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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第十期
伴隨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各種矛盾在高校相互交織,研判和消弭矛盾的工作變得越來越困難。當前,90后已經成為高校的主力軍,這個群體呈現出的鮮明個性也對高校的傳統管理模式產生著巨大的沖擊。這種背景下,在高校中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風險也越來越高。
古斯塔夫•勒龐在其社會心理學著作《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一書中認為,個體往往是理性的,溫文爾雅的,但是一旦聚集在一起成為群體,他們往往失去理智,他們的情緒往往被群體所裹挾,失去自我,而且這種不良的情緒還可以在群體中迅速傳播,相互感染。基于勒龐的這種視角,聚集在一起的高校學生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主要源于以下幾種因素的作用:
第一,刺激因素的出現。伴隨高校的不斷擴招,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青年人走進大學校門,他們大都對未來有著美好的憧憬,希望通過大學的培養能夠成為社會上的精英人才。但是,大學的快速擴招必然帶來高等教育資源的匱乏,高校提供教育能力的有限性與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強烈渴望成為高校的主要矛盾。這種矛盾在高校中以各種形式頻繁地呈現,如大學生對教學質量的質疑、對落后的實驗設備的不滿、對圖書館座位較少的埋怨、對餐廳飯菜質量的挑剔等等。
第二,心理群體的形成。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指出,“民族是一種想象的政治共同體,因為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員,也不可能認識他們大多數的同胞,和他們相遇,或者甚至聽過他們,然而,他們相互聯接的意象卻活在每一位成員的心中。”[1]對于大學生群體,也是一樣的道理,聚集在一起的大學生雖然彼此之間未必相識,但是同是“大學生”這樣一種的共同特征,就是他們彼此之間“相互聯接的意象”。在他們的想象中,他們的年齡、文化背景、利益點、生活內容等多方面多呈現出“相同性”。正是這種想象,使得聚集在一起的大學生很容易形成勒龐所講到“心理群體”。而“心理群體”的形成則代表著聚集的大學生正式成為一個群體。這樣的群體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比一般群體更易從眾,更容易認同,從而更容易表現出從眾行為。在面臨突發事件時,單個學生往往會采取與自己的交往群體相似的態度和行為表現。”
第三,約束感的消失。生活在高校校園里的學生,由于受到學校管理規定、各種組織以及傳統文化道德的約束,以及對自身身份的認同和形象的關注,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表現出大學生應該具備的行為方式。但是一旦他們形成了群體,正如勒龐所指出的那樣,“即使從數量上考慮,形成群體的個人也會感覺到一種勢不可擋的力量,這使他敢于發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獨自一人時,他是必須對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難約束自己不產生這樣的念頭:群體是個無名氏,因此不必承擔責任。這樣一來,總是約束著個人的責任感便徹底消失了。”[3]這種心理使得群體中的大學生感覺到外在約束感的消失,使他們的行為更多地依靠本能來驅動,而傳統社會文化教化所產生的作用,在這種本能面前便顯得軟弱無力。
第四,傳染現象的存在。勒龐認為,“傳染的現象,也對群體的特點起著決定的作用,同時還決定著它所接受的傾向。在群體中,每種感情和行動都有傳染性,其程度足以使個人隨時準備為集體利益犧牲他的個人利益。”[4]形成群體的大學生,由于“刺激因素”的存在,本能對高校的管理行為產生著某種對抗,這種對抗情緒往往由某個學生以過激的語言或行動的方式表現出來,并在群體中互相傳染,通過情緒的傳染,群體中的學生往往表現出莫名其妙的憤怒,而周邊學生的相同的態度又會對他們的態度產生鼓勵,進一步加劇這種對抗情緒的存在,增大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風險。
第五,某種暗示的影響。勒龐認為,決定著群體特點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易于接受暗示的表現。這種暗示在大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往往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呈現:一是高校管理方的不作為或行動緩慢。當“刺激因素”出現時,高校管理方的行動非常重要,如果他們的表現不能夠讓學生滿意,不能對學生的情緒進行合理的疏導,則會讓學生產生學校不重視他們的切身利益的感覺,這本身來講就具有暗示的作用。二是個別“臨時領袖”過激言論或行為。大學生本來就有較強的表現欲望,希望能夠有機會在眾人面前“出風頭”。而一旦“刺激因素”出現,學生群體中往往會出現“臨時領袖”,他們并不是“別有用心的人”,但是在“法不責眾”心理的驅使下,他們會以學生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發表過激的言論或者做出不利于高校穩定大局的舉動,而這些行為所產生的暗示作用,會為學生樹立“榜樣”和“方向”,具有強烈的示范效應。
二、高校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顯著特點
第一,瞬間產生混亂。勒龐指出,“有意識人格的消失,無意識人格的得勢,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傳染作用而轉向一個共同的方向,以及立刻把暗示的觀念轉化為行動的傾向,是組成群體的個人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特點。”[5]在“刺激因素”剛剛出現時,大學生群體會由于自身的期望落空或利益受損,產生本能的直接反應,而且這些反應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方向。在這種相同的方向下,組成群體的大學生往往會用自己的方式表達不滿的情緒,如發出“噓”聲、吹口哨、大聲抗議、拍桌子、扔東西等。這些行為在瞬間的爆發,必然會產生十分混亂的場景。第二,謠言迅速傳播。美國社會學家特•希布塔尼對謠言的定義是:謠言是一群人議論過程中產生的即興新聞,謠言是一種集體行動。
從傳播學的角度來講,謠言是在傳統大眾媒介不能很好發揮作用時的替代和補充,是人際傳播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在群體性突發事件中,高校的管理者往往會對突然發生的混亂束手無策,不能及時地開展正確的引導。“由于事發突然,人際傳播的靈活性優勢就突顯出來,群體行為爆發時也就是各種傳聞、謠言開始傳播的時刻。”[7]當“刺激因素”出現時,學生群體會短暫地處于信息真空的狀態,這種狀態會給他們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使他們產生壓力。而這種壓力又促使他們迫切地想了解與事件相關的信息,并傾向于相信聽到的任何信息。這時,群體中擁有各種不同心態的學生發表的不真實的言論就會在群體中迅速傳播,并通過傳染和暗示的作用對整個群體產生消極的影響。第三,組織功能失效。高校中有著許多傳統的組織,如主管學生工作的學生處,群團組織學生會、社團等,它們在日常的學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時,由于群體的瞬間失序,這些組織的傳統功能會因為找不到工作的抓手而失效,表現出面臨事情而舉手無措、進退失據的狀態。第四,產生對立沖突。社會學家劉易斯•科塞認為,沖突產生于社會報酬的分配不均以及人們對這種分配不均表現出的失望。[8]在高校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時,由于一種普遍失望情緒的存在,這種學生和高校管理者之間的對立情緒甚至行為沖突的矛盾必然產生,這種矛盾往往表現為學生對管理者的勸導置若罔聞、與管理者產生身體的對抗,甚至以更為極端的行為表現出來。
三、應對高校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原則和措施
高校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比較緊急。但只要采取科學的應對策略和方法,與群體進行積極溝通,對群體的情緒開展有效的引導,就可能使事件消弭于萌芽狀態,避免產生惡劣的影響。第一,在引導速度上要把握“快速”原則,占據主動權。在開展學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引導的過程中,快速反應是第一原則。因為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學生群體瞬間呈現出“群龍無首”的“烏合之眾”狀態,群體中學生的注意力沒有一個固定的焦點,在這種狀態下,學生往往會產生不知所措的感覺,會選擇跟隨身邊人的行為來采取行動,以降低自己獨自采取行動的風險。事件發生后,就算對于如何處理事件中存在的矛盾暫時沒有很好的解決方法,高校的管理者也要把學校對待事件的態度、措施等及時告知給群體,先聲奪人,占據主動權,讓群體感受到學校管理者的“高姿態”以及對事件的重視。第二,在引導話語上要把握“主流”原則,掌握話語權。美國社會學家G•W•奧爾波特和L•波斯特曼在《謠言心理學》中總結了謠言基本規律的著名公式:R=i×a;R(Rumor)指謠言,i(important)指重要性,a(amfiguous)指曖昧性,意思是謠言的流量同“問題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和有關命題的證據的曖昧性的和成比例。”
在群體突發性事件中,如果管理者不能及時發出自己的聲音,則會給事件增強曖昧性,必然會加劇謠言等“雜音”的傳播。第三,在引導主體上要把握“官方”原則,增強權威性。在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理中,管理者要有效地行使官方的身份,借助三種權威,即自己身份的權威、群體骨干的權威、言出必行的權威。管理者要根據實際情況,亮明自己的身份,給現場人員傳遞一種信號。管理者要有效地利用群體中領頭人的作用,在傳統組織功能失效的情況建立臨時的組織功能,如可以動員群體中所有的學生干部和學生黨員起到帶頭作用,響應學校的號召。管理者還要注意一定要言出必行,不能欺騙群體。第四,在引導態度上要把握“真誠”原則,減輕對立感。管理者在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全過程中,都要注意安撫群體的情緒,減輕群體對學校對立的感覺。首先要多道歉少解釋,緩和情緒。尤其是群體性事件剛剛出現苗頭時,要將與群體溝通的重點放在道歉上,以贏得大家的諒解。正如勒龐所講的那樣,“有時只消一句悅耳的言辭或一個被及時喚醒的形象,便可以阻止群體最血腥的暴行。”其次是要合理解釋。在群體的情緒得到緩和的狀態下,可以用少量的語言對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誘因進行合理地解釋。最后是要有所作為,逐步化解問題。管理者還要注意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不能只做“嘴上功夫”,更要積極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讓群體在意識到雖然自身的利益和期望在此次事件中不能得到完全的滿足,也已經有了解決的希望或彌補的可能性,從而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緒在現場爆發。
作者:王云海 秦東方 單位:北京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