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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雜志》2014年第三期
(一)民間法司法適用的必要性分析: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沖突從根源上講,這是西方引進而來的法律之治的“大傳統”與代表中國社會傳統的經驗的“小傳統”之間的沖突。因為在現代法治理論要求法律的確定性與穩定性,進而由其取代道德、宗教、習俗等不確定的規則成為現代陌生人社會中人們之間關系的有效的調整方式。因此正如陳秀萍教授所強調的規則和權威之治的國家法在司法中“只關心法律事實和法律條文,而不是去關心具體案情及法律事實背后的凄美故事,哪怕這種嚴格的法條主義的所得到的裁判結果可能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正。當然如果這種不公正已經是普遍性的不公時,也是可以通過立法程序來糾正的,但只對以后的案件起作用”。而與法治主義之下的大傳統不同的中國民間小傳統,更加強調個案中的“情”、“理”、“法”,民間法以更靈活的方式在千差萬別的具體案件中實現“個案正義”。而事實上,盡管經歷了現代化和打破舊傳統的各種運動,但是在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尤其是鄉土社會中,民間法的影響依然是根深蒂固“,國家法并未真正進入農民的文化心理深層,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作為應付環境的工具性手段”[6],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也造就了民間法和國家法之間沖突不斷。在某種理論上講,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是理想與現實的沖突,是現代與傳統的沖突,是觀念與實踐的沖突,這種沖突反映了國家法與民間法追尋的法律價值是不同的,作為國家法來說,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民間法注重和追求的是道德和人倫的禮法秩序。國家代表的是一套國家裝置,而民間法體現的是一套社會裝置。從具體方面來講,民間法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追求的價值理念不同。現代的“法治”“、個人權利”等法治觀念與傳統的無訟“情理”不相適應,國家法并不能有效地替代民間法而滿足人們內心需求。第二,調整范圍上也存在著沖突。國家法的普遍性、統一性的要求與實踐中法的實施相矛盾,可以說國家法難以將觸角普遍地深入社會各個角落并取代而成為當地的人們生活的行為準則,這樣民間法便有了其廣闊的生存空間。第三,位階效力上也存在沖突。在我國傳統的法律觀念中,法律處于人道、天理等之后,但這與我們提倡的并受到廣泛認可的依法治國理念從本質上是沖突的,法治主義理念從根本要求我們肯定和遵守國家法的效力和地位。第四,講究內部結構嚴謹和邏輯性的國家法在面對熟人社會時,缺乏靈活性,難以獲得農民從心底的歸屬和認可。
(二)民間法司法適用的可能性分析正如硬幣之兩面一樣,民間法和國家法的沖突對于法治的發展也是利弊皆有,關鍵在于我們如何規制和控制這種沖突,使得其發揮促進法治發展的積極作用。民間法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如果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將會對法治的發展起推動作用,因為雙方都是具有固有的缺陷,國家法由于是由國家立法者制定的,屬于建構理性的產物,盡管立法者力圖完美但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時終難應付,同時國家法是對先前經驗的總結,只有有限的超前性。而民間法來源于與每個個體生活經驗密切相關的社會生活,能夠較全面地反映社會現實,易于人們接受和遵從且能更好地實現個案爭議,因為任何國家法都不可能完全地實現對社會關系徹底的制度化管控,國家需要國家法之外的制度資源來規范社會。其次,基于國家的局限性,國家應在其管轄領域內發揮最有效的作用,而其影響的領域必定不能是無限地延伸到所有領域,再者從尊重社會自發秩序生長、促進社會創新能力的提升的角度,國家應允許民間社會在其自治空間內容實現規則之治———承認民間法的效力和作用。正如在不違背國家法基本原則的情況下,一些行業、區域內民間法可以優先適用等的情況,這對國家法的缺陷是一個很好的補充。但毫無疑問,民間法也存在著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如這種經驗理性形成的規則面對陌生人社會時往往困頓無力等。
(三)民間法司法適用的限制條件民間法的司法化進程一方面體現出對公平正義和尊重經驗理性的追求,在變化迅速的時代也同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間法的司法化也是一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發揮過程,不僅民間法本身概念界定不清楚,民間法的司法化的程度和程序也未有過規定。凡此種種,意味著民間法的司法化能給我們法治的發展帶來良好益處的同時,面臨著權力濫用或恣意的情形。因此,必須嚴格限制民間法司法適用的范圍,只有當國家成文法沒有相應規定、法律原則也無法涉及或者適用國家法會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時,方能適用民間法。通過這樣的做法保障民間法的司法化行為不至于破壞國家法律秩序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民間法司法適用的價值與方法
(一)民間法司法適用的價值法律的發展完善以及法治社會秩序的形成是一個既復雜而又緩慢的過程“,法律無論如何總是更經常用來鞏固大眾的慣例,而較少加以改變……違背民德的法律就好似一堆廢紙”?!叭魏畏芍贫群退痉▽嵺`的根本目的都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解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民間法從本質上來說就是緊緊圍繞著民間社會的生活、生產中的日常的瑣事、喪娶婚嫁、節日活動、人情往來,并且多著重于對婚姻財產、家庭的維系。民間法司法的適用法律價值主要反映在以下幾方面:1.民間法的司法適用有利于合理解釋法律、填補法律空白。成文法規則是通過高度抽象總結和概括的規范及概念的形式出現的,而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法律語言本身也具有了不確定性,對于國家法存在的空白或者漏洞,可以通過民間法案例的適用得以彌補。這一點不僅得到了理論界的認可,在我國的有關法律實定法規定中得到了印證。2.民間法的司法適用有助于確定特定的法律事實。司法制度主要是通過個案對各種社會經濟關系上的沖突加以判斷,從而輸出司法產品———裁判的過程。由于民間法的客觀存在,在適用國家法的過程中裁判者本人會受到民間法各種習慣心理因素的影響,進而對司法適用過程中法律事實認定、法律規范尋找等司法實踐過程產生重要的影響。充分地尊重并發揮民間法的作用將會有助于法官從社會現實中尋找到法律適用的鑰匙和依據。3.民間法的有效運用有利于發揮司法創造性并促進社會和諧。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并為促進社會和諧發揮應有的作用是當前黨和政府大力倡導的。民間法的司法適用將會為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發揮巨大的作用。由于轉型時期社會結構的快速發展,國家法為代表的制度規范并不能完全地反映社會現實需求,有效地運用民間法,將會彌補國家法的僵硬和不足,有機地融合“情理法”,從而使得司法裁判真正地符合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化解矛盾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如何發揮民間法的作用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到適當地發揮民間法司法適用的效用,我們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通過有效的措施,平衡國家法和民間法的關系,調動一切有利因素促進司法的公平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1.創造性地踐行能動司法的基本理念。與立法和執法過程相比,司法過程中民間法的適用是最有效且成本較低的方式。而在當前的我國,要使得司法過程中,符合公平正義理念的民間法得以適用就必須要承認并保障能動司法的理念———即充分地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權、追求案件實質公正的理念。盡管自由裁量權可能面臨著濫用或其他情節,但是一概的扼殺卻終非我們的理念。有了積極能動司法的基本理念,我們就可以在司法過程中依據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適用法律(包括民間法和國家法),從而實現個案公正推動社會和諧。2.建立民間法判例制度。從世界各國法律發展的情況來看,成文法系和判例法呈現了一定的交融趨勢。我國是成文法系國家,法典為代表的國家法內容繁雜并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與通過遵循先例為代表的判例法系是不同的,判例法系尊重經驗、遵行先例的優點能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下為法律適用提供一個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徑。在我國,各級法院頒布的各類案例以及相關的案例指導制度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盡管它們不能替代成文法,也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建立和完善以民間法為重點的判例制度將會有力解決復雜多樣的社會矛盾,解決成文法體系的不適等問題。3.加強對民間法司法化的程序及法律控制。民間法的司法化一方面體現了公平正義和尊重經驗理性的價值,在變化迅速的時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間法的司法化也是一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發揮過程,不僅民間法本身概念界定不清楚,民間法的司法化的程度和程序也未有過規定。凡此種種,意味著民間法的司法化能給我們法治的發展帶來良好益處的同時,面臨著權力濫用或恣意的情形。因此,必須從國家法的角度對民間法司法化的程序及法律控制進行規定。通過這樣的做法保障民間法的司法化行為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當今中國,我們經歷著法治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歷史階段,法治的發展不僅需要大量國家立法為代表的國家法作用的發揮。具有地域性、內生權威性、傳承性與適時性、便捷性與經濟性等主要特征的民間法,與國家法具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國家法和民間法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他們的沖突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理想與現實、現代與傳統、觀念與實踐的沖突,而由于兩者價值觀念上的一致性、內容的重合性、調整方式補充性以及調整對象的相似性等特征,兩者之間融合的趨向也是不可阻擋的。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應當重視民間法和國家法之間的沖突與融合,尤其是對民間法司法化的價值和路徑進行有效地分析,進而為法治的進步奠定理論基礎。
作者:龔政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