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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規定》。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危企業,指非煤礦山(煤礦除外)承攬爆破施工、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三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按照以下標準,結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大小和行業特點,綜合考慮產量、從業人數、銷售收入等因素,確定具體存儲金額:
(一)采土場、頁巖礦、采石場及承攬爆破施工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二)50人以下(含50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含加油站)露天礦山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三)建筑施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民用爆破器材經營、交通運輸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5萬元(含35萬元)
(四)50人以上(不含50人)露天礦山企業、200人以下(含200人)井工礦山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40萬元(含40萬元)
(五)200人以上(不含200人)至500人(含500人)井工礦山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含50萬元)
(六)500人以上(不含500人)井工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60萬元(含60萬元)
縣每戶高危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條風險抵押金按照以下規定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由企業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二)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核定下達;
(三)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企業到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于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可以在本規定規定的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內,按照國家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通過該賬戶支取現金。
第五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市、縣(區)經營的建筑施工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企業注冊地已繳納風險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證明的不再另外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三章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條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
(一)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二)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七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確實需要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批準,由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四章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條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中央、省、市管理企業的風險抵押金,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確定企業足額儲存后,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一條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要于下年度的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企業提出申請,并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核準后,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執行。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十四條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前,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要將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風險抵押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企業集團,其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如未按本規定規定繳存風險抵押金的將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