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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對象
本市市區范圍內(包括城區、市開發區)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部、省駐各單位,凡安置殘疾人未達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比例的,均屬于保障金征收對象。
二、征收標準
單位應繳保障金二(年末單位城鎮從業人員總數x1.5%一本單位已安置殘疾人職工數)x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數(以統計部門公布數為準)。
三、征收機關
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市殘聯委托市地稅部門代征。
四、征收程序及辦法
(一)核定殘疾人數。各單位每年按要求填寫《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基層表》,并提供本單位下列材料:1.勞動統汁年報基層表(統計局102—1表)或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登記手冊;2.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3.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用上合同;4.殘疾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核準后,確定單位年度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發繳款通知。每年3月15日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年報審核截止時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向未達到殘疾人安置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三)繳款時限。保障金實行按年征收,每年4月1g一6月30日為保障金征收期。在此期限內,各單位根據繳款通知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理繳款手續。凡逾期未繳納保障金的單位,除限期補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四)票據使用。收取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省基(資)金專用繳款收據》。
(五)領取合格證明。達到安置殘疾人規定比例的單位和交清保障金的單位,持保障金繳款憑證等材料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市市區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合格證》。
(六)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每年3月底向地稅部門遞送年報統計數據。征收開始后,地稅部門于每月15日前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遞送保障金征收情況統計清冊。
五、資金管理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范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二)地稅部門應將征收到帳的保障金于7月15日前足額繳入市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繳款后地稅代征帳戶無余額。
(三)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按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通過市財政專戶及時足額將所征保障金總額的5%上繳省財政專戶。
六、減免和緩征
保障金原則上不得減免和緩征。當年度新建的單位;政策性規定減免所有規費的單位;已安置部分殘疾人,連續兩年以上嚴重虧損的單位等可以申請保障金減免。因改制、兼并或固定資產投入及技術改造等原因導致暫時虧損的單位,原則上可以緩交,但緩交期限不得超過1年。
保障金減免、緩征的辦理程序為:單位在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10日內,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附單位當年度財務報表),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匯總,報市財政、地稅、殘聯等部門共同審核,按審批意見酌情減免或緩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