定的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等需要單獨建賬外,所有建賬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統一會計制度設置一套賬,不得賬外設賬、造假賬和不建賬。
建賬單位及其會計人員應當保證會計賬簿真實、完整。
第八條建賬單位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完成會計賬簿結舊轉新工作時,持新舊會計賬簿到財政部門辦理審核手續。采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的單位,在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持打印完整的會計賬簿和年末科目余額表到財政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九條建賬單位發生合并、分立、變更名稱、住所時,應當自合并、分立及變更名稱、住所之日起于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到原審核財政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條建賬單位會計賬簿不得擅自更換。因不可抗拒因素發生毀損、丟失的,應當于毀損、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向原審核財政部門申請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建賬單位應按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賬簿。銷毀超過保管期限的會計賬簿,應報請財政或有關主管部門監銷。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會專管員制度,采取分片包戶制度,加強監督檢查,規范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認真開展會計賬簿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賬單位的會計賬簿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建賬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依法使用建賬單位會計賬簿,建賬單位應當提供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會計賬簿。
第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稅務、工商、民政等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通報情況,及時溝通信息,將建賬單位會計建賬工作納入會計信用等級評定和有關考核范圍。
第十七條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偽造或變造會計賬簿、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賬簿,授權、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賬簿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建賬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會計賬簿審核手續或申請補辦手續的,由財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賬簿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依照《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