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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民房建設規劃管理,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市市區民房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區范圍內(包括都、、開發區、)的民房建設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市區范圍內各鎮人民政府應按批準的鎮總體規劃、城鄉統籌規劃,編制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并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集中居住點規劃應根據《市市區民房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要求,和我市出臺的新民居選編圖集方案相結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要堅持以科學規劃指導農村新民居工程建設,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有序推進,優化城鎮和農村新型社區規劃布局。要根據我市城郊、鄉鎮農民的生產、生活特點,體現、內陸、里下河地區等地域特色。
第三條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村布局規劃的指導下,編制村莊規劃和集中居住點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有科學性、可操作性,要聯系實際,以人為本,方便農村居民耕種。村莊建設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采取通過公示、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四條各鎮人民政府應按村莊建設規劃和集中居住點修建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實施的序列和土地年度計劃,分批及時地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民房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備儲一定的建設用地用于解決村(居)建房用地矛盾,并統籌安排好新建村莊居住小區道路、下水道等相關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
第五條高速圈內符合復建或改建條件的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出臺相關安置房政策,保障高速圈內民房提前收回,安置房源在各地房產開發小區中預留一定比例指標予以實施。
第二章民房建設規劃的實施
第六條市區范圍內民房建設申請由市規劃局各分局負責受理、辦理,并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七條市規劃局與各鎮人民政府簽訂民房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委托書,由各鎮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圍內以市規劃局名義行使轄區民房規劃管理行政監督管理職權。民房管理委托和責任書應明確委托執法范圍、委托執法權限。
第八條申請民房新建、改建、復建規劃許可手續的審批程序及要求。
(一)市區范圍內民房建設申請按行政區劃由市規劃局相關分局受理,各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民房規劃建設項目管理和初審工作,初審后項目經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規劃局相關分局審核。
(二)農村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和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應當由市規劃局相關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市規劃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請人房屋所在處或擬建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公示欄醒目位置予以批前公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農村村民自建住房除外),公示應采用統一格式,公示應載明申請人、擬建房屋位置、擬批準建筑面積、高度、性質等內容,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公示由各鎮村建中心(建管所)負責實施,并拍照存檔。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規劃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期間如無異議提出或無復核要求的,申請人應依據市規劃局相關分局的繳費通知單到所在鎮有關部門按房屋批準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鎮規劃區范圍以外的農村區域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相關分局應當在收繳規費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各鎮范圍內的可由所在鎮有關部門協助發放。
(五)對公示內容有異議或與當初報審情況有出入的,相關分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予發證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六)建設工程開工前,申請人應向相關分局申請現場驗線。相關分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現場驗線。未經驗線,不得開工建設。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驗線,市規劃局可以委托各鎮人民政府實施。
(七)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市規劃局申請。變更內容依法應當先經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申請人在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的內容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市規劃局不得批準。在審批變更規劃許可前應當采取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八)申請人應當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施工,在一年內未能施工的,應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規劃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申請延期未獲批準或延期又到期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九)建設工程竣工后,六個月內申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向市規劃局申請核實。市規劃局應當五個工作日內會同鎮有關部門核實。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市規劃局可以委托各鎮人民政府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應三個工作日內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上簽署驗收意見。未申請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申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十)市規劃局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經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測繪的竣工圖等資料。
第九條申請民房維修規劃許可手續的審批程序及要求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中關于民房新建、改建、復建規劃許可手續的審批程序規定。申請民房維修規劃許可手續的,不收取費用。
第十條各鎮人民政府受市規劃局委托,對轄區內民房建設行為行使行政檢查權,并配合市規劃管理監察支隊依法查處違法建設。
第十一條各分局、市規劃管理監察支隊各監察大隊定期將民房建設規劃許可及監督實施情況報市規劃局村鎮規劃處備案,市規劃局村鎮規劃處負責市區民房建設規劃管理的技術指導,定期會同市規劃局監察室、法規監察處等進行調研、抽查。
第三章民房建設規劃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市規劃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和《市市區民房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指導各鎮完成鎮總體規劃的修編和報批工作,開展城鄉統籌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鎮村布局規劃的編制工作。具備條件的鎮應盡快開展村莊建設規劃和鎮中心區域城市設計工作,各類規劃要體現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應在權限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及時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材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市規劃管理監察支隊各監察大隊每月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報區政府(管委會)和市規劃局,接受規劃驗線和核實委托的單位,如違法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市規劃局可取消委托,并提請各區(管委會)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各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規劃管理監察第一責任人,鎮分管領導負總責,村建中心主任(建管所所長)具體負責,各鎮人民政府與市規劃局簽訂目標責任狀,并設立規劃管理監察中隊,由村建中心主任(建管所所長)兼任中隊長,具體負責轄區內民房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十五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規劃局聯合牽頭按目標責任狀對各鎮進行年度考核考評,確定獎勵標準,獎金由市規劃局負責統籌。市規劃局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鄉鎮進行通報,并將考核情況反饋給各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