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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同時,參照省財政廳《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資[]392號)和市財政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資字[]19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
(一)無償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上下級或同級之間調撥;
2、跨部門、跨地區和跨級次的資產劃轉;
3、因分立、合并、撤銷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4、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對外捐贈;
6、經國家或縣直有關部門因特殊事由批準的資產調撥;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發生的存貨損失以及各項資產的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五)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貨幣資產損失、壞帳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或擔保(抵押)損失等的核銷。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經營性門面房,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對外公開招標出售。縣財政局按以下權限審批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資產的處置;
(三)縣財政局認為應報縣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縣直行政事業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審批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含部門本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審批;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下資產的處置審批。
第八條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進行賬務處理的原始憑證,也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安排資產配置預算的依據。
資產處置中涉及預算、財務與會計事項的,按照現行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應當履行內部申報程序。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形成單位申報意見,附送相關材料,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也不得擅自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應報縣財政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材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申請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及必要性審核后,報送縣財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轉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或報縣政府審批。
(四)評估。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縣財政局的批復,對屬于《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備案。對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核準。
(五)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應及時上繳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
(六)調賬。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完畢后,應及時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權限以內的國有資產,可參照前款程序辦理。主管部門應在年底前將批復文件集中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在提交處置申請時,除提供資產處置申請文件、《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買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加蓋公章的固定資產卡片復印件等)以及固定資產產權證明外,根據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無償轉讓
1、無償轉讓協議;
2、無償轉讓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3、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處置資產的,須提供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文;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出售、置換
1、資產出售方案或置換協議;
2、申報資產置換時須提供對方單位及置入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
3、出售、置換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報損、報廢
1、關于報損、報廢資產情況的專題說明;
2、報損、報廢資產價值清單;
3、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因房屋拆除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因盤虧資產,應提供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失竊或火災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其他相關資料。
(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關于貨幣性資產損失形成的情況說明;
2、股權(或債權)投資或擔保(抵押)憑證;
3、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債務人失蹤(或死亡)證明或破產清算文件、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五)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價格,不得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當處置價格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暫停處置,在報縣財政局批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報損報廢等處置行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
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取得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如下規定上繳:經營性門面房出售收入繳入國庫,其他資產處置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專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檢查制度,制止資產處置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按照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批準權限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應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由縣財政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