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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初步建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體系多年來,安徽省立足省情和文化發展實際,積極推進文化立法工作,陸續制定實施了一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保障推動地區文化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安徽省現有促進全省文化發展的地方性法規6件,即《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安徽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安徽省有線電視管理條例》、《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內容涉及文物保護、文化市場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和廣播電視管理等。安徽省目前正在施行的文化規章主要有5件,即《安徽省音像市場管理辦法》、《安徽省著作權管理辦法》、《安徽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規定》、《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和《安徽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等。這一系列由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的地方法律體系為安徽文化產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而推動我省在文化管理方式上,基本實現了由主要依靠政策開始向依靠法規規章為主、政策為輔的轉變,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文化強省建設。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為安徽省文化市場的繁榮和文化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文化產業發展的司法保護機制正逐步完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經成為衡量地區創新能力和文化產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國家和地區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視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安徽省的對于文化產業發展的司法保護機制正是基于知識產權保護而逐步完善的。2008年至2012年安徽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4501件,審結4529件,結案數較上一個五年增長4.4倍;受理二審案件558件,審結557件,結案數較上一個五年增長2.89倍。共受理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278件,審結264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521人。全省法院受理知識產權行政一審案件68件,審結68件,案件無一上訴。為充分發揮司法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導作用,省高院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出的要求,結合我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際,先后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實施意見》、《關于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關于為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于為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指導意見》等。省高院和相關中院通過搭建機制平臺、幫助協調溝通、加強業務指導等方式,推動合肥高新區法院、蚌埠禹會區法院、蕪湖經開區法院開展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統一集中審理的“三合一”審判模式試點。
(三)服務文化產業發展的行政執法趨于規范文化產業發展中的行政執法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在行政行為中的檢查、處罰、許可、征收、強制等,目前的文化市場的政府規制主要由文化、工商、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電影、“掃黃打非”辦公室等政府執法部門開展的一系列綜合執法活動為主,如查處演出、娛樂、網吧、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網絡出版、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盜舨侵權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等。我省2010年出臺了關于整合組建市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實施方案,將市、縣現有的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等部門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整合,設立集中統一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市場領域的文化執法工作,為我省文化產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安徽省文化廳進行了一系列機制創新,如成立全省文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專項行動;各市縣也成立了相應專門機構。目前,我省上下形成了部門協同、條塊聯動、社會參與的專項行動工作格局。同時,省內各級綜合執法機構把查處大案要案作為重要抓手,重拳出擊,成功查處了一批重點案件,我省文化市場管理狀況明顯好轉。
二、當前安徽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文化立法還不夠全面1.立法空白的存在。文化產業的范圍廣泛,涉及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文化、旅游等方面,包含的內容復雜,然而從我省教科文衛體領域立法總體情況看,教科文衛方面地方性法規共計27件,其中涉及文化的只有6件,文化立法數量明顯不足。在文化市場、文化交流、文化演出、網絡文化傳播等諸多方面,都存在許多立法“空白”,造成文化立法盲點較多。2.文化立法內容存在滯后性。我省現有的一些文化方面的法規和部門規章已經不能適用于文化發展中的一些新出現的問題,或者在國家層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做出修訂之后,由于沒有及時做出修訂和調整,造成了安徽省文化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后性。尤其是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這種滯后性體現的尤為明顯,一些傳統法律條款已經難以對新技術條件下的文化問題做出準確的界定和評判,造成了司法和執法過程中的盲區。3.文化立法層次和效力偏低。目前我省的文化方面仍然沒有一部能夠統領文化法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現有的法律法規仍比較零散,不夠系統和全面,造成很多文化產業問題仍主要依據行政府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來處理,很多矛盾僅僅依靠政府政策文件來解決。由于沒有一部權威和規范的地方性文化法律,我省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文化的繁榮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顯然不利于我省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我省目前的文化立法中對于知識產權侵權這類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不足,造成了侵害成本過低,會給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發展造成損害。
(二)文化產業發展的司法保障不完善1.案件審判的時效性不強。文化產業相較于其他其他而言具有精神性、科技型等特點,其受到權益侵害的情況也更普遍,而這種權益侵害的速度之快和危害之大較之其他產業也嚴重得多。因此,文化產業類訴訟在時效性上對司法機關提出的要求更高。而目前我省的司法程序較為繁雜,合議庭與審判庭、庭長、院長層層行使審判職能的多級審議現狀,都直接造成了訴訟時間的增加,應對訴訟的及時性得不到有效保障。2.解決糾紛的司法成本過高。與其他省份類似,目前我省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而在文化產業糾紛中,大部分都涉及到了知識產權糾紛,這往往又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而法律為法院設置了較為苛刻的程序規則,純粹的訴訟方式解決文化產業糾紛會造成司法和經濟成本較高。3.對侵權的打擊有待加強。就刑事執法而言,我省文化產業發展中,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為主要內容的涉及文化產業的刑事案件比較突出,如新聞出版、文化娛樂領域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犯罪,以及假冒、盜版等。2009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發了《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加大專利權保護力度、加強商業標識保護等指導性意見,強調增強損害賠償的補償、懲罰和威懾效果,提高侵權代價。但在我省文化產業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侵權制裁力度不夠的問題仍比較突出。
(三)文化執法仍不夠規范1.執法職能定位不明確。近年來,我省對于文化產業的發展加大了扶持力度,但同時也出現了政府管理和包攬過多的問題,對文化生產企業和文化市場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束縛,一些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受到了限制,文化資源的調節依然主要依靠政府,市場對于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并沒有完全體現,甚至出現了一些管辦不分的現象,如一些地方政府的出臺管理規范和措施偏向本地自己辦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2.長效執法和監督機制的缺失。目前我省的文化執法很多都是采取運動式的專項執法行動,一旦專項執法行動結束,各種文化違法行為又會泛濫開來,由于缺乏長效執法監管機制,各種違法行為屢禁不止,與各種專項治理行動形成拉鋸之勢。同時,我省文化產業執法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執法依據等方面還不充分、有盲點,導致文化領域行政執法與我省文化產業大發展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保障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文化產業法規體系第一,加快出臺一批文化產業法規。通過出臺一些符合我省實際、適應我省文化產業發展需要的文化法規,規范和促進我省文化產業的發展,調整文化產業領域內的各種社會關系,對我省文化產業和文化產品的創造、生產、傳播、消費直至管理等各個環節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將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法規建設納入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計劃中,彌補文化產業立法空白。第二,加速對我省現有的各項文化法規的梳理和修訂工作。對于嚴重過時、完全不適用于當今社會的法規要及時廢止,對于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等相關文化法規矛盾、抵觸的法規要及時修訂,對于相關法規中不適用和滯后的條款進行修改,對于一些過于籠統的法律規定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法規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等,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第三,構建我省文化產業法規體系。盡快啟動我省綱領性、綜合性的文化產業法規的立法工作,統籌協調,循序漸進,加大對于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最終形成框架比較完整、結構科學合理、關系清晰協調、內容有效銜接、效力層次分明的完備的地方文化法規體系。
(二)強化文化產業領域的司法保護第一,加強訴訟引導和審判制度完善。解決文化產業糾紛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件時效問題,減少權利人維權阻礙,縮短訴訟時間。通過訴前、訴中,訴訟程序引導,指導企業企業、文化人正確、規范、高效地開展訴訟流程。第二,加大對于文化產業侵權行為的保護和打擊力度。在司法實踐中要積極適用酌定賠償制度,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并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有侵權獲利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情況推定權利人關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訴請成立,從而加大權利保護力度。同時,充分利用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活動,與工商、公安、質監等部門協調配合,統一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尺度,實現司法、行政執法的真正銜接,加大保護和打擊力度。第三,降低文化產業糾紛的維權成本。要高度重視非訴訟解決糾紛處理機構及其解決糾紛的過程,對它發揮的功能進行研究,并考慮其與訴訟解決方式的承遞性,盡量讓文化產業各類糾紛都能找到比較適合其解決的處理方式。同時,要充分發揮文化產業侵權糾紛司法救濟的核心作用還需要做好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效率,降低救濟成本。只有實現訴訟機制與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這兩種不同權利救濟途徑的相互借鑒和吸收,才能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三)規范文化產業領域執法行為第一,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文化市場作用。政府部門作為重要的文化產業治理主體,在對文化產業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和開展行政執法時,要將重點放在優化產業環境,規范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合理的扶植和激勵措施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方面,逐步減少對于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推動政企分開,開展公有文化企業的去行政化和股份制改造,為文化產業營造公平競爭和寬松的市場氛圍。第二,整合執法隊伍。要按照精簡、高效、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則對我省原有的文化執法隊伍進行整合,建立以文化主管部門為主,其他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執法工作格局,建立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實施文化產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機制和相關的組織形式,營造對文化產業的依法治理的生態環境,保障文化市場的健康、有序。第三,建立執法長效協作機制和監督機制。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文化執法的程序制度,嚴格執法,依程序辦事。各文化執法部門對相關執法問題進行溝通和磋商,確定執法的對象、范圍、形式和路徑,明確執法主體的權利范圍和責任界限,統一部署和實施,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執法爭議進行協調,形成以執法決策制度、執法協調制度為基礎的文化執法長效協作機制。此外,要強化執法監督,首先要明確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應當重點監督區域經濟協作的各項工作的進度、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等,推動執法公示制度;其次要明確監督的機構,通過整合使人大、政協、司法部門、政府監督部門、新聞媒體等監督主體形成合力,發揮最大的監督效用。
作者:王智源鄭德榮單位:合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