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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報告遵循“及時準確、實事求是、依法依規、逐級上報”的原則。
二、重大事件報告的范圍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突發緊急事件、突發公共事件等。
(一)突發緊急事件:包括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群體性事件,不良輿情,居民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有可能赴京、去省、到市的非法集會、集體上訪事件等。
(二)突發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業、商貿、流通、建筑、房屋拆除等企業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危化品泄漏、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各類事故。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特大社會治安事件、有重大影響的自殺自殘事件、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三、重大事件報告的程序
重大事件報告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下列規定執行:
1.重大事件發生后,責任單位、轄區街道主要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一般為事發時10分鐘以內)趕赴現場,同時電話向區長、分管區長、掛鉤區長報告。非工作日時段發生的重大事件,責任單位或轄區街道還須向區政府辦值班室報告。
2.在事件處理完畢24小時內,責任單位和轄區街道要認真寫好重大事件情況報告,如實反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處理過程以及結果,查找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防范性措施,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區政府辦值班室,由值班室及時呈報區政府領導批閱。
四、重大事件報告的責任
1.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重大事件報告工作。主要負責人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負責重大事件報告。
2.區政府辦負責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工作,發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或越級上報造成不良后果的,區監察局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