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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居民點和建筑物命名管理,進一步推進地名標準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省地名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命名范圍
本市范圍內的居民點和10層以上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大型建筑物,均需辦理命名手續。
二、命名原則
(一)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的命名除嚴格遵守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省地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須遵守下列規定:
1.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一般由專名和通名兩個部分組成。專名體現個性,通名反映類別。
2.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必須與其規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規范,含義健康,并保持相對穩定。
3.不得使用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傷害民族感情、損害民族尊嚴的詞語。
4.不得使用違背社會公共道德、格調低俗、容易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反應或誤解的詞語。
5.不得使用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復古崇洋、離奇抽象、名不副實的詞語。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況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國地名和國家領導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稱專用權。
8.以本市行政區劃名、區片名作專名的,應位于該區域的范圍之內。
9.新增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在全市范圍內不得重名,并避免歧義和同音或近音。
10.專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之類的詞語;一般也不以企事業單位名稱和品牌名稱作專名或部分專名;不允許以外文或漢語拼音字母作專名;不允許在漢字專名中,夾雜外文、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或漢語拼音字母;不允許使用繁體字、異體字,漢字簡化字必須規范使用。專名用字應簡潔,字數一般為2-3個字,原則上不超過4個字。
11.通名禁止重疊使用,如××廣場花園、××廣場大廈等。
12.使用“中心”、“廣場”等通名的,在通名前應當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詞語,如××金融中心、××商務廣場等。
(二)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使用以下通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小區:占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封閉式大型住宅區。其內部分割成塊的小型組團,如需分別命名,可采用序列命名;也可選用“苑”、“園”、“里”、“坊”、“莊”、“軒”、“閣”、“亭”、“居”、“院”等作通名命名,通名前不加修飾字。農村居民點如以“小區”作通名,可適當降低量化標準。
2.花園:有集中成片的綠地,綠化面積達到占地面積的40%以上的住宅區。
3.山莊:近山的住宅區,綠化面積達到占地面積的45%以上。
4.公寓:公共設施齊全的高層住宅樓或占地范圍較小的居住樓群。
5.達不到上述通名標準的居民點,可選用“苑”、“園”、“里”、“廬”、“舍”、“居”、“宅”、“樓”、“邸”、“閣”、“軒”、“庭”、“院”、“府”、“榭”、“屋”、“坊”、“莊”、“廈”等能反映居民點類別的詞語作通名。根據周圍環境等特點,居民點通名前可加一個修飾字,如“嘉苑”、“景苑”、“麗苑”、“雅園”;但一般不冠以“新”字,如“××新村”等時效性很強的字眼等。
6.不得使用不能反映居民點類別的詞語,如廣場、港灣和橋梁等作居民點通名;也不得使用不能反映建筑物類別的詞語作建筑物通名。
7.大廈:高度在15層以上、建筑面積在2.5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建筑物(群)。
8.大樓:達不到大廈標準,高度在10層以上并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
9.商廈:未達到“大樓”、“大廈”量化標準,以商貿為主的大型建筑物。
10.廣場:通常指供市民休閑的公共場地,其占地面積必須在1萬平方米以上,并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塊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
11.中心:占地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群),其規模在區域內或在其行業中居首位。
12.城: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封閉式、大型建筑物(群),同時具有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在嚴格控制的基礎上可用“城”作通名。
規模較小的城鎮居民點和建筑物,如5幢以下的低層住宅、10層以下的建筑物,一般不申報名稱,只就近按道路等名稱編制門牌號碼。
三、審批程序
1.單位申請: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且規劃方案初審通過之后,向市地名辦申領并填寫《市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申報表》(見附件)。如果是新建農村居民點,同時需注銷原農村居民點名稱的,由當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2.當地政府審查: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須經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后報市地名管理機構審核。
3.管理機構審核:市地名管理機構對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進行審核。規模較大的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需召開市地名專家小組會議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本市媒體上進行公示。
4.市政府審批:市地名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后,規模較大的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四、監督管理
1.關于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的使用,無論是《房屋權屬證》、《土地使用證》等各類相關證件,還是各類公文、新聞媒體報導、廣告宣傳、地圖志書、公共設施等,均應使用已批準的標準名稱,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非標準名稱。
2.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的書寫,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范漢字。其拼寫必須采用漢語拼音字母,其專名和通名應正確分段。禁止用英文等外國文字對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進行拼寫。
3.未經批準的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不得在各類廣告中使用。工商管理部門在審批居民點和建筑物廣告時,宣傳媒介和廣告公司等單位在承辦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廣告時,均應查驗其標準名稱的批準文件。
4.規劃部門在審批規劃方案時,應查驗開發建設單位的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的政府批準文件。
5.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命名或更名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禁止公開使用未經批準的非標準名稱。
6.居民點和建筑物名稱管理應當尊重其名稱形成的歷史沿革和現狀,除非常必要,不輕易更名,以保持名稱的相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