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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依法規范加強我縣重大項目和財政資金管理,加大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力度,做到嚴格要求,強化監管,防微杜漸,嚴明紀律,確保用好用活各類項目和財政資金,特此制訂《縣人民政府關于重大項目和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重大項目是指國家、省、州下達的項目,列入縣本級財政投資的項目以及企業贊助的項目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資金是指上級劃撥的專項資金、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本級財政收入資金、銀行貸款、借款資金、贊助資金等。
第二章預算編制管理
第四條縣級財政收支必須堅持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飯、保運轉、保穩定、保重點”的原則開展預算。各部門根據其履行職能的需要,針對每項工作和項目,找準依據,嚴格標準,詳細列出具體金額,統一編制本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綜合預算,一個部門一本預算。
第五條基本支出的預算
基本支出預算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務支出。
(一)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按照縣人事部門核定的在職財政供養人員的人數、標準,預算在職財政供養人員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年終獎金、目標獎、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包括當年新增人員工資和預留正常增資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預算武警中隊服役人員伙食費;按照相關規定,預算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生產補貼、住房公積金、購房補助、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按照縣人事部門核定的離休、退休和退職(役)人員的人數和補助標準,預算離休、退休和退職(役)人員的補助;按照縣人事部門核定的人數和標準,或縣民政部門、縣衛生部門提供并經縣財政部門核定的人數和標準,依據相關政策,預算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按照計生部門提供并經縣財政部門核定的人數和標準,依據相關政策,預算計劃生育獎勵金;按照農牧部門、林業部門提供并經縣財政部門核定的人數和標準,依據相關政策,預算生產補貼;按照州財政局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相關規定,預算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三)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公用經費支出、工會會費、福利費等。嚴格按照定員、定額的要求,預算各鄉鎮、各部門的日常公用經費,按照縣委、政府統一研究,確需解決專項工作經費的,必須納入專項公用經費進行預算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按比例提取工會會費、福利費。
第六條項目支出的預算
對各鄉鎮、各部門申報的項目,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逐一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分類排序,并將排序結果列入縣級財政初審項目庫。對列入縣級財政初審項目庫的項目,縣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財力、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各單位工作任務、事業發展目標,確定當年實施的重點項目,按規定程序向縣委、縣政府報批后經縣人大批準,將項目預算列入當年縣級部門預算。縣財政部門要確保1至2個縣級財政投資的重大項目建設納入支出預算。
中央、省、州、縣下達的項目專款專用,絕不允許發生擠占、挪用、截留等現象,絕不允許擅自調劑項目使用用途。
第七條其他支出的預算
(一)按照一般預算支出額的0.5%-1.5%設置化解歷史債務專項資金,逐步消化工程建設領域歷年政府性欠帳,堅決禁止產生新的債務。
(二)按照一般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三章預算審批管理
第八條堅持部門預算“兩上兩下”的審批程序,即一上階段:部門編制預算建議方案,并在上年9月底前上報財政部門;一下階段:財政部門審核部門預算建議方案后下達部門預算控制數;二上階段:部門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再報送縣財政局;二下階段:財政部門根據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縣本級預算草案批復部門預算。
第九條縣財政部門在完成年初預算編制后,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縣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后,再經縣政府常務會審核,提交縣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最后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以法定形式予以確認,再由縣財政部門將預算下達各部門。
第四章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條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的執行
(一)縣財政要在每月15日前將財政供養人口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住房公積金等生活性支出支付到個人帳戶,千方百計做到不拖欠。
(二)待縣人事勞動部門完成年度考核后一次性撥付年終資金。待縣目標辦完成目標考核后于次年第二季度前一次性撥付目標考核獎。
(三)根據各鄉鎮、各部門開展工作的需要,嚴格按照縣委、政府的研究意見,合理安排武警伙食費、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生產補貼、購房補助、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第十一條商品和服務支出的執行
預算內安排的公用經費(包括日常公用經費和專項公用經費),各鄉鎮、各部門按季度上報公用經費使用計劃,由縣財政部門根據時間進度以及地方財政收入進度按季度下達各鄉鎮、各部門公用經費使用批復,并按照批復及時劃撥資金。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的執行
(一)中央、省、州、縣安排的項目批準實施后,財政部門針對不同項目的管理規定預撥一定的項目啟動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項目實施進度撥付相應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后必須按規定預留足夠比例的質量保證金。各項目實施單位要根據上述規定制定詳細的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計劃,由縣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資金使用批復。嚴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違規借墊資金。
(二)國債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兩項資金、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牧民定居行動計劃資金、新農村建設資金、牦牛產業專項資金等資金必須實行財政報帳制,實行專戶運行、專帳核算,專人管理,專人審核,嚴格按照規范的財政報帳制進行報帳。凡財政報帳手續不齊備的、資料不真實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報帳。
(三)不實行財政報帳制的項目,必須由項目主管部門填寫《縣專項資金撥款表》或《縣財政追加基本建設預算撥款表》,報經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對有無此項目、資金是否到位、工程項目是否嚴格按照進度實施等進行審核簽注意見,最后報經政府分管財政領導簽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撥款。
第十三條其他支出的執行
根據縣委、縣政府化解歷史債務工作的安排,由化解債務實施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縣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化解債務專項資金使用批復。再由化解債務實施部門填寫《縣專項資金撥款表》,報經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縣財政部門嚴格審核簽注意見,最后報經政府分管財政領導簽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撥款。
經縣政府安排用于當年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在預備費中列支。救災支出通過縣救災辦落實資金,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根據部門職能由相關部門落實資金。預備費的撥付參照第十二條第三款執行。
財政部門按月向縣政府書面報告上月預算執行情況。
第五章資金追加的管理
第十四條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的追加
根據縣人事勞動部門個人工資增長文件、新增工作人員文件,追加個人工資正常增資和新增工作人員工資,并按月兌付。根據縣人事勞動部門的文件或相關部門提供并經縣財政部門核定增加的人數和對應的標準,依據相關政策,追加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武警伙食費、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生產補貼、購房補助、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第十五條商品和服務支出的追加
(一)各鄉鎮、各部門新增人員按新增當年實際工作時間和所在鄉鎮、部門日常公用經費定額標準追加新增人員的日常公用經費。
(二)各鄉鎮、各部門要求追加專項公用經費的,首先由縣財政部門對申請進行受理;其次,縣財政部門根據當年縣級財力,分輕重緩急對申請進行分類、審核,提出初步解決意見,并按季度提交縣委、政府研究。追加專項公用經費在5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的領導審核同意后,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力適時安排撥款;追加專項公用經費在10萬元以內,由縣政府縣長審核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力適時安排撥款;追加專項公用經費100萬元以內的,由縣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力適時安排撥款;追加專項公用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常務會審核同意并報縣委常委會研究同意,由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力適時安排撥款。對追加經費,由縣財政部門按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核,請求納入調整預算,并待人大常委會召開調整預算會議一并研究;對所有追加的公用經費情況,在年底縣人代會作專題匯報。
(三)上級安排項目要求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提供配套資金文件原件。要求地方財政配套的資金的追加,嚴格按照第十五條第二款進行審批。
(四)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工程量增加需追加資金的,1萬元以內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經分管項目的縣委、政府領導審核同意后,提交縣財政部門審核,再由縣財政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實地審查同意并簽字認可工程量后方可增加;1萬元-10萬元以內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經縣政府縣長審核同意后,按安排組織相關部門審核認可工程增加量;10萬元以上至100萬以內的由項目實施部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后,按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審查認可工程增加量;100萬以上的由項目實施部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審核同意后,報縣委常委會議研究同意后,按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審查認可工程增加量。
(五)項目開始實施后,由項目實施部門填寫《縣專項資金撥款表》或《縣財政追加基本建設預算撥款表》,報經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對有無此項目、資金是否到位等進行審核簽注意見,最后報經政府分管財政領導同意后,才能給予撥款。
第十七條其他支出的追加
(一)根據縣委、縣政府化解歷史債務工作的安排,需要在年初已預算化解歷史債務專項資金外追加的,追加化解債務專項資金審批程序參照第十五條第二款專項公用經費的審批程序執行。
(二)追加的專項資金,由實施部門填寫《縣專項資金撥款表》,報經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對有無此項目、資金是否到位、化解債務工作是否按照進度進行等進行審核簽注意見,最后報經政府分管財政領導同意后,才能給予撥款。
第六章財政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項目的管理
(一)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國家、省、州下達的項目資金和縣本級財政下達的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決不允許違規擠占、挪用、截留用于其他用途。縣財政部門要嚴格項目資金專儲程序,財政專項資金(包括部門和鄉鎮使用的專項資金)必須存入規范管理的國家商業銀行,嚴禁違規劃轉、結算。中央、省、州下達我縣的項目建設,由縣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和縣委、縣政府總體部署,將項目追加下達到各項目實施單位。同時,追加下達項目資金預算,嚴禁隨意調整、調濟項目用途。
(二)實行嚴格的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制。凡國家、省、州下達和縣本級安排的項目(含項目實施中的追加項目),一律進行事前財政投資評審,經評審下達的項目才能納入預算進行招投標,才能確保財政資金供給。
財政投資項目嚴格實行“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編制、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的財政評審機制,項目單位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概、預算資料。
(三)實行財政報帳制度,必須實行專戶運行、專帳核算,專人管理,專人審核,嚴格按照規范的財政報帳制的要求對支出進行報帳。凡財政報帳手續不齊備的、資料不真實的,不予報帳。
(四)在按項目進度撥款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當次撥款金額依法納稅,待稅務部門出具納稅證明后財政部門才能按進度撥款。
(五)項目資金必須專戶管理。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不實行財政報帳制的項目,項目資金撥到部門或鄉鎮后,必須實行專帳專人管理,單獨核算,帳務必須規范清楚明晰,絕不允許與單位其他經費合帳使用,更不允許擠占、挪用、截留、貪污。嚴格項目資金支出。
(六)項目資金支出必須經三人以上審簽方可支出。鄉鎮項目資金必須經項目受益村組的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民小組長簽章證明后,由鄉紀委書記、鄉鎮黨委書記審核同意簽字,再由鄉長簽字方可支出;各鄉鎮、各部門實施項目時,項目主管部門必須事前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匯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單位項目資金必須經單位分管領導、紀檢組長(配備了紀檢組長的單位)審核簽字,最后經單位“一把手”簽字方可支出。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撥到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的項目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或鄉鎮必須按照項目用途全額用到指定項目上。嚴禁以各種方式擠占、挪用、截留;嚴禁通過上下串通、項目“過路”、“借道”等方式套取項目資金;嚴禁以虛列開支做假帳方式挪用、貪污項目資金。部門和鄉鎮在確定建設項目和使用大筆資金時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嚴禁部門和鄉鎮“一把手”個人說了算。
(七)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各鄉鎮、各部門制定使用方案,由聯系鄉鎮、分管部門的縣級領導批準簽字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九條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
(一)嚴格財政預算管理。縣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對財政收支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結余,杜絕赤字。對于已經產生的赤字,縣財政部門要在保證保吃飯、保運轉、保民生、保穩定的基礎上,逐年進行化解。
(二)各鄉鎮、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資金的用途管理使用財政資金,專項公用經費用于開展特定工作;日常公用經費用于保證單位的正常運轉,保證單位職工差旅費;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違規擠占、挪用、截留或調劑用途。
(三)適當預算前期工作經費。為既要加強管理,又不影響爭取項目和資金,財政部門在年初預算經費時,視部門的職能和工作量預算專門的爭取項目和資金的前期費用,確保項目和資金的爭取不受影響。
(四)財政收支管理實行陽光作業,切忌暗箱操作,做到公開透明。縣財政部門要將中途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調整預算情況向縣委、縣人大、縣政府進行專題匯報;每年底要將當年年初預算、調整預算、財政決算和次年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如實向縣人代會、政協會報告,絕不允許虛報、瞞報、假報。縣財政部門要逐步將各單位和各鄉鎮當年的年初預算資金、中途追加資金和年終決算數和資金用途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五)規范財政收支。財政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要依法依規合理設置帳戶,專人管理,專門監督,所有收支均通過國家商業銀行實行結算管理,該入庫的必須入庫,絕不允許不專戶儲存、不專戶管理或私設小金庫。各鄉鎮、各部門開設帳戶,必須經縣財政部門審批。
(六)規范財政撥款程序。對部門和鄉鎮預算內的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工作情況和時間進度予以撥付;對預算以外由縣政府、縣委常委會、縣人大常委會同意追加資金的撥付由單位或鄉鎮填寫《縣財政追加預算撥款表》,經財政部門審核資金用途,視財力狀況能否安排并簽注意見后,報經政府分管財政副縣長審簽同意,才能予以撥款;對無須實行財政報帳項目資金的撥付,必須由項目主管部門填寫《縣專項資金撥款表》或《縣財政追加基本建設預算撥款表》,報經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呈遞財政部門審核(是否有此項目,資金是否到位)并簽注意見,最后報經政府分管財政領導簽字同意后,才能給予撥款。項目資金和財政資金支出要嚴格實行政府分管財政領導“一支筆”簽字制度,對領導干部打招呼、簽字要求違規撥付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撥付,否則,嚴厲追究財政部門責任。本級財政資金在撥付單位和鄉鎮前,事先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核把關并制定撥款計劃,堅決杜絕政府開出資金追加單而財政撥不出款的現象發生。
(七)縣財政部門要積極與上級財政部門銜接,做好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的調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于保吃飯、保運轉、保民生。
(八)嚴格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縣政府采購中心行使政府采購權。各鄉鎮、各部門按照《縣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每年一次)的規定要求進行政府集中采購,首先由聯系鄉鎮、分管部門的縣級領導同意,報縣財政局審批后方可組織采購。縣財政局主要審批是否符合《縣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規定、資金來源等。按《政府采購法》監管與采購相分離的原則,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信息,由縣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確定政府采購供應商,簽定正式采購合同,對采購商品進行驗收并移交相關部門后,由縣財政按照采購合同直接將采購資金劃轉到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帳戶。部門自籌資金開展采購,自籌資金必須先打入縣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監管帳戶。各鄉鎮、各部門5萬元單項或批量達到5萬元(含5萬元)的,須由縣財政局下達采購計劃方可組織實施。采購單位對同一類型的采購(限額內)實施的自行采購在一年內只允許組織一次。
(九)妥善化解歷史債務。縣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狀況,在保吃飯、保運轉、保保障(各種保障體系)、保重點(穩定、社會事業、保基層等),保建設(重大項目建設)的基礎上,在年初按照不低于一般預算支出額的0.5%設置化解歷史債務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化解工程建設領域歷史遺留債務。同時,要堅決禁止產生任何新的債務。
(十)切實加強財政部門內部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內部人員管理,嚴防在重大項目和財政資金管理中內部人員違紀違規,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財政所有支出均實行財政業務人員、財政分管局長“雙印鑒”制度。
(十一)繼續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全面推行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條加強鄉鎮、部門財務管理
(一)強化各鄉鎮、各部門帳務管理。各部門特別是各鄉鎮必須合理設置會計科目,規范帳務處理,做好會計基礎工作。各鄉鎮、各部門必須使用正規票據做帳。嚴禁出現包包帳、大筆資金開支白條入帳的現象。
(二)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各鄉鎮、各部門資金的支出不能由鄉鎮長、部門“一把手”個人決定,實行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財務,不行使本單位經費直接審批權,由各單位確定一名副職分管財務工作,具體負責簽批財務發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由分管財務的副職簽字審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出,鄉鎮必須由鄉黨委、政府集體研究,再由分管財務的副職簽字審批方可支出,部門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形成會議紀要,再由分管財務的副職簽字審批方可支出;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由履行集體研究手續后,部門由分管副縣長簽字同意后方可支出,鄉鎮由聯系該鄉鎮的縣級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支出。
(三)切實規范資金往來管理。部門和鄉鎮發生資金往來,必須通過銀行帳戶結轉,禁止現金往來。嚴禁鄉鎮領導干部直接經手現金,甚至坐收坐支,否則,一經發現,一律先就地免職再作處理。
(四)切實開展財會業務培訓。由財政和審計部門牽頭,每年對縣級機關和鄉鎮具有簽字權的“一把手”以及全縣的財會人員進行一次業務和法規培訓。對縣級機關和鄉鎮“一把手”的培訓每次不少于一天,對財會人員的培訓每次不少于二天。通過培訓,使其達到既懂業務又守法規。
(五)規范財會人員管理。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從組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幾個工作組,對各單位、各鄉鎮的財會人員進行一次全面考察,對業務不熟、不安心財會工作的,一律作調整處理;對不堅持原則,甚至違規違紀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各部門和各鄉鎮的財會人員統一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任命,部門和鄉鎮無權調配。
(六)規范公務接待活動。各部門、各鄉鎮要嚴格按照《縣公務接待規程》進行公務接待,嚴禁鋪張浪費,超標準接待,逐步將接待費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按照《縣公務接待規程》的相關規定,縣機關事務局、縣級各部門、各鄉鎮接待費必須經三人以上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縣機關事務局的接待費用需由經辦人員、紀檢組長核實審簽后,再由縣機關事務局局長簽字報銷;各鄉鎮、各部門的公務接待經費必須由經辦人員、鄉鎮紀委書記或部門紀檢組長(未設紀檢組長的由副職負責)審核簽字,最后經單位“一把手”簽字方可報銷。縣級部門、各鄉鎮當年的公務接待經費不得突破當年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上限,并不得因公務接待產生新的債務。縣級部門、各鄉鎮負責人在次年3月向縣政府承諾,本部門、本鄉鎮在上一年度的公務接待中沒有產生新的債務;即使在上一年度在公務接待中產生了新的債務,也不向縣政府(縣財政)申請追加資金解決債務,新產生的債務由本部門、本鄉鎮自行解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嚴格票據管理。各鄉鎮、各部門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財政監制票據,不得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稅務部門必須加強稅務票據管理,堅持原則,不得隨意為部門、鄉鎮出具經費支出票據。嚴禁部門和鄉鎮到稅務部門虛開票據入帳。單位和鄉鎮確需稅務部門開具發票的,須經本單位或鄉鎮出具較為詳細的證明,經“一把手”簽字同意(超過10000元的禮品支出,須經分管縣長簽字同意),先送審計部門審簽,再報紀委監察審核同意簽注意見后,稅務部門方可開據發票。
(十)公務用車管理暫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九府辦發?2008?40號)執行。
(十一)差旅費管理按《縣財政局關于修訂<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九財發?2010?90號)執行。
(十二)會議費管理暫按《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九財發?2008?4號)執行。
第七章財政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部門對撥出的所有重大項目資金和財政資金(10萬元以上的)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全面的跟蹤督查工作,對資金的去向、用途、使用效果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二條帳戶設置的檢查。各鄉鎮、各部門只能設立一個行政事業基本帳戶根據相關規定開設。各鄉鎮、各部門開設基本帳戶必須經縣財政部門審批,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自本《辦法》下發后,各鄉鎮、各部門必須取消違規開設的帳戶以及國有商業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帳戶。否則,視為鄉鎮、部門的“小金庫”,縣財政部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財政資金使用的檢查。各鄉鎮、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資金的用途管理使用財政資金。日常公用經費用于保證單位的正常運轉,保證單位職工差旅費。各鄉鎮、各部門不按照預算資金的用途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縣財政部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一級預算單位不撥付或不按標準撥付下級單位公用經費,視為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或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第二十四條各鄉鎮、各部門應當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違規擠占、挪用、截留或調劑用途。各鄉鎮、各部門不按照項目的用途管理使用項目專項資金的,縣財政部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其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增加的工程量未經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審查同意,并通過相關審批程序的,視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工程項目未經過財政投資評審的,視為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縣直機關通過鄉鎮帳戶采取“借路”方式將下撥項目資金在鄉鎮做帳后再返回部門的,視為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第二十五條票據使用的檢查。在財政監制票據使用的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由縣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鄉鎮、部門財務的檢查。各鄉鎮、各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要求進行帳務核算。
(一)鄉鎮、部門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支出未經集體研究的、10000元以上的支出無分管(聯系)副縣長(縣級領導)簽字同意的,均視為挪用財政資金,依法追回有關財政資金,調整會計帳目。
(二)鄉鎮經費開支中確因特殊情況需以白條入帳的,必須由當事人出具收條并按蓋手印,再由經辦人員、鄉鎮紀委書記、鄉鎮黨委書記審核簽字,最后經鄉長簽字后方可入帳。無上述四人簽字入帳的,視為挪用財政資金,依法追回有關財政資金,調整會計帳目。
(三)部門和鄉鎮發生資金往來,必須通過銀行帳戶結轉,禁止現金往來。嚴禁鄉鎮領導干部直接經手現金,甚至坐收坐支,否則,一經發現,將按規定嚴肅查處。
(四)縣機關事務局、縣級各部門、各鄉鎮公務接待費必須經三人以上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不按九委發〔2008〕40號文件規定報銷公務接待費的,視為挪用財政資金,依法追回有關財政資金,調整會計帳目。
(五)對我縣出現包包帳的鄉鎮、部門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對爛帳、欠帳、呆帳、包包帳多,自己無法交清,別人不敢接收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各鄉鎮、各部門嚴禁自行舉借債務,舉借的債務由各鄉鎮、各部門在任內自行化解,不得推遲到下一屆。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的監管。按照《縣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相關規定必須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而各鄉鎮、各部門未經縣財政局批準自行組織進行采購的,視為挪用財政資金,追究鄉鎮、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依法追回有關財政資金,調整會計帳目。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