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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構建建筑業稅收管理網絡,加強稅源管理,控制稅款流失,確保建筑業稅收足額入庫,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筑業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包括:房屋建筑、路橋施工和裝飾、水利、土方、綠化工程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稅收征收管理由市地稅局第一稅務分局負責。所納稅款作為項目所在;地(場、區)稅收任務。
第四條建筑業納稅人(施工單位)承建建筑工程,應當及時到市地稅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理建筑項目稅務登記,建設單位憑稅務機關發放的《市建筑項目登記證》,向市建設局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建筑業納稅人辦理建筑項目稅務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建筑項目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
(三)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五)工程預算;
(六)建筑業納稅人開戶銀行、帳號;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稅務機關審核合格后應及時發放《市建筑項目登記證》,建筑業納稅人據此申請開票。
第七條建筑業納稅人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以及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提前竣工獎及其他價外費用。
第八條建筑項目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九條建筑業納稅人應當向市建管處或市交通局申請開具《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據此向建單位或,總包人(分、轉包人)收取工程價款或工程預付款。
第十條建筑業納稅人憑以下材料向市建管處或市通局申請開具發票并繳納稅款:
(一)《市建筑項目稅務登記證》原件;
(二)開票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本市所有建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支付建筑、安裝、修繕、裝修和其他工程作業工程價款或工程,預付款討,必須向建筑業納稅人索取《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嚴禁建筑業納稅人以收款收據向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和預付款項。
第十二條各建設項目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應根據《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制度》,責成稅收管理員對責任區內的建筑項月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度、工程結算情況等動態數據。
第十三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地稅機關做好建筑業稅收的征收管理。
(一)市發改經貿委在對建筑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同時抄送市地稅機關;
(二)市建設局應當按月向地稅機關傳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情況;
(三)市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后向中標單位發放《市建筑項目登記通知書》(一式兩份),通知中標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地稅機關辦理建筑工程項目稅務登記;
(四)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結算;票據使用、應繳稅款等情況的審計;
(五)市建設、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門和各政府(場、區)在撥付政府投資工程款項或預付款時,應當依據《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填列的工程款金額支付;施工單位使用收款收據的一律拒絕付款;
(六)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下屬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或預付款時依法取得《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
第十四條建筑業納稅人有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應收稅款流失的,由市地稅局按稅收執法責任制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