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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新時期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高農業生產水平,促進農民增收,認真做好我縣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保護,特制定縣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我縣綠色食品標準化基地建設,提高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加強基地的保護和管理,保障綠色食品原料生產,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護區位于土塘、鳴山等15個鄉鎮境內,總面積300000畝。
第三條保護區內及其周邊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土塘、鳴山等15個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縣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農業、土地、城市建設、林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做好全縣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實行長期保護。其基地規劃應與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市總體規劃、土塘、鳴山等15鄉鎮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縣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一經劃定,必須加以保護。保護區范圍內的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地確定無法避讓需要征用以及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征用和縣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必須在規劃定點前征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鎮人民政府意見,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第八條禁止非法侵占或損壞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依法批準在綠色食品原料基地或周圍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綠色食品原料基地基礎設施整體功能的正常發揮。因施工損壞其正常功能發揮的,建設單位必須限期修復。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改種其他作物。禁止在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墳、采礦、挖沙、取土等行為。
第十條禁止向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傾倒、堆放和處置廢棄物。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排放“三廢”的工業企業,保護區外方圓5公里和上風向20公里范圍不得建有污染源企業。已經建設的有污染的項目,應采取措施限期治理;無法治理的,必須予以搬遷。
第十一條縣、鎮人民政府應扶持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縣財政預算中的農業發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生產能力。
第十二條不得在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在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使用肥料和作為肥料的污泥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施用的農家肥必須經過高溫發酵。
第十三條建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土地、城建、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定期對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