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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監督管理,推進城鄉統籌發展,遏制和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實現土地衛片執法檢查“零”問責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設施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縣城、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和村莊,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
第二章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
第四條縣城、鄉(鎮)和村莊應當分別編制縣城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環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劃撥土地前,持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規定比例尺地形圖等相關材料,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土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第八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依法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規劃建設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國有出讓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的一般規劃條件的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規劃條件,確需改變的必須按相關規定報經批準,重新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按規定足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后,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國有劃撥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但政府在實施征地拆遷中用于安置的和祖居、繼承的國有劃撥土地上需要建設的,按歷史問題分類處理,并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三)嚴格控制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確需建房的按照《縣縣城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規劃建設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以及農村村民建房,均應按《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四)在城鎮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內;在城鎮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內,層數控制在三層以下,因特殊情況需超過上述標準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但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
第十一條縣域范圍內,在穿過鄉(鎮)規劃區的國道、省道、縣鄉道路兩側建設,必須嚴格按鄉(鎮)規劃的要求退讓紅線;嚴禁在河道、干渠兩側等水利設施管護區域內建設。
規劃村莊時,同一居民點僅允許在道路一側選址,而且用地界址距道路邊緣必須大于50米。
第三章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十二條縣強化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范圍內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土地執法監管情況,以及鄉(鎮)和村莊規劃編制、執行情況負總責,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對違法行為依法責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城鄉規劃條例》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信息員制度,明確信息員職責,健全鄉(鎮)、村(社區)執法監察網絡。
村(社區)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勸阻工作,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縣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別承擔遏制和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對未能提供縣國土資源部門用地預審意見或未經縣國土資源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以及未經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審批、備案、核準手續;對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項目,依法撤銷有關批準手續。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相關用地審批,指導和監督違法用地案件的調查、取證、立案、處理工作;負責告知相關部門對涉嫌違法用地的項目暫停辦理項目有關批準、許可手續。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相關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指導鄉(鎮)編制規劃,指導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建設案件。
(四)縣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出讓金收支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國資辦及時接收相關部門移交的罰沒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依法予以處置。
(五)縣交通、公路部門負責查處國、省、縣級公路兩側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六)縣水利部門負責查處位于河道、干渠兩側等水利設施管護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七)縣林業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用林地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負責對林業用地的審批,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八)縣招商部門在招商引資年度考核中,對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招商項目不予認定。
(九)縣環保部門負責對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并已經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了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項目竣工環保專項驗收。
(十)縣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查處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立案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
(十一)縣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移交的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案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十二)縣檢察機關負責對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瀆職、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十三)縣審判機關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申請符合條件的、需要強制執行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結案。
(十四)其他相關單位(消防、工商、農業、商務、房產、供水、供電、供氣、金融、電信等)按照各自職能嚴格辦理審批、許可等手續,加強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控管。
第四章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綜合查治機制。縣政府成立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和控管,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指導和支持各鄉(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執法工作。
分別成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中隊,負責轄區內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和控管,負責對轄區內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重大任務時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統一調度行動。
其他鄉鎮分別成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控管工作,負責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縣工業園管委會、縣城東北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縣臨江產業園建設籌備工作指揮部負責本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控管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第十六條建立督查協調機制。縣強化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對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以及執法監察等情況進行督查,結果報縣委、縣政府,并視情通報全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執法監管信息共享制度、聯合辦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保證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過程公開、透明。
第十七條建立聯合審批機制。縣人民政府集中縣相關職能部門對涉及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事項進行聯合審批;鄉(鎮)人民政府集中鄉(鎮)各職能單位對轄區內涉及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事項進行聯合審核、審查或審批,屬縣有關職能部門審查審批的事項報送縣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審批。
第十八條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將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相關職能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縣委、縣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年度考核的內容。對招商引資項目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招商單位招商引資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全縣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問責,依據《縣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因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與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或超過10%,或對違法違規用地建設行為未及時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而導致本轄區內土地、建設市場秩序混亂的,縣政府將依據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核查情況啟動約談機制,約談該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督促整改;因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與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或超過15%,由縣紀委監察機關立案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暫停或凍結對該鄉(鎮)的用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