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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林業局考勤考評制度
為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嚴格工作紀律,營造優良的工作環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機關的辦事效率,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考勤對象為局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和借調人員。
第二條機關工作人員統一按縣政府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中途溜號,不得上網聊天、玩游戲和網上看電影,不得在工作時間閑談,更不準公共場所喝茶、玩撲克、斗地主、打麻將等,違者按《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對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勤實行局領導干部輪流負責制,負責對職工簽到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局機關工作人員考勤實行簽到制度,簽到地點設在局辦公室。局領導和職工必須本人簽名簽到,嚴禁代簽。如有代簽名者,代簽人與被代簽人以曠工論處。局領導須帶頭執行,率先垂范,主動接受職工監督。凡機關工作人員如出差、請假、開會等外出的,由所在股室負責人或主持工作負責人在考勤簿上相應欄內注明;局領導開會、出差等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到;職工探親、休假等由局辦公室按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違反考勤紀律的人員給予處罰。凡遲到10—30分鐘內、早退10—30分鐘的,按事假一天處理;遲到超過30分鐘以上、早退30分鐘以上的既未請假又未簽到的按曠工1天處理。
第六條嚴格實行督查制度。局領導及辦公室將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一般采取上班后15分鐘或中途對在崗情況進行抽查,并將督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七條考勤情況每月末由局辦公室負責公布一次,并將其作為職工年終評先評優的重要條件之一。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0次(含30次)曠工累計3天(含3天)年終考核不得被評為優秀和推薦為先進個人,科室不得評為先進科室。對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本制度由局行政效能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篇:林業局門衛值班制度
為做好縣林業綜合大樓安全及門衛值班工作,搞好綜合防治和服務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員負責單位大門的開、關事宜,工作人員應按時開、關門,單位沒有出車情況時應關閉大門,開啟小門,確保門內財產安全。
二、陌生人進入院內時,值班人員要嚴加盤問,并及時登記。
三、門衛要注意儀表形象、禮貌待人、嚴格執法,值班期間不許喝酒、不許做與值班無關的事情。
四、門衛在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私自串崗,有事必需請假,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離開。
五、嚴禁外來車輛、摩托車進入林業院內,大門附近禁止停放車輛,保持門前暢通。
六、負責搞好林業大樓院內的清潔衛生工作,不準在辦公、住宿樓周圍大小便,不準在樓梯間堆放雜物。
七、做好防盜、防火、防災工作,對重點部位實行巡查,避免事故的發生。
八、發現可疑人員要及時查問,遇到緊急事件要冷靜處理,一方面采取應急措施,一方面及時向主管領導或辦公室匯報。
九、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服從組織,聽從安排。
十、門衛必須堅持以上制度,如違規一次處50元-100元的罰款。在不定期的衛生檢查不合格時罰款50-100元。
門衛對工作不負責任,影響單位形象,且屢教不改的,按照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予以辭退。
第三篇:林業局兩綱工作制度
為貫徹落實“兩綱”,實現“男女平等、兒童優先”,提高婦女的經濟地位以及參政議政的比例和水平,關注婦女的身心健康和兒童的成長,特制定本工作。
一、把“兩綱”工作與林業中心工作緊密結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
二、認真學習婦女兒童保護法,大力宣傳落實“兩綱”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和地方有關保護婦女兒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
三、在全系統和所包扶的鄉進行人口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政策宣傳,鼓勵單位婦女積極參與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并保證在聘用臨時工時做到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障婦女的勞動權益,確保婦女獲得經濟資源的平等權利和機會。
四、嚴格按照縣《兩綱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暫行辦法》規定做好婦女和兒童的維權工作。
五、加大對婦女黨員、團員以及婦女干部的培養。加強對婦女職工多方位、多層次的培訓,提高競爭能力,教育和鼓勵婦女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和自尊、自強、自信、自立的新型女性。
六、大力宣傳婦女的自我保健意識,提高婦女衛生保健水平,滿足婦女必要的衛生保健服務,加強艾滋病的宣傳與防治工作,結合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提高婦女享受衛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
七、依靠自身力量,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嚴重侵害婦女兒童人身權利的刑事犯罪,崇尚科學和抵制邪教。
八、嚴格執行獎懲,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違反者給予相應的處理。
九、按婦兒工委要求按時上報相關材料。
第四篇:林業局職工外出工作制度
為嚴肅工作紀律,促進機關效能建設,強化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確保政務活動健康、有序地推進,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實行干部外出報告和公示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建設,增強執行能力,加強隊伍建設的必然要求,更是推進生態體系和產業體系建設,實現又快又好發展的有效舉措。
第二條局機關工作人員(含領導班子成員)因公出差、開會離開城區1天以上,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外出時間、事由、地點、批準領導等。
第三條、局黨委領導成員外出前需填寫《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單》,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離新;股室主要負責人外出前需填寫《干部外出報告單》由分管領導初審,再報主要領導或主持工作的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外出;科室副職和一般職工外出前需填寫《干部外出報告單》由股室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初審,再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四條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外出的局領導成員和各股室主要負責人,及時將《外出報告單》報辦公室,再由辦公室匯總后交局效能辦以書面形式進行公示。
第五條局領導和辦公室將采取電話抽查、明查暗訪等方式對執行情況不定期進行督查,督查情況由局效能辦公室實行不定期通報。
第六條干部外出期間,因故確需逾期返回的,必須按報批程序請求報告并經領導批準同意。對外出不請示報告或逾期不報告的干部職工,視為擅自離崗,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工作人員和借調人員。
第八條外出公示制度由局效能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篇:木材檢查站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進一步完善全縣各木材檢查站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建立健全木材檢查站各項規章制度,是保障木材正常運輸和我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必要措施。為了充分發揮木材檢查站的職責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植物檢疫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合同書,檢查站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照章辦事,嚴格執法。
一、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依法執行木材運輸、野生動植物保護、林木種苗、種子檢疫監督檢查任務,制止一切違法行為發生。
2、遵守木材檢查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和政策法規,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宣傳法規、政策。
3、執行任務時應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做到文明檢查。
4、在執法過程中不徇私舞弊,不弄虛作假,秉公執法,嚴格遵守行政人員執法“十不準”規定。
5、堅守工作崗位,堅持值勤登記、檢查登記和交接班制度。
6、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及時疏導車輛,避免因執法檢查而影響道路暢通。
7、配合各行政執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抓好安全生產,避免一切安全事故發生。
二、執法檢查范圍
1、對從我縣運輸木材的運輸證件進行檢查,對無運輸證件的,沒收所運輸的全部木材,并處相當于沒收木材價款的10—30%的罰款。
2、對以偽裝等方式逃避木材檢查站檢查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對行為人處以相當于沒收木材價款的10—50%的罰款。
3、對運輸木材的數量與木材運輸證件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4、對運輸木材的樹種、材種或規格與運輸證全部或部分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符部分木材。
5、使用偽造、倒賣、篡改木材運輸證件的,收繳其運輸證件,沒收所運輸的全部木材,并對貨主處以相當于木材價款的10—50%的罰款。
6、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件運輸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來源證明的,限期補辦木材運輸證件后放行,逾期不能提供木材運輸證件和木材合法來源證明的,沒收所運輸的全部木材。
7、對違反規定運輸木材,以暴力威脅、毆打木材檢查員,或使用其它方式阻撓檢查、強行沖關拒絕檢查的,除按《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違反規定運輸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檢查站可以先將所運輸的木材予以扣留,并通知貨主或承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逾期限不接受處理的,沒收所運輸的全部木材。
9、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處其所承運木材價款的30%以下罰款。
10、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依法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罰款,發現非法盜運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11、對運進運出我縣的森林植物林木種苗、種子進行檢查,對不能提供《植物檢疫合格證》的或手續不全的,不予放行。對新發現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三、監督管理及獎罰措施
1、檢查站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方針依法辦事,嚴禁以權謀私、銜私舞弊的行為發生。
2、堅持檢查站崗位制度和考勤制度,按考勤發工資。工作人員不能無故缺崗,確因有事需請假離開的7天以內(含七天)由分管局長批準,八天以上由局長批準后才能離崗。
3、局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各檢查站進行查崗,如無正當理由或手續的,一年累計五次不在崗,按《管理辦法》調至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年終考評作為不稱職處理。
4、凡有人舉報檢查站工作人員有以權謀私行為的,由局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按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如有重大經濟問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5、根據地方特色利用宗教手段,采取檢查站工作人員到寺廟進行發誓不做違紀、違規行為的方式進行約束管理。
6、檢查人員在工作期間,擅自放行1車燒火柴,除給予處罰補辦燒火柴指標手續費400.00元外,扣發檢查人員當月10天工資;擅自放行3車以上燒火柴的,對放行檢查人員予以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給基本生活費每月250.00元;擅自放行原木的,給予放行工作人員每米木材價格4倍的罰款并停職處分,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檢查站人員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年度未發現違紀違規行為的,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1個月工資,并按照其沒收的木材變價款的15%提成作為獎勵。
8、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擔刑事責任。
此合同書一式兩份,責任人自己保留一份,局林政股存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