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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棚戶區住宅房屋拆遷。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二條、凡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貨幣補償按市場評估價格計算。
第四條、選擇產權調換安置面積戶型標準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四個檔次。
第五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66-70平方米安置到70平方米,拆遷有證(照)住宅房屋(不包括有證浮房)面積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可安置45平方米;46-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6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71平方米以上的按原房屋面積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積“拆一還一”合理上靠部分按每平方米交納703元(建筑成本價)擴大面積款,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上靠后要求再上升一個檔次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或對超出最大標準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安置合并計算的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的可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分套安置。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該項目的商品房屋銷售價格結算。
第六條、被拆遷人應當根據回遷樓層向拆遷人繳納樓層差價款。
1被拆遷人選擇一、六層(頂層)回遷安置的不結算樓層差價款。
2低保戶不繳納樓層差價款。
第七條、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建筑面積誤差率控制在3%以內。
第八條、原則上應先進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后,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九條、其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證照登記面積為準。拆遷有產權證照住宅房屋。
第十條、不拿差價款,棚戶區居民中低保戶原面積拆一還一。產權歸已。不足45平方米增至4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交200元擴大面積款,產權歸已。
第十一條、同一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回遷分配工作應在棚戶區拆遷工作結束及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后進行。
第十三條、回遷時由被拆遷人在所確定的回遷樓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回遷安置依據搬遷時間先后公開排序。
第十四條、經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入住。被拆遷人根據有關規定按所選擇房屋的面積、樓層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可上市交易。棚戶區改造的回遷住房辦理產權后。
第十七條、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實施方案》規定執行。本方案未盡事宜.
第十八條、本方案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