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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嚴格機動車輛報廢標準;切實加強機動車輛報廢回收(拆解)管理;加強組織領導;進行講述。其中包括:累計行駛50萬公里車型、累計行駛45萬公里車型、使用8年車型、使用10年車型、無法修復車輛、無配件來源車輛、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車輛、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車輛、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車輛、其他情況、指定回收單位、回收的最低限價、就地拆解回收的報廢機動車輛、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處罰規定、交通部門職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等,具體材料詳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07號令)和《**省報廢汽車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商建〔20**〕71號)的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汽車回收(拆解)工作,消除交通事故隱患,有效減少污染,推進能源節約,預防和打擊走私盜竊機動車輛等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現就加強我市廢舊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機動車輛報廢標準
(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它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它車輛使用10年;
(三)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四)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五)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六)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七)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八)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于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二、切實加強機動車輛報廢回收(拆解)管理
(一)**市**報廢汽車回收公司**回收站是我市唯一合法取得機動車輛回收經營資質的指定回收單位,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工作。
(二)**市**報廢汽車回收公司**回收站對報廢的機動車輛作價回收,其回收的最低限價不得低于市場上統料廢鐵的價格。
(三)**市**報廢汽車回收公司**回收站要就地拆解回收的報廢機動車輛。對拆解后確有價值的零件可作價出售,但必須標明系舊件,嚴禁報廢整車及五大總成重新流入社會。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五)達到報廢標準而未辦理報廢手續繼續使用的車輛,將按照《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和《**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凡進入報廢期或不符合汽車交易條件的車輛,市交通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車輛檢測手續,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年審、過戶、轉籍等相關手續。新晨
(七)凡報廢的機動車輛,車主(車主單位)未按規定送交指定回收部門或參與報廢車輛非法交易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并不予辦理新車入戶手續。
(八)凡未按規定進行廢舊汽車回收(拆解)的單位或個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組織領導
為保證廢舊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市政府成立**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全面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切實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證我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有序、規范發展。附件:**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