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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與服務,積極引導和大力支持農業規模經營,促進農村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意見》和《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關于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服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一、積極保障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對土地承包經營規模較大的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在農業基地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用地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對不破壞耕作層的農業生產、畜禽飼養、設施農業、休閑觀光農業等臨時性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均視作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用建設用地指標。
凡簽訂流轉合同且流轉期限5年以上、經營面積100畝以上的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現代農場和農業企業等,因農業生產需要建造倉(機)庫、生產管理用房、曬場等臨時性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的,均可在其流轉土地范圍內按流轉土地面積5%。左右比例申請使用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在縣、區范圍內如有多處流轉土地的,可按總量控制、方便生產的原則分點建設。對承包經營100畝以下的,應立足于利用原有配套設施。
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要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耕作層保護措施,并由農業生
產經營者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復墾協議,繳納不低于5000元/畝的復墾保證金。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
永久性的農業生產附屬的管理和生產用房,須按照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各地要結合新一輪規劃編制和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實施,合理安排農業水久性配套設施用地的規模和布局。
二、明確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審批程序,提高服務效能
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經濟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使用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的,委托管委會負責審批,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具體審批程序如下:
1.提出用地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確需使用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的,需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土地復墾協議以及繳納復耕保證金收款收據復印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用地申請。申請應附有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等內容。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會同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對用地申請所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出具選址意見和選址圖(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拐點坐標),報縣區農業行政部門審查。經濟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報社發局審查。
3.農業部門審查。縣區農業部門或開發區(度假區)社發局負責對是否屬于設施農業用地性質、土地流轉面積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轉交同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4.國土部門審查。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受理的申請和審查意見,對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的用地條件、用地規模、選址情況、耕作層保護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審查不同意的及時告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生產經營者和農業部門。
5.人民政府審批。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批準后,由審查的國土部門下達用地批準通知書,同時負責統一存檔,抄送同級農業部門并報送上一級國土部門備案。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保障有序
1.加強組織領導。合理有序保障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是支持和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具體舉措,對發展現代農業具有積極意義。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審批效率,確保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有序利用。
2.節約集約用地。各級各部門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按照程序要求嚴格履行審核、審查和審批職能,能不用的盡量不用,能少用的盡量少用,堅決杜絕浪費土地現象。確需用地的規模經營企業,要按需中請,合理安排配套設施用途,切實提高配套設施用地使用效率。
3.加強執法監管。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的監管,堅決依法打擊借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之名搞房地產、農家樂等非農建設的行為。
4.加強資金監管。要按照“村有鄉〔鎮)管”的原則,加強用地申請主體向流轉土地所在村繳納的復耕保證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和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