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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充分發揮道路基礎設施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促進新農村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及《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指導意見》的要求,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應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縣、鄉、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但不含公路分局管養的縣、鄉公路。
第三條區交通運輸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公路養護計劃確定全區年度養護計劃,由區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和鄉(鎮、街)交通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公路養護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行業管理、管養分離;有路必養、‘誰受益、誰養護,誰損壞、誰維修’;統籌安排、申報審批”的原則,采取專業養護與群眾性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現公路的等級化、標準化和美化。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按職責權限統一組織領導,實行“縣道縣管,鄉、村道鄉管”。即:縣道的日常養護和縣、鄉、村道的大中修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落實;鄉、村道的日常養護由鄉(鎮、街)交通管理辦公室負責落實。
第六條區交通運輸局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縣道的日常養護和縣、鄉、村道的大中修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大中修項目計劃和質量監督;統籌安排和管理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大中修資金;督促、指導各鄉(鎮、街)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公路設施保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組織農村公路普查工作;維護路產路權,保持公路設施完整、完好。
第七條各鄉(鎮、街)職責:承擔本轄區鄉、村道養護管理的組織領導和日常工作,負責對鄉、村道養護管理情況進行巡查、登記,及時提出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制定鄉、村道年度養護管理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鄉、村道的小修保養工作;負責上報縣、鄉、村道的大、中修工程計劃;負責籌措、使用和管理鄉、村道養護資金;負責配合區交通運輸局維護公路路產路權;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干部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農村公路養護內容為:小修養護,即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進行預防性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經常保持完好狀態;中修工程,即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大修工程,即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工程設施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標準為:路面平整無坑槽、無隆起,路基保持完整無缺口、無沖溝,路肩整潔無長草(不高于20cm);及時管護排水設施和邊溝,確保排水暢通、無堵塞和積水;加強對橋梁、涵管的檢查和養護,損壞部分要及時修復,危橋、險涵等要設立明顯標志,限載限速,確保行車安全;公路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標志要保持完整、齊全,標志、標線要確保色彩鮮明、醒目,出現污穢要及時清理;綠化管理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種措施,在公路兩旁栽植行道樹木,確保行道樹木生長良好、美觀,無病蟲害。
第十條全區農村公路實行管養分離,積極推行農村公路專業化養護和多種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縣道日常養護和縣、鄉、村道的大中修(含危橋改造和水毀工程修復)由區交通運輸局采取向社會招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有資質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鑒訂養護、施工合同并按輕重緩急分步組織實施。鄉、村道的日常養護由鄉鎮交通辦公室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沿線有養護施工經驗的人員或施工隊伍鑒訂合同承包養護。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養護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使他們掌握處理公路各類病害的技術技能,通過日常養護,逐步提高農村公路的抗災能力。農村公路日常養護人員原則上按縣道每4公里不少于1人、鄉道和村道一般5公里不少于1人的要求配置。
第四章資金籌措、分配與管理
第十二條資金籌措。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大中修資金籌措遵循廣開渠道、多方籌資的原則,主要由市、區、鄉三級政府籌措。市政府每年從公路經費預算和拖養費轉移支付中安排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專項資金,區政府每年安排資金預算不少于100萬元,各鄉(鎮、街)每年安排資金預算不少于10萬元。同時,積極引導和建立道路沿途受益單位和企業出資投勞、農村公路利益共享和維修同擔的多方籌資機制。區交通運輸局及各鄉(鎮、街)交通辦設立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資金專戶,區、鄉兩級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大中修資金全部撥入區交通運輸局的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資金專戶,并確保在每年四月底之前全部到位。
第十三條資金分配。日常養護經費:縣道每公里年補助3500元,鄉道每公里年補助1500元,村道每公里年補助400元(鄉、村道補助經費由區交通運輸局按季度撥至鄉〈鎮、街〉交通辦養護資金專戶)。大中修經費:主要用于縣、鄉、村道的砼路面大中修、水毀修復及危橋改造、農村公路安保設施及標牌標識。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大中修資金必須嚴格實行專戶專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并接受市、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區鄉兩級政府要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責任主體權力,履行農村公路養護維修義務,積極保護公路路產路權,努力保持公路設施完整、完好。要合理規劃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督促農村公路管理主體單位將安全設施設置到位,并根據各等級公路、橋梁的技術狀況確定載荷要求,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有限定載荷要求的農村公路和橋梁上行駛。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各主體單位應制定保護公路的村規民約,在農村公路上設置限定載荷標志和限高、限寬設施,保護公路不受損害。超限超載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造成公路和橋梁損壞的,應追究其責任并賠償損失。限載設施的設置必須考慮農民生產生活和符合安全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發生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的“三亂”行為。
第十七條依法加強對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公路兩側控制區的范圍是:縣道必須離水溝外邊緣不少于10米,鄉道必須離水溝外邊緣不少于5米,村道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區交通運輸局及各鄉(鎮、街)應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制定護路公約,增強群眾的愛路護路意識。對公路損壞的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
第六章考核及獎懲
第十九條區鄉兩級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養護和大中修責任,明確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評定標準,建立和完善考核、獎勵工作機制。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全區管轄范圍內的縣道和鄉道養護工作考核。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區、鄉、村要逐級簽訂年度養護責任合同,明確管養人員管養的路段、養護質量要求、責任等,使管養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區交通運輸局每年組織兩次檢查評比活動,評比結果作為撥付資金的重要依據。同時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從公路養護、公路建設、資金到位、安全生產、路政管理、工作紀律等方面對各鄉(鎮、街)的管養工作進行綜合評定,對先進單位將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各鄉(鎮、街)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與養護計劃安排、養護資金撥付掛鉤。各鄉(鎮、街)年度資金不到位及經考核未完成年度養護工作任務的,區交通運輸局將不安排次年養護、大中修經費;因養護管理不善造成路況質量下降影響交通的,將扣減責任單位的養護補助資金;發生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等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