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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加強市政府法制辦干部教育管理監督,改進干部作風,提升干部隊伍素質和工作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規定》和《市2012“作風轉變年”活動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結合我辦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干部效能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督查督辦、跟蹤問責、抓紀律、抓落實、抓執行力。
第三條 效能管理的內容包括: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工作作風和效能、執行力和工作紀律。
第四條 效能管理適用對象為市政府法制辦全體工作人員。
市政府法制辦成立督查組,具體負責機關干部作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紀檢組長擔任“作風轉變年”督查組組長,成員由監察室、綜合科、機關黨總支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監察室。
第五條 以下工作和任務,需要跟蹤督查問責。
(一)辦領導、市領導以及上級部門批辦工作;
(二)“作風轉變年”重點工作安排;
(三)辦黨組研究決定的重要工作部署;
(四)辦工作例會每周安排的重點工作;
(五)辦領導簽訂目標責任書完成工作;
(六)遵守機關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情況;
(七)涉及群眾來信來訪事項;
(八)履行公開承諾事項。
在上述工作中有推諉扯皮、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或與“作風轉變年”對干部隊伍作風方面“十個不準”的要求不一致,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視情況進行效能問責和效能告誡。
第六條 效能問責分三種:一是辦工作例會通報批評;二是下達書面督查單;三是在公示欄進行曝光。
科室和個人以及單項工作一個月內被三次效能問責的,直接報辦黨組進行效能告誡。
第七條 被效能告誡的科室和個人,取消當年科室和個人的年度考核評先資格;一年內被效能告誡2次以上的,黨組負責對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八條 機關對效能管理中表現好的科室和個人實施獎勵。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分管辦領導或科室負責人填寫《轉變干部作風工作獎勵登記表》,經督查組認定,報黨組批準。《轉變干部作風工作獎勵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存監察室備案,一份由獲獎勵科室保存。
(一)負責或主管工作受到上級部門文件表彰或以其他公開方式肯定、贊譽的;
(二)工作創新亮點被國務院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和市政府在網站或法制簡報以及主流媒體上正面宣傳報道的;
(三)科室或個人在臨時性工作或階段性中心工作表現突出,為法制辦爭得集體榮譽的;
(四)科室或個人在“作風轉變年”活動中表現突出,所做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和市紀委以及市作風辦公開表揚或表彰的;
(五)被辦主要領導在大會上明確提出工作優等、創出精品的。
第九條 設立效能管理獎勵基金,對于“作風轉變年”工作項目綜合評價排名前三名的職能科室和二級機構,黨組研究確定后,給予精神獎勵(優先推薦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個人或省、市級先進個人),并輔以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