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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管好用好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資金,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和貸款本息按時足額償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城投公司)名義承貸用于本市基礎設施建設且納入財政預算償還的貸款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成立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由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金融辦、有關金融機構、市城投公司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本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的立項審議及貸款資金使用、償還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申請貸款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根據的實際,必須進行可研論證,必須落實還款來源,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及其工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規劃;
(二)項目可研、立項、征地和環評等審批手續齊全;
(三)符合國家對項目資本金比例的要求;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擔保條件;
(五)其他相關的資料。
第五條貸款項目可研論證由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市城投公司根據《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開發性金融支持市區域發展規劃》組織相關單位擬定。凡需要市財政預算列支償還的貸款項目,須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市城投公司是市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資金及貸款項目建設的法人,負責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項目實施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項目實施相關文件的報批工作;
(三)負責貸款申請,簽訂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實施;
(五)負責按合同組織還款,擬定并申報年度財政還款計劃;(六)負責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政府指定的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申報項目計劃及建設資金,按照“統一管理,專款專用,誰使用,誰歸還”的原則進行。在項目建設和資金的使用上接受市城投公司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市城投公司直接組織招標發包的工程由市審計、監察部門負責監管。
第八條嚴把信貸資金使用審批關,項目資金規模提請市領導小組集體審批,具體使用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市城投公司在提取貸款時,應根據用款計劃、工程進度報告及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和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證書等相關資料填制《資金撥付審批表》,報市領導小組批準后從貸款行專戶提取項目貸款。
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支付工程款時,向市城投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和相關資料,經市城投公司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分管市領導或市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市城投公司根據市政府領導審批的意見撥付。工程建設資金直達施工企業,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項目規劃、設計等費用直接撥付給項目建設單位。
第九條項目實施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和設備、物資的政府采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資本金制、項目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項目變更會審制、項目竣工驗收制,強化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責任。
第十條市城投公司作為貸款的最終債務人,必須按《項目借款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堅持專款專用,并履行最終還款責任。
第十一條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市城投公司、市財政局根據債務規模建立償債準備金,用于償還到期債務。償債準備金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稅費收入。項目區企業繳納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二)土地出讓收益。包括項目區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土地出租收入等;
(三)項目區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四)建設項目所獲得的其他收入;
(五)財政建設資金。當上述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時,財政預算將安排建設資金予以補貼。
上述(一)至(四)項償債準備金必須先繳入國庫,再由市財政列支償債。
第十二條建立土地出讓金動態還款機制和用于償債的宗地核算制度,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報告土地出讓效績情況。
第十三條市城投公司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對下年度還款資金來源進行測算,不足部分提請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將財政建設資金列入年度預算用于還款。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使用,嚴格控制項目成本,確保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項目完工驗收后,由審計部門進行工程審計,并將審計結果抄送市財政局和相關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市城投公司應將年度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償債來源計劃于年初報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建立月報表制度,每月向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報送計劃執行情況,每季末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計劃執行情況。
建立上述計劃執行情況的年度審計制度。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上述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情況。
第十六條市政府指定的項目建設單位在使用貸款資金過程中如果發生改變資金用途等違約行為時,承貸方應立即報請市政府有關部門停止對使用方的資金撥付,并按合同條款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城投公司、市綜合招投標辦公室等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對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采購、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紀律、法律責任:
(一)對項目審查把關不嚴,導致項目建設資金嚴重超標的;
(二)不按第八條規定撥付項目建設資金或不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計量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不進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不執行相關制度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償債準備金導致還款計劃懸空的;
(五)挪用項目貸款資金和償債準備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