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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水平,追求和實現卓越績效,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政〔〕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的原則,堅持企業自愿、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獲獎企業不超過2家。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定順利進行,成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由具有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和政府相關部門組成。成員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市政府確定。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評審提出市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標準擬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編制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評審公告;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八條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采取專家審核方式,評審委員會下設專家組,負責對申報企業申報資料審核和現場考核工作。
第九條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有關企業的培育和推薦。
第三章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標準。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一條獲獎企業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業。參加評審的企業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為空缺。
第十二條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應適時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企業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3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前5位,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四)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推進節能減排工作效果明顯,大力開展資源節約型、質量效益型、科技發展型企業建設;
(五)近3年內無較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較大質量問題的有效投訴,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獲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授予的相關質量榮譽;
(七)獲得縣(區)政府或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三)最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評審通知以及相關要求。
(二)企業申報。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經縣(區)政府或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連同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資格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有關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符合條件、材料完備的企業,將其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評審企業申報材料,形成初步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
(五)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
(八)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六章獎勵及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由市政府向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七條市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人員培訓和企業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年初撥付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賬戶,作為當年市政府質量獎獎金和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獲獎企業應當保持卓越績效,持續提升質量水平,并履行向社會公開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義務,充分發揮標桿示范效應,帶動我市企業整體質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條獲獎企業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市政府質量獎榮譽時,必須同時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一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撤銷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杯,追繳獎金。
榮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如出現嚴重質量安全等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取消其所獲獎項并不再準予申請市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市行政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