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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省、市《關于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縣政府確定的城市建成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棚戶區改造運作制度和要求
1棚戶區改造采取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方式進行。
2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單位所享受的優惠政策要用于困難居民的安置補償中。
3開發單位在近二年內,凡拆遷安置補償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拆遷人、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四條原則上要集中安置回遷戶,必須先建回遷樓,后建商品樓。
第五條回遷樓設計為五種戶型,最小面積為40平方米,應設計有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70平方米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20%由縣建設局負責對回遷樓圖紙進行審查,必須滿足回遷需要,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回遷樓圖紙要現場公示。
第六條回遷樓必須符合政府認定的居住條件,具體標準由建設局制定。
第七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回遷)按搬遷時間先后順序優先選擇樓層樓號,搬遷時間和設計圖紙要進行公示,實行陽光操作,拆遷現場設置公示板,遷走一戶,公示一戶。
具體標準為:
拆遷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其使用性質為住宅,拆一還一,不結算結構差價,只結算樓層差價,具體標準為:三、四層樓為80元/平方米,二、五層樓為50元/平方米,一樓和頂樓住宅不結算差價。回遷戶回遷面積超出拆遷面積部分只享受5平方米的成本價優惠,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結算。例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為32平方米,回遷安置到40平方米的住宅樓,除32平方米一平還一平外,其余8平方米的面積中,5平方米按成本價(1000元/平方米)結算,同時結算樓層差價。3平方米按市場價結算。
對持有縣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被拆遷人,現今繼續領取保障金的其被拆遷人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無償安置到40平方米住宅樓,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回遷標準結算。例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為32平方米,無償回遷到40平方米的住宅樓,不結算結構差價和樓層差價;如果回遷到50平方米的住宅樓,除無償安置40平方米外,其余10平方米的面積中,5平方米按成本價(1000元/平方米)結算,同時結算樓層差價。另外5平方米按市場價結算。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且與回遷面積相同的只結算樓層差價;回遷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5平方米以內的含5平方米)按成本價(1000元/平方米)結算,同時結算樓層差價,再超出面積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回遷房屋小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回遷剩余面積由拆遷人按照原房屋貨幣補償標準返款。
第八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由評估機構評估后,按評估結果補償。
第九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回遷)協議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戶150元。房屋交付使用時,由拆遷人通知被拆遷人回遷,并按照實際過渡期限將剩余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結清(不足半月按半月計算,超過半月按一個月計算)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加一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造成需要越冬的回遷戶每戶每一取暖期補助1000元。
第十條對擁有共有權證且無法獨立居住的被拆遷人,不予獨立安置,待回遷后,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
第十一條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若選擇產權調換的原房屋建筑面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所調換的房屋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增加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不可恢復設施補償費,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拆遷住宅兼營業房屋,即產權證標定的用途為住宅,拆遷時已改為營業性用房,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按時繳納房產使用稅、營業稅、工商管理費的免稅的應有免稅證明,并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從業人員登記表、行業許可證及連續性繳納各種費用的票據)經營業戶,按實際營業使用面積和經營年限的長短每平方米上浮1020%經營六年以上的按評估單價的20%給予補償,經營六年以下四年以上的按評估單價的15%給予補償,經營四年以下的按評估單價的10%給予補償。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后改為營業性用房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拆遷時確認為一戶多照的房屋,只享受一戶一照的回遷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區域確定后,首先由規劃部門和房產部門確定房屋的用途和性質。臨時建筑超出法定使用期限,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視為違章建筑。拆遷非法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發證件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無照房屋按規定原則上不予補償,但對年月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頒布之前自建自住的無證住宅房屋(處確無住房的經所在地鄉、鎮、社區及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出具證明,上報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公示無異議后,補辦相關手續,按有照房屋給予安置補償。建設的只有規劃審批手續的住宅房屋,應補齊相關證件后,按有照房屋給予安置補償。
第十五條棚戶區改造區的農民戶土地、青苗等補償標準,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安置合理、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對無理取鬧、漫天要價、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強制拆遷,或者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縣人民法院本著特事特辦、急事先辦的原則,優先審理,并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棚戶區改造開發建設單位及被拆遷戶享受的優惠政策執行政發[]5號文件。
第十八條附屬物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十九條本制度未及事項,按《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實施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適用于縣棚戶區改造,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