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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法學的分析進路
(一)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承認善意取得制度,直到2007年才由《物權法》第106條對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明確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關于盜竊物等盜贓的處理,我國學者一般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類推適用遺失物的規定。所以,可以對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做出如下總結:第一,狹窄的適用范圍———僅限合法占有。我國的善意取得之物僅限于因合法原因占有標的物,即保管物的占有人、借用物的占有人等,不包括遺失物、埋藏物、盜贓等物品的占有人,因為這類物品不可能善意取得。第二,嚴格的成立要件。第三人交易時出于善意,對無處分權人的有占有權的權利外觀積極相信;第三人與無處分權人的交易價格合理有償;第三人的權利經過了公示公信,取得了合法的權利外觀。只有滿足以上三個要件,才能使善意取得成為可能。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傳統分析框架和進路以上的分析立足于實體法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規定,從中總結了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內容,但是這一制度究竟是怎樣生成的,它的背后有著怎樣的原理支持,法學分析是怎樣對其進行論證的,這才是我們分析的重點。所有權神圣原則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背景和歷史淵源。所有權神圣、意思自治、過錯責任等原則,被視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對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發展起到了關鍵作用。所以,現代民法只是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有所修正而已。這里討論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在對所有權神圣原則加以修正的基礎上產生的。羅馬法是民法產生的基礎,但是羅馬法中并沒有善意取得制度,羅馬法遵循“轉讓者所享有的權利不能大于所有者的權利”的原則,原始所有者權利優先的原則得到了一致貫徹。《法國民法典》也貫徹了所有權神圣原則,沒有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直到近代,隨著日耳曼法中的“以手護手”原則的發展,在《德國民法典》中才出現了善意取得制度。[5](P64~65)但是,善意取得原則依舊只是對所有權神圣原則的修正,只是將保管物和借用物等物品納入其中,并沒有將盜贓、遺失物等物品囊括進來,對原始所有者的利益傾斜保護,還是物權法的重點。對善意取得制度基礎的誤讀。首先,制度基礎是公示公信原則,而非交易安全。所有權神圣原則一直是物權法的重點,那么,為什么會設立善意取得制度?其原因就在于公示公信原則所給予當事人的法律公信力,使當事人可以自由交易。作為交易一方的第三人,對于無處分權人的權利外觀給予了適當的信任,這種信任是法律所賦予的公信力,所以即使權利的外觀和權利的真實歸屬并不一致,也要保證公信力的實現。這里的公信力其實就是法治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的體現,是法治基本原則的貫徹。法律所賦予的公信力使我們可以進行穩定的、可預測的活動。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權神圣原則與公示公信原則的折中妥協。公示公信是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所有權神圣則是物權歸屬的基本原則,當公示權利外觀上的所有者與真實的所有者相沖突時,靜態的所有權神圣原則就和動態的公示公信原則產生了沖突,經過綜合的考量,最后用善意取得制度做了相互的折中妥協,其實也就是公示公信原則背后的穩定性、可預測性這一價值與所有權神圣原則背后的公平正義這一價值的折中妥協,從而產生了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狹窄的適用范圍和嚴格的成立要件。
二、經濟學的分析進路
(一)經濟學分析視野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經濟學中,財產權的正當性來自于以下3個方面:對人們努力工作和提高財產價值的激勵;基于財產權而產生的有效率的生產方式———專業化分工和相互交易;賦予具體的所有權,可以避免所有權不明情況下產生的紛爭。由于財產權的正當性之一就在于相互交易,所以促進交易就是符合社會利益的。但是,在交易中有一個基本難題:如何使買方知悉賣方擁有無瑕疵的所有權,如何保證買方能夠得到完整、無瑕疵的所有權?如果這種問題得不到解決,那么交易就不能順利進行,而盜竊就有可能愈演愈烈。[6](P45)在不動產交易領域,登記制度可以解決這一難題,由政府設立的登記機關,用政府的公信力保證了所有權的有效性,交易雙方可以以此為憑證。但是,在動產交易領域,由于設立登記制度的成本過高,解決這一難題還有兩種路徑,一是原始所有權規則,允許原始所有權人有隨時的追及性效力;二是善意取得規則,只要賣方的權利外觀完好,買方是善意的,交易的順利進行就得到了保證,無論該賣方是不是原始權利人,一旦交易完成,買方就不必擔心交易安全,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法律真正地保護了交易的安全。而我們之前在分析中所使用的交易安全概念只是不完全的交易安全,因為買方一旦以善意買到了遺失物、盜贓等物品,仍舊要承擔返還原物的風險,所以其交易并不是真正的安全。在經濟學分析的視野之下,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來自于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和刺激,不合理之處在于對所有權有效性的侵犯。經濟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種解決動產轉讓過程中出現的侵犯所有權的有效性問題的方法。
(二)經濟學方法的分析框架和思路以上是對善意取得制度背后的經濟學理論的解釋,這種解釋本身帶有經濟學論證的方法論特點:第一,統一的價值目標———效率。上文中對財產權正當性的論證全部從效率這一目標展開,經濟學理論認為依靠法律來實現公平正義是不太可能的,用法律來實現公平正義會妨礙其他法律目標的實現,而用所得稅機制則不會產生這種結果。第二,統一的理論預測———理性人。理性人假設是貫穿經濟學的基本假設,上文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會對盜竊行為形成激勵,就是因為盜竊者也是理性的,其盜竊行為的收益很高,而盜竊成本很低。第三,統一的分析框架———財產權。在經濟學中,所有對權利的論證都是在有關財產權的正當性的基礎上展開的,其他制度的存在都只是為了解決其中的一些矛盾或者不一致性。
三、經濟學的統一分析方法
(一)傳統法學的不堪承受之重———價值判斷善意取得制度產生的背景是所有權神圣原則,這種原則貫穿于物權法之中,指導其理論構建。但是,公示公信原則也是物權法中的基本原則,兩大基本原則產生了沖突和矛盾,作為最終妥協的產物,善意取得制度才得以產生。而兩大基本原則的沖突,從更深的層次來講,可以視為法治的可預測性、穩定性和個人權利的正當性、神圣性之間的矛盾,是法律內在價值的矛盾和沖突。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在法律之中,原則與原則之間的抵牾和沖突非常普遍,幾乎所有制度的創設都要做相應的價值權衡和判斷,法學前行的每一步都要做出價值判斷。但是,在當前這樣一個多元性價值不斷發展的社會,如果要在普遍適用的法律中做出清晰明確的法律判斷,則是不太可能的,這樣會帶來非常大的社會成本。更進一步說,在當前中國這樣一個急劇轉型的社會中,如果想在相對穩定的法律中實現可以長久適用的價值判斷也是不太可能的,比較好的解決之道就是采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
(二)經濟學的陽光———價值原則的統一性在經濟學中,經濟學的論證就展示了其統一而清晰的一面。用經濟學原理來解釋善意取得制度,統一的價值目標———效率指導了所有的制度創設。統一的理論假設將紛繁復雜的法律制度予以最大程度的簡化,取消了其中的所有權神圣、公示公信等原則的不斷沖突和矛盾,也取消了法律的價值權衡和取舍,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就是法治的可預測性、穩定性和權利的正當性、神圣性之間的矛盾。可以說,經濟學的統一分析方法就像一道燦爛的陽光,照進了法學的空間,重述了法學中相互交錯的、彼此矛盾的分析進路,取而代之的是統一而清晰的分析方法,將原本陰暗、狹小的法學空間照射得寬廣而明亮。
作者:宋晨翔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