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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石莊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鎮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道路、橋梁、市政管網、公用廣場、公共設施、交通水利設施、污水處理、路燈綠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
第三條工程建設管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的立項
第五條按照石莊鎮人民政府及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編制石莊鎮工程建設年度建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項目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三)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等的初步設想;
(四)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五)項目的進度安排;
(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條工程項目年度建議書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編制完成,由財政所牽頭會審后,上報政府批準,并列入年度預算。
第七條對零星工程、特殊急辦的新增項目,由條線主管領導牽頭評審后報黨政聯席會討論批準。概算總價在三萬元以下的急辦零星工程,在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但必須于7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八條已經立項工程應包括實施完成該項目的所有內容,其附屬工程及臨時工程不再另行立項。需要報市相關部門審批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特大工程建設項目須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設服務中心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
第三章規劃設計與評審
第十條根據已經立項項目的建設內容,由建設服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確定項目的設計要點、技術參數、時間節點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進行項目的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勘測設計單位的選擇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特殊情況或時間緊迫下,經招投標管理工作組對設計單位的資質、信譽審核,采取跟標等方式比選商談,報主要領導批準后確定設計單位。
第十二條項目的設計應采用最優方案,對特大工程項目或技術含量高、影響外觀形象的項目應采用多方案比選的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根據不同類型和規模的工程項目,分別組織設計方案的評審。
1.對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規劃設計工作組組織,邀請主要領導參加,對設計方案進行綜合評審,對石莊鎮的整體形象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還要邀請市領導、市級相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評審,并形成書面的評審意見。
2.對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下,且無特殊技術要求的建設項目,由規劃設計工作組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邀請條線主管領導參加評審,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根據初步設計會審意見及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一般工程設計應在2個星期內完成,重大項目或技術要求復雜項目可適當延長。
第四章工程預算及招標
第十五條設計方案確定后,由鎮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或中介機構按照相關定額和規定,編制工程預算,在鎮紀委指導監督下,編制標底,然后由鎮招標工作組按程序進行招標落實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一般工程預算在50萬元以上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50萬元以下工程,由鎮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按照市場詢價或指導信息編制預算,工程最高限價(標底)須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入招標程序。
第十七條鎮招標工作組應根據工程造價,采用不同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1.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單座橋梁改造估算投資額在20萬以上、裝修工程估算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入市級公開招標。
2.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不足50萬元的單項工程,可由鎮招標工作組組織公開招標。
3.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別緊的鎮政府急辦工程,經主要領導批準后,可采取議標、直接發包等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施工招標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招標文件中關于工程最高限價、評標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內容必須報經鎮主要領導審核后方可正式對外。
第十九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由鎮招標管理工作組起草,經鎮主要領導、紀檢領導同時審閱修改定稿,在市級公開招標的必須報市招標投標辦公室備案后,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競爭性談判(即議標)由招標管理工作組邀請相關領導和部門人員共同參加,到會人員均在工程招投標確認表上簽字備案,并作為工程檔案歸檔。
第二十一條直接發包的項目,必須履行直接發包批準手續,并報鎮紀檢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通過招商方式落實的投資(實施)主體,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招商辦法的主要精神,并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可不進入招標程序,但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訂立合同,并報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負責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統一編號,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合同實行會簽制,由紀檢、財政、招投標及相關責任人共同審閱會簽。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中標單位,原則上根據工程類別經紀檢、財政、招投標共同會簽后,由主要領導代表政府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議標確定的或直接發包的工程報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管領導簽署合同。
第二十六條各類合同文本必須報黨政辦公室、建設服務中心、財政所備案。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的訂立,原則上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應一式六份,其中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除給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設服務中心、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備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財務檔案中。
第二十八條凡不簽訂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備案手續的工程,原則上不得開工建設,不得申報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條建設服務中心、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等相關部門應對合同乙方的嚴重違約行為提出批評警告,責令改正,并記入誠信檔案。新開項目支付第一筆工程款時,必須有分管領導、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現場代表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合同履約記錄情況及執行意見。
第六章項目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為工程施工過程中合同管理、質量、進度、安全、投資控制及協調的責任主體部門。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的監理單位必須進入招投標程序確定。不足公開招標標準的應采取競爭性談判(即議標)的方式,或根據同時期、同類型項目擇優選擇信譽好、價格低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經鎮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定標。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派員常駐工地,并經常監督、檢查監理機構人員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十三條施工前設計圖紙技術交底,由建設服務中心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等實施主體參加。
第三十四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當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對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及時協調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按見證取樣的有關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并送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指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在隱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驗收階段,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建設服務中心、五大責任主體單位應聯合參加。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在招標范圍內原則上不允許發生現場簽證。對確需要認質認價的,由建設服務中心、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施工、監理、設計、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參加共同確定。
第三十七條如根據實際情況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須按本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此類變更可由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出。
第三十八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收到上述要求進行設計變更的材料后,對確實需要變更的,應書面報建設服務中心審查同意后,由建設服務中心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根據建設服務中心的書面通知辦理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實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設內容調整或設計變更,必須事先履行變更手續,同類變更數額在叁萬元以下的,應由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牽頭,建設服務中心和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審查確認后報分管領導批準。調整金額在叁萬元以上或超過合同總價的10%范圍時,必須在三家會審一致的基礎上報鎮主要領導批準經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簽訂及備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代表業主審查工程變更的落實情況,所有變更都必須手續齊全,未按上述規定程序批準的變更,或未獲得批準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時不予驗收,結算時不予承認,同時對擅自變更的單位記不良記錄一次。
第七章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工程竣工后,由建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組成部門及人員包括:鎮分管領導、建設服務中心、財政所、紀檢部門及市級相關質量監督部門專業人員參加。
第四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竣工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
(六)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需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前一周向建設服務中心遞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服務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原則上十五天內組織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包括:
1.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并通過驗收后方可簽署竣工驗收單。
第八章項目預審、終審和結算
第四十四條工程項目實施完畢,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竣工結算,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進行結算預審;未竣工或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不得進入結算審價程序。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的竣工結算應按原合同及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照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進行編制。對預審核減率超過10%的結算書,將發回原單位重新編制,并酌情扣減施工單位工程款。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應在施工單位結算書送達的1個月內完成初審,特大項目可適當延長。在通過初審后,施工結算書將送至相關資質部門進行最終審核,終審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
第四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工程建設工程款的撥付應以終審結算價格為支付依據,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編制工程付款支付計劃。
第九章工程的檔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鎮物業管理辦公室辦理移交手續。凡是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接管單位必須及時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運行、養護、管理等費用的,由接管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費用預算申請報告,但不影響接收工作的進行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八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竣工文件整理存檔,對工程設計圖、設計變更、竣工圖部分報建設服務中心備案存檔。
第四十九條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對拒不履行義務或不及時履行義務造成影響的,由鎮物業管理辦公室代為履行,所需經費及一定的罰款由物業管理辦公室開出扣款憑證從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質量保修期滿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服務中心及接管部門提出保修期滿確認申請,建設服務中心組織驗收確認。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石莊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