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交通局設施建立監管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明確交通局與局屬各二級單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促進交通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市“十一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交通建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域內公路、橋梁、渡口、客(貨)運站場(招呼站、候車亭)、房建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新建、改(擴)建,以及省、縣、鄉道路面改造,大(中)橋梁維修加固、大型水毀修復工程等。
第二章管理職責與工作內容
第三條交通局按照縣委、縣政府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編制交通建設規劃,由公路段、運管所、交管所、各鄉(鎮)通村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縣交通局作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局工程股、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農路辦),具體負責全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公路段作為地方公路行業管理機構,接受市公路局的行業主管,在縣交通局領導下履行全縣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管理職責,工作內容包括省、縣、鄉道改造、列養橋梁維修加固、列養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毀修復、安保工程及全縣列養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六條運管所作為地方交通客(貨)運站場的行業管理機構,接受市運管處的行業主管,在縣交通局領導下履行全縣交通客(貨)運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職責,工作內容包括農村客(貨)運站場、招呼站、候車亭等項目建設。
第七條交管所作為縣交通局派出的各鄉(鎮)交通管理機構,在縣交通局領導下履行各鄉(鎮)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管理職責,工作內容包括農村渡口改造項目建設及通村(組)公路建設的監管。
第八條各鄉(鎮)通村辦、村民委員會為地方通村公路(含渡改橋、通組公路)建設責任主體,縣農路辦代表政府履行監督職能,對通村公路進行行業監管,各鄉(鎮)通村辦、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方式組織建設。
第九條一二級公路、縣鄉等級公路改造項目由局工程股牽頭,公路段受交通局委托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農村客(貨)運站場(招呼站、候車亭)建設項目由運管所牽頭,運管所受交通局委托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農村渡口改造項目由交管所牽頭,交管所代表交通局履行行業監管職能,由工程所在鄉(鎮)、村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通村公路建設項目(含渡改橋、通組公路)由縣農路辦牽頭,縣農路辦代表交通局履行行業監管職能,工程所在鄉(鎮)、村負責組織項目實施。以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由縣交通局各分管領導按照管理權限履行領導職責。
第三章計劃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條公路段、運管所、交管所、各鄉(鎮)通村辦必須在年底向交通局報告本年度建設項目完成情況,并上報下一年度建設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縣鄉等級公路、渡改橋、農村客(貨)運站場(招呼站、候車亭)、農村渡口及通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由公路段、運管所、交管所、工程所在鄉(鎮)通村辦向交通局提供相關統計資料,經分管工程局長審查后上報市交通局。其中,納入省計劃的通村公路的工可,由縣農路辦委托設計單位完成。
第十二條通村公路施工圖設計,原則上應由項目所在鄉(鎮)通村辦、村民委員會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受條件限制的可由以上業主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完成(但必須達到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由縣農路辦審查后報局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三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嚴格履行以下基建程序:
一、根據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項目建設計劃,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投標;
六、簽訂工程合同,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編制項目開工報告;
七、根據批準的項目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
八、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文件及工程決算,并完成決算審計,組織項目交、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以上程序進行報批,工可批復前的規劃、計劃、項目建議書、工可報告等工程前期工作必須報分管工程局長審核,經局長批準同意后上報,工可批復后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投標、開工報告等工作由局總工程師批準同意。未經審批的項目,一律不許開工;擅自開工建設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建設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對于交通建設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局屬各二級單位、各鄉(鎮)通村辦要嚴格執行交通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建設資金。
第十六條局財務股應積極聯系、落實交通建設資金,會同縣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局屬各二級單位、鄉(鎮)通村辦交通建設資金的監管,并定期向局領導匯報建設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局屬各二級單位、鄉(鎮)通村辦的財務部門在交通建設資金管理過程中,要按照國家交通財務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主動為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對本單位交通建設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防止損失浪費,確保建設資金安全使用。
第十八條局屬各二級單位、鄉(鎮)通村辦的財務部門要嚴格履行“四按”原則,即:“按預算、按計劃、按進度、按程序”撥付資金并監督使用。各建設項目必須設立專戶,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項資金的劃撥和使用要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九條實行工程監理制的交通建設項目必須執行以下資金撥付程序:
一、施工單位對已完工程自檢質量合格后,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中期支付申請》(附相關工程質量證明資料);
二、監理工程師抽查工程質量并核對工程數量,按合同文件要求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核與修訂,然后向業主簽發《中期支付證書》;
三、業主按合同文件要求對監理工程師已確認的《中期支付證書》進行審批;
四、業主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審批文件予以支付;
五、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單位按規定程序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最終支付申請》,由監理工程師按要求審定后,業主對《最終支付證書》進行審批。
對未實行工程監理制的建設項目,參照以上程序進行建設資金撥付。對簡單明了的小型工程項目可采用《工程驗收計價單》的形式予以資金撥付,但必須由業主單位組織驗收小組對工程進行驗收,《工程驗收計價單》必須有驗收人員、業主項目負責人、業主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條受縣交通局委托后,公路段必須嚴格按照《招投標法》對縣鄉等級公路組織招標,擇優選擇建設隊伍。同時招投標情況必須報局總工程師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村公路建設項目(包括渡改橋、通組公路)要參照《招投標法》,根據通村公路特點進行招投標,招投標工作原則上由項目工程所在鄉(鎮)通村辦、村民委員會委托有資質的招標單位完成,受條件限制的可由以上業主按照《招投標法》自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議標,由縣農路辦依據管理職責進行監督和行業指導,并報局總工程師審查。
第二十二條通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嚴格按照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及《市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建設管理指南》進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一二級公路、縣鄉等級公路、渡改橋項目應按《公路工程市場管理辦法》辦理施工許可,經縣交通局工程股初審、局總工程師審查后報市交通局審批;通村公路的施工許可由縣農路辦初審后報局總工程師直接審批。以上建設項目開工前均應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通村公路的質量監督手續由項目業主向縣農路辦申請辦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客(貨)運站場(招呼站、候車亭)、農村渡口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分別由縣運管所、交管所負責組織,縣交通局負責指導和監管。開工報告由局總工程師簽字認可后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在相關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五條對于縣公路段管理范疇內的列養橋梁維修加固、列養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毀修復、安保工程等工程項目,在項目實施前,必須將設計方案及施工方案報局工程股初審,經局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全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應嚴格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和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局屬各二級單位“一把手”及各鄉(鎮)通村辦負責人、村支書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行業管理單位應加強安全和質量巡檢,確保全縣交通建設質量和安全始終處于有效監管狀態。建設過程中,要注重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建設項目,堅決返工,決不姑息遷就。
第二十七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應采取得力措施,加強環保管理。注重交通建設與沿線環境的協調,盡量減少對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民生活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八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實行信息報告制度。公路段、運管所、交管所及各鄉(鎮)通村辦應在當月25日前將各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及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報告交通局。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協調、質量問題要迅速報告,安全問題必須按相關程序及時上報。
第二十九條公路交通按管理范疇落實公路養護責任制。納入全縣列養公路管理范疇的責任單位是縣公路段,公路段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養護方案報交通局審批,同時將養護資金足額運用到列養公路上;對于新(改)建公路項目建設期的養護經費,由公路段按要求轉撥給交通局,然后由交通局納入全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統籌。
對非列養公路的養護管理,應由各鄉(鎮)、村嚴格按照《縣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實施,各交管站履行監管職能。
第六章工程驗收
第三十條交通基礎實施建設項目建成后,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應按照交通部現行《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及時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總結報告材料,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并完成決算審計。
第三十一條通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后報請縣交通局驗收:
一、按《市農村公路規劃圖集》核定的計劃里程已經完成;
二、已完成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自檢,并達到合格以上標準;
三、按要求已完成竣工資料的編制;
四、經縣農路辦現場質量監督員檢查,各項工程質量缺陷已完成修復。
第三十二條農村客(貨)運站場(招呼站、候車亭)、農村渡口的交竣工驗收,首先由縣運管所、交管所組織初驗,初驗結果報局總工程師審查,然后分別報請市港航局和市運管處驗收。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免談話、調離工作崗位及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