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經濟背景下民商法的展望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我國的民商法以私法理論為核心依據
私法是相對于公法而言的,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公法,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等等關系,其所建立的是管理關系,在上下級關系的建立上具有強制性。而私法,則是與公法相對的個人利益和自由權責,其所強調的是相互關系的平等。在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中,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最為基本的理論劃分,民商法就屬于是司法范疇。私法所主張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誠信,即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民商法的基本原則。那么,保護私人權力,實現市場的公平交易,就成為了民商法的基本內容。
二、當代經濟下我國民商法的價值體系重構
在市場經濟發展階段,各種復雜的問題層出不窮。民商法要以開放的形態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才能夠迎接各種挑戰。提高民商法的使用效率,對于當前的經濟形勢,具有積極的意義。從當代經濟下我國民商法的發展現狀來看,信息是民商事活動是否成功的決定性因素。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庫的開發和利用越來越受到民商法的關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產業成為了市場競爭中的主導產業,為了將這部分工作人群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民商法給予了必要的保護。特別是在信息庫的建立上,有待于民商法對這部分專利權的進一步完善。域名,相當于傳統意義上的商標。與其他的商業產品對于商標的重視程度一樣,域名對于信息產品在社會中的地位起到了標志性的作用。那么,有關法律、法規就要對此進行合理規劃。在數字化信息網絡當中,音頻、圖像等等所采用傳播形式是交互式的。那么,就意味著網絡信息業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前從事民商活動的過程往往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新的民商事的價值就在于,其適應現代信息時代的需求,將地域界限打破。科學技術推動社會的發展,也為民商法提供了擴展的空間。傳統社會形態下所建立的民商法價值體系,顯然已經不再適應當前的經濟形勢了。就需要根據社會經濟演變的過程,建立新興的價值體系。但是,價值體系的核心并不會因此而有所改變,依然是以自由和平等作為當代經濟下的目標性價值。經濟效益在民商法中,其價值地位與自由是相等同的。
三、我國民商法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一)我國民商法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1.民商法制度出現滯后性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民商法需要不斷地完善。但是,民商法在制定的過程中,以世界民法的思想作為思想的基礎,并對傳統的法律建議改造,所以,我們的民商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歷史繼承性。從民商法的特征來看,為了適應動態經濟發展的態勢而不斷地調整和完善,但是,其主要思想還沒有跟得上市場經濟的角度,出現了嚴重的滯后性。作為規范市場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民商法的立法滯后,就會為不良經濟行為的滋生留下活動的空間。鑒于民商法體制老化而無法在解決實際問題上體現出時效性和可操作性,為了規范市場行為,并維持市場經濟井然有序地進行,就需要采取行政手段來解決市場上多樣復雜的問題。國家行政部門通過一些細則,將市場經濟在實際運作中所存在的突出問題加以規范,采用這種方式雖然彌補了民商法制度中的不足,但是很容易出現制度的重疊而在執行上出現一法多立的現象,并因此而導致各種矛盾沖突。這種立法體系混亂的現象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2.民商法的司法描述不具有實用性如果司法描述不夠具體化,即便是民事法律已經具體化了,法院在立法的過程中,要以這些法律條文為依據,也無法準確地運用。目前的民商法就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民事法律在立法條文上比較簡單,這就需要通過具體地描述才能夠實現其法律效應。在執行的過程中,為了使法律條文更具有可操作性,往往需要行政部門的配合,通過詳細的行政法規以及部門的相應規定來增強民商法的實用性。即便如此,依然普遍地存在著法律空白,使公眾無法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
(二)我國民商法制度的完善
1.建立科學的立法體系我國的立法模式是“先實踐、后立法”,雖然立法是建立在社會經驗的基礎之上的,并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但也因此而出現了立法滯后性局面。近些年來,社會經濟的發展非常的迅速,如果在法律上出現空白,就很容易使各種民事糾紛出現,并無法及時解決。這也是導致我國立法在法律描述上比較籠統的重要因素,當然也因此而出現了各種法律漏洞。面對多元化、動態發展的市場經濟運行態勢,為了加快經濟建設,就需要對民商法中的不足進行分析,采取科學化地調整方式。建立合理而規范的立法體系是非常必要的。民商法主要處理的是民事問題,在實施的過程中,由于立法體系混亂而對市場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無法進行統籌管理。中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那么在民商法的制定上,就需要以全球化經濟市場為導向,將國際社會中的經驗借鑒過來,根據中國的國情進行吸收,以適應現代化的市場需求。
2.建立以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運行機制經濟市場的發展,離不開健全而規范的法律體系。為了保障市場運行機制,就需要將民商法的現行法律運行機制不斷地完善,根據市場運行的需要進行調整。由于在民商法的實際操作中,往往會采用行政規范的方式進行應急處理經濟市場中的各種事務,或者是使用臨時立法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導致立法混亂。為了避免立法過程的盲目性,便于統籌管理,就需要對民商立法進行全面規劃,以充分顯示其獨立性,并加強其應急性。只有將民商法運行機制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不斷地完善,才能夠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當代經濟下我國民商法的未來發展
民商法與社會經濟的聯系是非常緊密的,對于其未來發展的設想也要首先從經濟的角度進行分析。進入到二十一世紀,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速度之快,已經使民商法產生了滯后性,而與現代的經濟形勢不再適應。為了使民商法能夠與時代的主旋律相和諧,就需要為民商法設計美好的未來,并逐步實現。要使中國的市場經濟能夠在瞬息萬變的世界經濟背景下穩定地運營,就必然要對民商法進行調整,以使其逐步地完善。法律規則是一致的,絕對不允許在不同的地域,對于法律的執行力不同的現象出現。為了更有效地規范市場行為,還需要建立民商法的基本精神,以確立其在市場經濟中的基本法地位。
民商法的逐步完善還需要進一步透明化。在市場經濟中,將民商法透明是市場經濟運行中需要堅持的一個重要理念。民商法是為了使市場經濟在公平的狀態下運行,而對于其操作流程以及參考依據和法律的描述都要公開,以提高社會的公信力。綜上所述,民商法的作用就是要鼓勵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競爭。鑒于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以經濟作為重要的基礎,那么,民商法作為一種約束制度,在法律體系中占有著主導地位。鑒于民商法具有歷史的延續性和繼承性,建立相應的民商法價值體系是一種必然。為了使民商法在未來的發展中能夠更為適應時代的發展需求,就要及時地發現民商法所存在的問題,采取必要的措施解決。民商法的未來探索,對于實踐活動的可行性具有積極的意義。
作者:張旭陽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