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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縣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規范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保證本縣基本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基本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和項目建設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用于非經營性基建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及基本建設項目單位融資籌資的各類資金(下同)。
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三)上級財政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
(四)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五)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部門、建設(施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縣、鄉財政部門為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部門。
建設單位指直接實施項目建設和具體使用基本建設資金的單位。
第四條凡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通過概算立項及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后,方能動工興建。
第五條基本建設單位自行籌集到的資金,一律由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監督使用。
第六條基本建設資金實行領導責任制。
(一)基本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所屬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
(二)基本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
(三)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二、資金管理和財務監督
第七條縣、鄉財政部門為基本建設資金和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資金及其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應及時向縣財政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向縣財政局報送年度預算,待財政局審核確認后,作為本級財政安排項目年度預算或上級專項基建資金調度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鄉鎮建設單位同時要向縣財政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印件。
第九條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用于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全過程監控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及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以確保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依法實施財務管理、組織會計核算的原則。各基本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的財經法規、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嚴格實施財務監督,及時反映真實、準確的會計信息。
(四)效益原則。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調度、使用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厲行節約,防止損失浪費,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基本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一)縣財政局要在縣建設銀行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戶”,用以核算全縣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及縣直單位自行籌集(融資除外)的基本建設資金;各鄉鎮財政所(組)要在所在地農村信用社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戶”,用以核算轄區內鄉鎮基本建設單位的所有基本建設資金。
年度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所安排的財政性資金,先由縣財政局全部打入“基本建設資金專戶”;縣直基本建設單位自行籌集的建設資金(融資除外),先進入縣財政局“基本建設資金專戶”,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督管理使用。基本建設單位的融資金額要報縣財政局備案。鄉鎮所屬基本建設單位自行籌集的所有建設資金,也要先進入轄區內鄉鎮財政所(組)“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凡屬年內安排的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由縣財政局按照項目工程進度從“基本建設資金專戶”撥付到財政所(組)“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再由財政所(組)統一監督管理使用。
(三)基本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專門用于核算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活動。
凡進入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縣直基本建設單位,由會計中心統一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戶”,按基本建設單位分別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凡符合《政府采購法》要求的建設項目,財政局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投資項目采購預算,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第十二條如實行了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支付工程款實行財政建設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或商品供應商,不再實行先撥付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再層層轉撥施工單位的辦法,減少資金在途時間,提高資金效率和投資效益,確保工程款及時清算。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在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安排、調度和撥付基本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基本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督促有關部門及基本建設單位落實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四)審查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概、預、決算。
(五)對基本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四條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建設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二)監督基本建設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查處。
(三)督促和幫助基本建設單位落實自籌資金,確保.基本建設項目按時完成。
(四)對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效益進行綜合匯總分析。
第十五條基本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照國家或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下達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使用基本建設資金。
(二)按照基本建設資金計劃認真落實自籌資金,確保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帳務設置和帳務處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開支,從嚴控制基本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堅持專款專用,保證基本建設資金安全、合理使用,確保建設項目按期完工。
(四)嚴格按國庫集中支付(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制度的單位)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編制投資預算,不得隱瞞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相關內容,確保投資項目預算的真實、準確。
(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工程概預決算審查,并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六)按時按要求報送財務報表和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效益分析資料等。
三、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基本建設資金撥付基本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基本建設用款單位申請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用于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核撥。
(二)按計劃及工程進度撥款原則。財政部門撥付基本建設資金時,要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財務計劃及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進度核撥。
第十七條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程序。
(一)各建設單位向財政申請工程進度款時,必須向財政局報送下列資料:
1、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財務計劃
2、設計概算、施工進度預算
3、工程承包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
4、工程進度情況和完成工作量及相關結算審核資料
(二)各建設單位申請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時,必須報送下列資料:
1、具有合法簽字認證的工程決算報告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評審部門對工程結算的審計報告
4、工程項目竣工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的有關資料
建設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后,填制《建設資金項目進度審批表》及《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或屬政府采購項目),經財政局預算部門簽署意見,財政局長審批后,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如屬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單位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建設單位填制《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時須將收款單位(施工單位)名稱、賬號、開戶銀行填寫清楚。
第十九條財政局收到建設單位填制的《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后,根據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下達的財政建設資金指標,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