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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規范政務公開工作,完善制度,建立激勵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蘇政公開發〔2號)、《市年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公開發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在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新聞工作者參加。
第五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依法行政、機關作風與效能建設年度考核一并進行,考核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六條、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
1.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是否健全完善;
2.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
3.是否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工作并督促檢查落實。
(二)公開內容
1.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政府信息公開;
2.是否按要求編制本單位、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是否按時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3.是否按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4.本部門產生的規范性、政策性、公益性文件是否及時報送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5.各單位編印的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的資料、資料匯編是否及時移交檔案館。
(三)公開的形式
1.是否根據政府信息的內容、類別,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報刊、廣播、電視、行政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便民中心)、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開欄,以及聽證會、論證、專家咨詢會等方式公開;
2.在檔案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以及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等。
(四)公開的程序和時限
1.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
2.是否做到經常性的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的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的工作隨時公開;
3.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產生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當場答復的是否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是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五)制度建設
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配套制度。
(六)調研宣傳
1.是否對本單位、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取得調研成果;
2.是否及時上報本單位、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動態、信息。
(七)載體建設
1.是否按區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強部門網站建設,發揮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的主渠道作用;
2.是否按區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強本單位、本部門電子政務及業務系統建設,推進和擴大網上辦事功能;
3.是否按區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推進和實行“兩集中三到位”,加強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建設,提高辦事效率;
4.是否按區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強“三級便民服務網”建設,方便群眾辦事。
(八)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要求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優秀(90分以上):嚴格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效果明顯,群眾滿意率高;
良好(75-89分):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較好成效,群眾比較滿意;
合格(60-74分):能夠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取得一定成效,群眾基本滿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工作不落實,群眾不滿意。
第八條、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組。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考核小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考核方案,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三)下發考核通知。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個月下發考核通知,各單位應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做好迎考工作。
(四)組織實施考核。考核小組根據考核方案,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訪群眾”,明查與暗訪考察、定性與量化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五)考核結果確定。考核小組綜合考核情況,結合民主評議、機關作風與效能建設檢查考核結果等,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后,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
第九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普遍考核與重點考核、平時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普遍考核以自查為主,由各單位對照要求自行組織,形成書面自查材料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重點考核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單位,報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一般于當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十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納入區行政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機關作風與效能建設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單位或部門,或工作有特色并得到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表彰的,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區政府進行通報表揚。
第十二條、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或部門,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整改措施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后1個月內提出,并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或部門,當年目標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必要時,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取消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對垂直管理部門,將“不合格”的考核結果通報其上級部門。
第十四條、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因失職或違反政務公開制度、規定,導致矛盾激化,釀成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重大惡性事件及其他嚴重后果的,該單位、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直接定為不合格,相關責任人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紀律責任;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教育、醫療衛生、環衛等提供公共服務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