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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學教育乃是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事業培養合格乃至優秀人才的考量,當代中國的法學教育及其人才的規格與質量標準,都是由國家來確定的,比如從歷史與現實來看,作為全國教育工作的政府主管機關的教育部,以及司法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宣傳部等,都對法學教育中的公共通識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的設置、相關教材的編寫、授課的重點與難點(通過課程教學大綱表現出來)等,高校是否具有法學本科招生和培養資格、是否具有法學碩士研究生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及非法學本科背景)研究生招生和培養資格、是否具有法學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養資格、法學學科是否具有法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予權、法學學科是否具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法學學科是否是一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或者相關二級學科是否是國家重點學科等等,始終都實行著嚴格且計劃極強的支配性安排。無論是本科生的培養還是研究生的培養,學生的學費收取標準,都是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根據學校所在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而確定的地區類別所屬而確定的,學費標準并不與學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的實際質量和水平掛鉤。高校根本無法左右各種類型和層次的法科畢業生的就業,但高校的法學教育卻必須接受政府教育部門所謂學生就業情況的考核,也必須承擔社會對法科學生就業情況的各種社會壓力。正因為上述情況的現實存在,作為中國高等法學教育教學的主體與承載者的高校及其法律院系,其辦學很難具有真正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高校法律院系在上述條條框框的捆綁束縛之下,根本就沒有機會和動力,根據國際國內的現實情況特別是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與法律人才需求的實際,根據本校本院系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確定法律人才的層次與類型并進行教育教學的方案制定與具體措施的落實。一句話,在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養中,如果教育部不能真正地進行行政放權,如果不能真正地把法學教育教學的自主權還給高等學校和相關的法律院系,中國法學教育的內涵發展與質量提升以及中國法律人才培養質量,就很難有實質性的進步。
二、中國法學教育中的多元化辦學問題
正因為中國法學教育中行政控制的計劃性色彩太濃厚,其必然帶來的一個問題和現象就是,中國的法學教育始終存在一個統合單一的問題,也就是法學教育模式單一、法律人才規格和標準單一,缺乏多元化?,F在,我國法學教育界大體上都認可的并不完全準確的數據是,我國已經有了630多所可以培養法學本科人才的法律院系,除了那些獨立的專門法律高校外,絕大多數這些法律院系分別依托于我國各種類型的高等學校之中,比如綜合性院校、理工類院校、財經類院校、農林類院校、師范類院校、醫學類院校等都開辦了法律院系。盡管這630多所法律院系的歷史與現實情況千差萬別,但其同質化的情況卻似曾相識。在法學教育模式方面,現實情況是盡管我國不同類型高校都相繼開辦了法律院系,盡管這些法律院系也都根據其所依托的高校的特色和優勢而在法學教育中的課程設置與教學安排方面,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特色化設計,但在法律教育模式方面并沒有對大一統式的同質化的教育模式做真正實質性的改變,各個法律院系也都普遍擔心因強調其特色和優勢而被所謂“主流”邊沿化,從而脫離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人才培養的主流,擔心因此失去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國內交流等方面的行政性資源分配的資格和機會,從而也不敢真正大膽地嘗試特色化的法學教育教學改革。所以,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在整體上特色并不明顯,各個法律院系并沒有真正展現出各自在法學教育教學上的優勢,其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在宏觀上無論是公共通識性課程還是專業性的核心課程方面基本上是沒有差別的,最多也只是在微觀一點的專業選修課程方面稍微具有各自所依托高校的性質、特色與優勢的成分而已。
在法律人才的培養方面,我國法學教育界也基本上一致地將其定位為為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培養司法官員、為社會法律服務培養律師人才、為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培養后備人才,至于為黨和政府部門培養合格的公務員、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公民、為商貿經濟和企業界培養高素質的企業家人才,則不是我國法學教育有關法律人才培養的主流定位共識。在法學教育的性質定位方面,從教育行政管理層面到法學教育界,無論是在思想認識層面還是在法學教育實踐方面,中國的法學教育始終糾結于通識教育(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二難選擇而莫衷一是,當然也有同行提出中國的法學教育應該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并重,但以職業教育為理想和現實的許多改革舉措的直接目的似乎又是我國絕大多數法律院系的基本共識。中國法學教育在法學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養和法學教育性質方面的高度同質化而出現的諸多問題,實際上就是因為中國法學教育的行政控制和計劃經濟的思維———也就是非此即彼的僵化的二元對立思維所導致的必然結果。要真正解決這個看似無解的僵局,使中國法學教育真正煥發活力和生機,就必須真正落實中國法律院系的自主辦學,在法學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養和法學教育的性質定位方面倡導多元化辦學。具體而言,綜合性高校的法律院系、理工類高校的法律院系、財經類高校的法律院系、農林類高校的法律院系、師范類高校的法律院系、醫學類高校的法律院系等等,不僅在各自類型上應該在法學教育模式上有獨立性的實踐探索,而且同一類高校的不同法律院系也完全應該根據自身的特殊情況和條件選擇并實行獨特的法律教育模式。全國630多所法律院系所培養的專門法律人才也應該是多元化的,不僅不同的法律院系培養的法律人才應該是多元化的,而且同一個法律院系所培養的法律人才也應該是多元化的。為中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事業培養更多的后備人才以及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培養合格甚至優秀的檢察官、法官、律師固然非常重要,但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更多的具有現代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的公務員與企業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培養具有現代法律意識的合格的現代公民,同樣是中國法學教育義不容辭的責任。至于在法學教育的性質定位上是以通識教育也就是素質教育為主,還是以法律職業教育為主,也應該交由各個高校法律院系自行決定,并以其各自的認識來選擇法學教育的模式、設計其培養法律人才的規格和標準、制定并實施其課程計劃等等。
三、中國法學教育中的人文化辦學問題
從新中國建立開始,由于長期以來法治并沒有成為中國治國理政和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不僅始終都居于現實的政治之下而成為其附庸并因此地位和作用十分有限,而且法律并不具有獨立自主的地位。與其相適應的是,我國法學教育特別注重主流和正統政治意識形態的灌輸以及對法學基礎理論的教育,而法律的專門知識與技能的傳授與培育則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社會對法律職業化的企盼,隨著法學界和法律界對法律的自主性與自治性的企盼,隨著全社會對現代法治的渴求,才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確立起了基礎與核心地位。也正因為如此,也特別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職業教育的性質定位在我國法學教育界占據主導地位,我國法學教育在整體上特別地關注了“法學”學科的教育教學,而對于非法學的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各個學科的教育教學并未納入到法學教育的常規軌道之中,比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歷史學、文學、行政管理學等學科,在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中基本上沒有位置,盡管這些學科的教育教學對于任何層次的法律人才的素質與能力的提升相當重要。
而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常規性的“政治理論”課程似乎實際地承擔著法科學生人文素質提升的重要職責,這類課程包括5門(“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國近代史綱要”、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形勢與政策”)占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16門核心基礎課程數的三分之一,這5門課程的學分大約也占法學專業16門核心基礎課程總學分的五分之一。盡管這些“政治理論”課程是我國高等教育全體學生都必須學習的課程而并非專門為法科學生開設,但我本人也認為這些課程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確實也是必須開設的,其目的就是為了使法科學生逐步確立符合主流意識形態的政治意識與政治觀,這些課程當然也能夠在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提升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但我們同樣也清楚地知道,僅僅是這些“政治理論”課程,實在是不可能真正完全承擔起我國法科學生人文素質涵養與提升的重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勒尼德•漢德曾針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基本素質與人文修養強調說:“我敢說,對于一名被要求審核一個有關憲法的問題的法官來說,他除了要熟悉關于這個問題的專著,還要懂得一點阿克頓和梅特蘭,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萊爾,荷馬、但丁、莎士比亞和彌爾頓,馬基雅弗利、蒙田和拉伯雷,柏拉圖、培根、休謨和康德。因為在這些知識中,每一種都會有助于解決擺在他面前的問題?!比宋乃刭|與人的教養尤其是作為公民的教養和作為法律職業人的教養,恐怕主要還得由諸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歷史學、文學、行政管理學等課程來共同完成。以此為考量基礎,我認為我國的法學教育在法科學生的培養方案制定方面,尤其在課程設置和優化方面,可能應該更多地在人文化辦學方面多加衡量,以真正有效地通過人文教育和法律專業教育的有機結合與協調,全面提升我國法科學生的專業素養與人文素養,全面提升我國法科學生的法律實踐操作能力和社會人文的綜合適應能力。
四、中國法學教育中的國際化辦學問題
隨著全球化的現實呈現,特別是中國加入WTO,我國法學教育也不得不現實地面對全球化的時代潮流所帶來和可能帶來的挑戰。實際上,中國法學教育自改革開放開始就在國際交流方面通過“走出去”和“引進來”的方式在進行中,尤其是近年來,中國法學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形式更加多樣化,層次也更加多元和豐富。各個法律院系也在不同層次的法律人才培養中特別注重其“國際化的視野”和具有參與多重國際事務的法律實踐能力,法學教育中包括國外一些大學法學院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吸納程度、課程設置及國外原版教材的引進情況、聘請國外教師直接用外文授課的情況、本院系本國教師直接使用外語或者外語和漢語雙語講授法律專業課程的情況等是否與國外一些大學的法律院系進行聯合辦學共同培養法律人才,都成為衡量我國法律院系法學教育質量、水平與國際化程度的重要指標。然而,問題在于,開展國際化辦學、培養具有處理多種國際事務能力的專門法律人才,是否就一定是我國法學教育中全體法律院系的統一、共同而必須落實的任務和指標呢?這是我國法學教育界必須認真思考和回答的一個重要問題。
的確,在全球化時代的現代社會,我國的法學教育不能不從全球化和國際化的視角來思考法學教育與法律人才培養問題;我也認為,在現代社會,我國法學教育確實必須培養具有全球化視野或者說國際化視野的法律人才,但這樣的“具有國際視野的法律人才”與懂得、精通外語和外國法律的“國際型法律人才”并不能劃等號,我國的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應該是“具有國際視野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能夠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真正服務的法律人才。所以,在如今的中國法學教育中,究竟應該如何進行國際化辦學,如何進行“具有國際化視野”的法律人才培養,應該由各個法律院系自主選擇和確定。而且,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現實實踐及其法律人才需求來看,中國法學教育和法律人才培養的重點,也確實應該是“具有國際視野”的能夠為中國的法治實踐服務的法律人才。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地域遼闊,各個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和程度差別很大,但從中國社會實踐來看其對法律人才的現實需求是一致的??墒?,我國法律院系的地理分布所表明的各個地域的法學教育發展卻極為不平衡,有學者統計,在全國630多所法律院系中,東部占449%,中部占314%,西部只占237%,而且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資源分配(比如東、中、西部地區所在的法學教育機構獲得法學各個專業碩士研究生授權點、博士研究生授權點、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國家重點學科、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授權點等的獲得時間與數量分布)也極度不平衡,優質法學教育資源(主要是優質法學師資資源)更多地向東部地區集中,這樣的事實使我國中、西部地區法學教育在整體上面臨非常嚴峻的困難。而從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大力推動在我國一些法律院系的法學教育中新設立“政法干警”這一門類、專門為“西部基層”培養法律人才來看,中國社會基層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基層實際上更需要法律人才,而這樣的法律人才更多的不一定要是“國際型法律人才”而可能僅僅只是“具有國際視野的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律人才絕對需要的是具有更多的鄉土情感與常人關懷。這樣的法律人才可能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礎和支撐力量。目前,我國630所法律院系所培養的都是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律人才,可是,這些法律人才中的絕大多數在畢業之后都首選到我國東部發達地區或者各地大城市工作。這樣的情形明顯地彰顯了我國法學教育對于法律人才培養的兩難:也就是“國際型法律人才”與“鄉土型法律人才”的優位選擇或者分流培養的平衡。而這個難題恰恰只有將國際化辦學及其模式的選擇權交給我國法律人才培養主體即具體的法律院系,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決。
五、中國法學教育中的保障性改革問題
坦率地說,我國法學教育的規模擴張已經到了飽和狀態,此時和此后的最大困境和最大難題恰恰在于內涵發展,在于如何提高教育教學的水平和法律人才培養的質量。上述有關我國法學教育中法律院系的自主化辦學、多元化辦學、人文化辦學、國際化辦學等方面的問題,以及有關法學教育的性質定位問題、法學教育模式選擇問題、法學教育的社會需求與實踐取向問題等等,都源于這個根本性的問題。要逐步解決這個根本性問題,漸次展開法學教育上述各個層面的實踐舉措,我個人認為我們就必須真正面對我國法學教育及其相關環節所客觀存在的問題,在一些保障性和配套性的政策措施方面實行必要的改革。首先,作為國家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教育部,很有必要認真地研究思考其對高等教育(這里只談高等法學教育)宏觀的頂層設計。至少從我們這些在高等教育一線的教師角度來看,教育部應該將國家財政撥付的高等教育經費更多地用于本科學生的培養,而不是現在這樣的不斷加大對于碩士研究生教育培養的經費投入。在此,我們不妨檢討一下我國的碩士研究生教育培養制度的一個側面。
①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碩士研究生的教育培養實行的幾乎就是“免費”的教育政策。但從我們的實際感受來看,這個政策不僅沒有達到其預期效果,而且從教育資源分配角度看也極其不公平。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義務教育僅限于9年制初等教育以下的教育,中學高中階段就不再是義務教育,大學???、本科也已經不再是義務教育而是要繳納學費。同時,中央政府每年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也一再強調要公平地分配教育資源,教育部也因此而一再重復這樣的政策導向。但盡管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研究生階段的高等教育毫無疑問都屬于“自費”教育,我國教育部居然還依然不斷地制定政策在事實上將研究生教育納入了“義務教育”(也可以稱“公費教育”或者“免費教育”)之中。這樣的政策在事實上是存在合法性與合理性質疑的,因為它無疑是對我國本來就極其稀缺的教育資源的不公平分配甚至是極大的浪費。我們也都清楚,我國教育部制定和實施有關碩士研究生的“義務教育”政策的初衷,恐怕還是要提高我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那么,到目前為止這個政策是不是真的達到了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目的呢?由于教育部從來沒有公布過這一政策實施之后,全國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是否真的在不斷提高的調查統計數據,也沒有相關的證明事實。恰恰相反,直接參與碩士研究生教育培養的絕大多數高校和高校教師普遍感到,這些年來我國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事實上在不斷地下降。
盡管因為研究生教育幾乎都是“義務教育”或者“免費教育”,研究生們似乎沒有多少經濟或者學費上的壓力,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也并沒有因此而專注于自身的學業和研究工作,不少人的學位論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急就章”,所以研究生學風問題也就頻頻出現,比如研究生論文的抄襲剽竊現象屢禁不止,以致教育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都曾正式聯合發文要求加強對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師在內的人員的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的教育;教育部無論是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還是在自然科學與工程學科領域,都建立了相應的學風建設委員會或者學術道德委員會,從上到下大規模地進行學風和學術道德教育工作;各個培養研究生的高校也各自專門針對研究生教育培養制定了多種多樣的有關學風和科學道德的規范性文件,也各自調查處理了很多研究生在發表的學術論文和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中涉及抄襲剽竊的“事件”及其當事人;現在培養研究生的各個高校幾乎都引進了“論文”的檢測論文是否存在抄襲剽竊現象的應用軟件,但其應用似乎并沒有減少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而我們這些做研究生導師的高校教師也都普遍感嘆,做研究生指導教師如今是一個高風險職位,在這個職位上的比較負責任者基本上都是惶恐多于榮耀,生怕自己的研究生出現學術不端和學風問題,生怕自己作為導師受到牽連,因為導師對于研究生的這種學術不端行為的感知和控制力實在是很弱的(比如甚至有一些研究生在導師不同意其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時候往往以已經找到工作為理由要求導師同意其參加答辯,導師不同意就以極端的方式脅迫導師同意;作為導師,我們誰也無法承擔學校、教育部、國家所可能給予我們的為什么不“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之類的道德責難)。
如果我們敢于面對現實和面對真實的事實,那么,我們是否可以這樣來推測,即教育部的研究生“義務教育”政策即使不能說其實施降低了研究生培養質量,那么也可以說其在事實上并沒有真正地促進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F在,教育部又制定了新的研究生教育政策,即所有類型的研究生都需要交納學費,但同時又以獎學金的形式返還給研究生。這個新政策能否得到教育公平的正當性檢驗以及能否真正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學的質量、提高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的質量,還需要時間和實踐的驗證。其次,改革我國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不僅大力提升了我國法學教育的社會地位而且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同時還大大地促進了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到21世紀初開始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經歷了一個從不成熟到逐漸成熟的過程,尤其是報考資格的條件從極其寬松到逐漸加以限制,而后來為了解決大學生就業這個社會問題又允許法律本科三年級學生參加司法考試(當然也允許在讀而沒有獲得碩士學位的法學碩士研究生以及兩種類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參加司法考試)。
這一新的司法考試政策的初衷自然也是好的,法律院系的本科學生們也很歡迎。但是,該政策實施數年之后,如今已經顯現出了非常明顯的而對我國法學教育影響重大的消極后果。法律院系的本科學生從第三個學年開始、法學碩士研究生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則從研究生入學開始,就將主要甚至全部精力放在復習和參加司法考試上,直到通過司法考試為止(這樣才有利于找工作);而通過司法考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們,在尋求去法院、檢察院以及黨和政府各個部門的工作機會時,還必須得參加相應的公務員資格考試,只有通過了公務員資格考試才有機會參加這些部門的面試。于是,在客觀上,法律本科學生和各種類型的法科碩士研究生們,事實上都不再集中精力于專業學習和研究上,而是以司法考試這個指揮棒為中軸轉動,這極大地沖擊了法學本科、法科碩士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學工作和培養工作,相應的教學計劃的實施受到干擾,教師的課程教學、導師對研究生的常規培養與學術研究指導都出現了比較大的問題。絕大多數具有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培養資格的高校法律院系都普遍感到,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也就是現行的司法考試資格的規定并不妥當,需要研究加以改革。我個人希望提高我國統一司法考試的報名資格的門檻,也就是要求具有法科類(法學碩士、法律碩士)碩士學位以上的法學學位者才具有報考司法考試的資格。這樣將有利于法學教育教學的正常進行,也將有利于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特別是有利于法律職業人才的教育培養。再次,改革法科類碩士研究生招生培養制度。
中國法學教育目前已經有了???、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等辦學層次。在碩士研究生這一法學教育層次中,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在法學碩士研究生(通稱為“學術型研究生”)之外又設立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通稱“專業學位型研究生”,現在還被明確通稱為“非法本法律碩士研究生”),前者的報考條件沒有特別的專業背景的限制(最初??飘厴I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都可以報考,后來限定為具有本科畢業證書獲得學士學位者),而后者的報考條件是除法律專業之外的其他專業(文理科不限)大學本科畢業獲得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者;從2009年起,國家又新設立了一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報考條件是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獲得法學學士學位者(現在被明確地通稱為“法本法律碩士研究生”)。按照教育部的設想,這兩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目標都是要面向法律實踐的,其所培養的乃是實務型的法律專業高級人才。而從2008年起,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為了解決中西部地區法律人才(特別是中西部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的嚴重斷檔與員額缺失,為這些地區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充實法律專業的有生力量,與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共同設立了專門為中西部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的“政法干警”各個層次(包括專科、本科即第二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三個層次)法律人才教育培養體制,為中西部地區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政法機關培養法律人才。說實話,法學教育領域碩士研究生層面如此復雜的類型設計,對于從事研究生教育培養工作的具體法律院系而言,不僅在培養方案的制訂、課程設計與安排、具體教學工作、學術指導、學位論文寫作與答辯等諸多環節和方面,都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混亂和麻煩,不僅很難做到按照其類別與相應的培養目標設計分類培養,而且并沒有真正提高相應類型碩士研究生的質量和水平,兩種法律碩士研究生的社會認同與學生的自我認同也存在很大的問題。
這種情況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與質量提升也產生了干擾和阻礙作用。要改變這種狀況,就需要理順我國法學教育各個學歷層次之間的關系,而這個問題恰恰與我們對法學教育的性質定位直接相關。從中國國情和中國教育整體情況來考慮,中國高等法學本科教育似乎更應該定性為通識教育或者說素質教育,盡管基于法律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學科因而在法學本科階段的教育教學中,確實應該強調和加強法律實踐教學,但是法學本科階段教育教學的核心和重點還是在于法學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方法與基本技能的傳授,人文素養和法律通識素養的積淀與提升乃是法學本科教育教學的重中之重。相反,法科類碩士研究生教育理當定性為法律職業教育。在此認識基礎上,我個人傾向于法科類碩士研究生不必區分為“學術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非學術型”的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而是將其一律定位為法律職業教育,以本科階段所學習的專業是否為法律而可分為兩種類型加以培養,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全部實行自費教育。而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則應該強調其學術性與研究性,實際從事法學的學術研究才應該是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培養的核心和重點。
六、未完結的“思”續
其實,中國法學教育目前出現的諸多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恐怕都源于其對所謂社會實踐需求———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法律人才不能適應現實的法律實踐需求的指責———的過分熱情而急迫的回應,也是在熱情而急迫地回應社會對于法律人才就業難的社會現實境況和社會責難中出現的。這種對于社會現實、社會需求、社會責難的不加分析和區別的簡單認同無益于問題的真正解決。我個人認為,在我國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出法律實踐能力更強的法律人才以適應社會的現實需求方面,我們需要對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至少也要對英美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亞洲其他主要國家法學教育及其面向法律實踐的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實際情況,進行更全面、準確而客觀的研究并認真思考,遵循法學教育以及面向法律實踐的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基本規律,認真規劃、調整中國法學教育的性質定位、基本模式、人才培養思路及其具體舉措。
在有關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的法律人才就業方面,我認為,無論是在政府或者說教育行政管理層面和全社會層面,還是在中國教育界與中國法學教育和法律實踐界,我們都必須改變這樣的錯誤認識,即高等院校必須對其所培養的學生的就業負責任。在中國現實背景之下,就業乃是一個并非完全由就業市場的供需關系來決定的問題,尤其在法律人才就業問題上更是如此,眾多的非市場因素———而且還是短時期內根本不可能消除而很可能是長時期存在的因素———在影響和制約著法律人才的就業。在一個就業市場化率極其有限的領域內,相關高等學校沒有任何資源和權力可以決定和支配其培養的人才的就業,在這樣一個現實境況下,讓從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法律院系來承擔畢業生就業的社會責任與道德責任,是極其不公平的,也是沒有意義的。這樣的責任附加,既無助于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進步,又無助于我國法律人才的培養造就。因此,在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法律人才的就業問題上,我國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校、全社會都應該改變對于法科畢業生就業情況的不當認識,而我國的法科學生也應該認真思考并轉變包括就業選擇中的地域、行業、職位、薪酬等等因素在內的就業觀念。
作者:姚建宗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