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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計劃生育經費的落實。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鄉鎮計劃生育經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除區財政下撥的經費及各級下撥的專項經費外,各鄉鎮要加大計生投入力度,確保計生經費投入達到省定標準。
二、計劃生育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各鄉鎮要統一設立計劃生育經費專帳,以規范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使用。
三、計劃生育經費使用實行計劃管理。鄉鎮每季度應上報一次用款計劃,提出用款申請,區計劃局審核后,給予下撥。
四、法定獎勵費由區計生局委托鄉鎮發放。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的法定獎勵費,由鄉鎮每季度上報應發放的人數及金額,區計生局下撥經費,委托鄉鎮發放,計生局根據鄉鎮實際發放情況,在下一季度下撥獎勵費時進行結算。
五、計劃生育經費使用范圍:
(一)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建設;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
(三)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惠和困難補助;
(四)計劃生育宣傳費、干部培訓費;
(五)流動人口的管理費用;
(六)聘用計劃生育臨時工作人員的費用;
(七)協會工作經費;
(八)其它計劃生育業務費支出。
六、各鄉鎮計劃生育經費應全部用于計劃生育事業,專款專用,不得借支、擠占或挪用。對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區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計生局獎加強監督檢查,并每年審計一次。對不嚴格執行本規定的以違反財政紀律論處;論貪污、挪用、擠占、揮霍計劃生育經費或截留法定獎勵費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