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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律制度的發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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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律制度的發展

1現行中醫藥法律制度及其特點

1.1我國中醫藥法制發展的概況

(1)我國古代中醫藥法制的發展。我國中醫藥法制的發展可以追溯到殷商時代,當時由“小病臣”作為專門的官員主管疾病衛生事務,其考核制度也已設立。在周代,我國最早的“醫院”誕生,即病坊設立。據《周禮•天官》記載,周代開始實施分醫治療制度,設有食醫、疾醫、瘍醫和獸醫,并分別實行嚴格的責任與等級制度。演變到秦時,關于優生的法律條文應運而生,也產生了官方專門收容麻風病人的“癘遷所”。晉唐時期,中醫藥法制建設有了較大發展,在醫藥行政管理、醫學教育、醫療機構設置、醫生的選拔錄用和政治經濟待遇等方面都設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隨著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宋元時期在沿襲唐制的基礎上有所改革,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法律規制:①由政府興辦諸多具有慈善性質的醫療機構;②為規范醫院的管理而制定“安濟法”并給醫生授予官職;③改變醫政與醫教合一的體制,二者分而設之。如宋代的太醫局專門負責醫學教育,元朝的醫學提舉司負責醫教與修書工作。明清之際,對醫學分科作出了較大改動,建立了更為嚴密而完整的醫事組織。明代最高醫學機構為太醫院,監管醫學教育,內設醫學提舉司;清代的太醫院直接負責醫學教育,光緒年間設立醫學堂,公開招收學員,越來越重視醫學人才的培養。除此之外,醫藥分工更加合理,設御藥房與生藥庫進行藥物管理。這一時期,西方傳教士醫生來華并在開放口岸設立西醫院,客觀上形成了西方醫學對中醫藥的沖擊。(2)民國時期中醫藥立法狀況。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其中對中醫藥事業發展影響較大的是《中醫條例》,其主要包括中醫師資格認定、中醫執業管理、中醫師醫德規范和法律義務等方面的內容。中醫資格認定方面,國民政府在《中醫條例》中規定:“①曾經中央或省市政府中醫考試或甄別合格得有證書者;②曾經中央或省市政府發給行醫執照者;③中醫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④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者”可經衛生署中醫委員會審查合格給予證書后得執行中醫。后《中醫審查規則》又對其作了補充規定。此外,《醫師法》一定程度上確保了中醫、西醫的平等法律地位,并考慮到了中西醫師的差異,對取得中醫資格做了進一步的規定。中醫執業管理方面,由于南京政府執政期間沒有設立公立的中醫院,加之西醫院和政府部門均缺乏接納中醫師的渠道,因此開業、執業對中醫師而言格外重要。在此問題上,國民政府出臺了種種規范,明確了中醫師開業應該遵循的流程,大致為:首先申領醫師證書,其申領辦法在《中醫審查規則》中作了詳細說明;之后請求注冊并領取開業執照,《醫師法》第二章用法律形式規范了醫師開業管理;最后,加入所在地區醫師工會后才可得以開業是《醫師法》的硬性規定,純粹的行政管理工作出現行業自律組織的介入,其弊端顯而易見,因此魚目混雜、暗箱操作之事屢見不鮮。此外,對于休業、停業、復業等問題,中醫師開業管理的相關法律也作了明確規定。中醫師醫德規范和法律義務主要有:①中醫師應遵守職業道德,履行中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②中醫師應負起對整個社會人群的健康和人類生命質量的提高的法律義務;③醫師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醫師的身份違法亂紀或牟取不正當利益。同時《中醫條例》還規定了中醫師所承擔的罰款、停業和刑事處罰等法律責任。(3)新中國成立后的中醫藥立法。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始終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中醫藥的法制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自1949年,我國的中醫藥立法工作大致可分兩個階段,一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50年代,國家衛生部集中頒布了一些有關中醫藥管理的規章;二是改革開放至今,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使得中醫藥事業發展基本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我國多層次、全方位關注中醫藥的法制發展,現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法律法規,頒布了一批專門的中醫藥行政法規,了數百項中醫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不斷推進中醫藥政策法規標準體系的建設。

1.2現行中醫藥法律制度的特點(1)中醫藥法制建設穩步推進。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這在法律層面確立了中醫藥等傳統醫藥的地位,成為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和法律制度建設的根本法律依據和堅實的法律基礎。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包括專門規范和相關規范在內的中醫藥法律體系。中醫藥專門規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專門的法律規范,另一類是一般性醫藥類法律規范。前者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等,在民事、行政、教育、生產等方面專門對中醫藥的相關問題進行法律規制;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既是醫藥管理的一般法,同時也適用于中醫藥的規范管理。在現階段,構成國家管理中醫藥的主要法律依據多交叉分散于一般性醫藥類法律規范中,不能適應中醫藥自身特色和客觀規律,事實上也反映了我國在中醫藥管理上對于其特殊性考慮不夠。相關法律規范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刑法》等,分別從藥品定價、知識產權保護、定罪量刑等不同方面對中醫藥進行了法律規制。(2)地方立法發展迅速。近年來,地方性中醫藥立法工作得到各地政府和人大的廣泛重視,先后有云南、四川、浙江、河南、上海等20余個省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頒布并實施了地方性中醫藥法規,這些中醫藥法制建設工作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中醫藥行業的改革與健康發展。(3)標準規范不斷完善。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中醫藥標準體系的建設,將標準化作為國家科技發展的重要戰略。以標準化帶動現代化,如今已初具規模,我國業已頒布中醫藥標準規范百余項,內容涉及基礎標準、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工作標準等諸多方面。“十二五”期間,我國還將在中醫藥標準化、規范化的建設上持續發力。按效力等級,中醫藥標準規范可分為國家標準(如《中國藥典》)、部頒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地方標準(如《云南省中藥材標準》)和不具有強制性效力的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按照標準所管轄的內容可以分為中藥標準、中醫醫療機構標準、中醫藥相關從業人員標準等。這些中醫藥標準的頒布施行,有效促進了中醫藥行業管理和學術水平的提高,推進了中醫藥的現代化。

2加快中醫藥法制進程的必要性

2.1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日趨嚴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加深,中醫藥在各國間的市場競爭中逐漸顯現出巨大的經濟價值,國際社會對中醫藥資源的搶占和掠奪日趨白熱化。據統計,國際中藥市場銷售額年年攀升,其中日韓所占份額高達80%~90%,而中國所占份額不足5%,相比之下顯得微乎其微[8]。導致我國在國際中醫藥市場上遭遇慘重損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為重要的是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不透與保護不力。作為國際中藥產業的源頭,我國申請的國際專利僅占專利申請量的0.3%。在“搶注”現象大行其道之時,由于我國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文化損失,如令人扼腕的青蒿素事件,使得我國的發明變成了他國的專利。除此之外,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也加重了損失,很多中醫對自己長期實踐得出的經驗秘而不宣,致使其得不到推廣,甚至失傳,從而造成無法彌補的后果。

2.2中醫藥在法制化的過程中喪失個性中醫藥學是我國的傳統國粹,而現今我國適用的中醫藥相關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西醫管理為主,不能體現中醫藥特色。如中醫醫師的分類管理、中醫“前廳坐診,后堂抓藥”的傳統行醫方式以及中醫的師承教育等等,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均沒有體現。目前,中醫學科的發展呈現出既綜合又高度分化的趨勢,但是根據《執業醫師法》,執業中醫師分類過于籠統,與臨床實際脫節,不利于中醫藥醫療服務水平的提高。在國際上普遍建立專科醫師制度的總體趨勢下,中醫專科醫師制度尚未建立,沒有從制度上促使醫師按專科化發展,不利于我國中醫藥醫療水平的提高和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不利于中醫藥人才的成長。同時,中醫具有“同病異治、同病異方”的特點,“前廳坐診,后堂抓藥”的傳統行醫方式避免了“醫不知藥,藥不知醫”情況的發生,將中醫中藥有機結合起來,可以很好地指導患者治療。而中醫醫院中的中醫門診,雖然也有較好的診療效果,但連續性不佳。另外,師承教育是以師承家傳為主要形式,以跟師臨證、口傳心授、理論與實際密切配合、注重臨床實踐為主要特點的傳統中醫教育,是歷朝歷代中醫人才培養的主要形式,有助于中醫藥事業的一脈相承和與時俱進。而現如今的中醫藥教育體制卻是以院校教育為主體,在培養中醫藥高等人才的同時,忽視了中醫藥教育本身的特色,容易出現中醫人才青黃不接、中醫藥后繼無人的困境。

2.3中藥國際化遭遇技術壁壘中藥領域的技術壁壘是指那些對中藥的國際交易活動構成不合理限制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或要求的程序等等一系列的技術性措施。按照內容的不同技術壁壘有不同的種類,例如,農藥殘留量的規定、重金屬含量的規定、中藥成分的規定以及中藥認證的規定等。由于中藥自身的特殊性,暫時沒有出臺自己獨立的標準體系,國際上也不存在公認的中藥標準,因此歐美國家在進行中藥相關法律法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分析時也沒有國際標準作為參照,這為歐美國家隨意制定中藥相關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大開方便之門,從而對中藥的國際交易造成了不合理的扭曲,構成了中藥國際化戰略實施的主要障礙。

2.4中醫藥的認可度與關注度仍然匱乏近年來,人們對中醫藥的認識有所提高,但其位置與西醫相比則不可同日而語。前些年甚至有專家、學者掀起了“廢除中醫”的運動,公然宣稱中醫完全不具有科學性。由此看來,社會大眾對中醫藥了解、相信和采用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另外,某些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缺乏對中醫藥的重視,屢屢出現擠占、挪用中醫藥經費的現象,擅自減少中醫資源的配置比重,造成了中醫藥發展的不必要障礙。

2.5中醫藥資源日益減少“道地藥材”是指一定的藥用生物品種,在特定的環境和氣候等諸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品質優、療效佳的中藥材。新中國成立以來,對道地藥材的過度開發,無序的濫砍濫伐,加上道地產區生態環境的破壞,致使不少道地藥材資源面臨巨大壓力,甚至使不少道地藥材處于瀕危狀態。對以上中醫藥發展中的問題,如何保持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優勢,將傳統優勢轉化為現實的市場優勢;如何保持中醫藥的傳統特色,使之一脈相承和與時俱進;如何化解國際上關于中醫藥的技術壁壘,提高中醫藥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如何提高中醫藥在我國的地位,提升認可度與關注度;如何保護與開發中醫藥資源,實現其永續發展,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進一步加強中醫藥的法制化成為當務之急。

3現行中醫藥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

盡管我國在中醫藥立法方面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為中醫藥的現代化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不容否認的是,由于立法技術、經濟與社會等各方面限制,我國現行的中醫藥法律制度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中醫藥法制建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3.1立法層次低,缺乏上位法,法律體系不協調、不統一

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構成。雖然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就進行過法律層面的中醫藥立法工作,近些年也已將《中醫藥法》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但卻遲遲沒有出臺。國務院于200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目前仍為我國中醫藥領域的最高立法,同時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規范我國中醫藥管理及相關工作的行政法規,其權威性、穩定性都存在一定欠缺,內容也留有空白。在這種情況下,中醫藥的監督管理不得不適用醫藥衛生類的一般性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由于一般性法律不能充分適應中醫藥自身特色和個性的發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中醫藥的不適當西化。同時,由于缺乏法律層面的專門立法,使得我國有關中醫藥的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缺乏上位法依據,內容上缺乏系統性和關聯性,甚至有些內容互相沖突,并且具有極大的分散性,因此在其廣泛適用過程中產生了諸多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3.2現行中醫藥法律法規不能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現行的與中醫藥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參照西醫藥的管理模式和評價標準制定,忽視了中醫藥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中醫藥自身的繼承與創新缺少法律制度保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醫藥的發展。中西醫藥共用一套管理體系的做法在中醫界內部存在很大的爭議,其效果在近些年表現并不樂觀,科學泰斗錢學森先生認為,“中醫、西醫是兩個不同的體系,沒有辦法結合,不是西醫吃掉中醫,就是中醫吃掉西醫,實際情況是西醫吃掉中醫”。例如,現行法規對中藥新藥市場準入主要參照西藥管理模式,沒有展現出中醫藥精于臨床的特點,使得很多有潛力的中藥新藥失去了競爭機會;中醫藥的院校教育打亂了傳統的師承教育模式,中醫藥人才的培養陷入困境,名醫輩出、學術爭鳴的現象不復存在。

3.3中醫藥的法制建設存在空白領域

我國現行的中醫藥法律體系存在的空白領域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保護、質量標準化控制體系、民族醫藥立法等方面。

(1)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存在空白。近年來,雖然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所加強,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上還有欠缺,主要存在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和未能與國際接軌兩方面的問題。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在我國傳統中醫藥領域中,有非常廣泛的內容需要得到知識產權保護,包括中醫藥學知識、技能、藥材、藥物的處方與配方、疾病的診療方法等等,而且由于中醫藥存在“同病不同醫”的服務,相比西醫藥而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更高。但是目前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大漏洞,例如,對于中藥復方制劑,我國《專利法》目前只規定了中藥配方和配方的劑量等方面的內容,對配方的用途、配方的加減則沒有實施有效保護,在中藥復方的知識產權保護上存有死角。由于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建立,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保護力度有待提高,否則,長此以往就會嚴重挫傷中醫藥工作者創新發展的積極性。現有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未能與國際接軌。例如,許多傳統中藥配方在未申請專利保護的情況下,需要依靠處方保密作為產權保護的手段進行出口。但中藥作為食品出口就不得使用這一手段,進口國若要求標明成分,為了配方保密性就會出現標識與實際不符的情況,進口國在對其進行檢測時,如發現標識與檢測結果不符,就會產生貿易障礙。如何權衡配方保密與國際貿易之間的利益,做到中藥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接軌,至今法律法規還是空白。

(2)中藥質量標準化控制體系還不完善。中藥標準法律規范的確立和完善是中藥標準獲得國際認可的第一步,然而我國目前建立的中藥質量標準和質量控制體系尚需進一步完善。除中醫藥領域諸多方面的標準化控制體系尚是空白的情況外,還存在國際標準與行業標準界限不清,標準之間大面積交叉或矛盾的混亂局面。例如,我國中成藥產品主成分含量、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等方面的標準尚未確定,中藥原料藥的質量控制不能保證,因此中成藥的質量穩定性較差。另外,加之國際傳統醫藥市場不斷加高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國中醫藥難以為國際社會所認可,從而嚴重阻礙了我國中醫藥國際化進程。由此可見,完善中藥的質量標準體系和其安全性評價、臨床評價體系,已經成為中醫藥走向世界的瓶頸。

(3)民族醫藥一直處于立法邊緣化。民族醫藥是各少數民族在各自的生存環境中為適應惡劣的自然條件,為戰勝各種疾病,經過長期用藥實踐,總結形成的獨具民族特色的醫藥。然而在專門的法律條文欠缺的情況下,現行法律對民族醫藥的管理,往往只是參照其他法律規范進行,忽視了對民族醫藥的特殊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發展傳承。

3.4與國外傳統醫藥立法相比相對滯后隨著國際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以及傳統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不斷加強,傳統醫藥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關注。很多國家早已實現了傳統醫藥的國家立法,其中亞洲國家走在世界傳統醫藥立法的前列。例如,日本早在1960年就出臺了《藥事法》,2009年又對其進行了修訂。韓國也在2003年出臺了《韓國韓醫藥育成法》。另外,歐洲國家也在積極進行傳統醫藥立法工作,2004年歐盟出臺了《歐盟傳統草藥法令》,2007年英國出臺了《傳統醫藥法》。世界傳統醫藥的立法進展對我國中醫藥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國卻尚未形成獨立完善的中醫藥法律法規體系,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醫藥在國際上的傳播。

4完善中醫藥法律制度的構想

4.1對中醫藥進行法律規制的幾點建議

(1)尊重中醫藥自身特色與發展規律,在繼承中求創新。繼承是創新的堅實基礎,創新是繼承的不竭動力。一方面,在法制化過程中,只有尊重中醫藥的自身特色,遵循中醫藥的發展規律才能正確引導其健康的發展,因此有關中醫藥的法律制度設計切不可脫離中醫藥長期發展過程中積淀總結的學術思想和寶貴經驗。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墨守成規,固步自封,應該在立法時積極引導中醫藥的自我創新,鼓勵中醫藥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謀求發展,推進中醫藥的現代化。

(2)適應傳統醫藥立法的國際潮流,加快中醫藥的國際化發展。我國應當加強中醫藥同世界各國醫學的溝通和交流,加快中醫藥的國際化發展,提升我國的文化軟實力,這不僅是中醫藥發展的需要,也是全球化時代我們應當作出的堅定選擇。然而我國作為傳統醫藥大國,中醫藥的立法卻略顯疲軟,相較于他國明顯落后,致使中醫藥的國際認可度偏低,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遇到發展瓶頸。只有我國的中醫藥立法工作與國際接軌,建立統一完善的中醫藥法律體系,才能為中醫藥國際化提供最全面、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3)保護扶持與規范管理并舉,監管與救濟并重。在中醫藥立法活動中,既要強化中醫藥的保護扶持力度,又要考慮到加強中醫藥活動的規范管理;既要完善監管體制,又要兼顧救濟措施。與此同時,重視中醫藥相關的程序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程序可以為中醫藥的司法實踐保駕護航,將權力與權利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真正貫徹落實保護扶持與規范管理并舉、監管與救濟并重的原則。

4.2推進中醫藥法制建設中的難點分析

近年來,關于中醫藥立法的呼聲從未間斷,潮水般的提議并沒有把更加完善的中醫藥法律體系由理想變成現實。究其原因,主要是考慮到當前我國的中醫藥法制環境以及完善后的效果,同時也要處理好中醫藥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避免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矛盾與沖突,保障法律的尊嚴和穩定性。中醫藥發展面臨的困難重重,中醫藥的立法是對其發展的規劃和引導,所以加快中醫藥的法制化進程需要正確認識中醫藥面臨的矛盾關系,順應中醫藥發展的法理要求和規律,分析中醫藥未來發展所必需的制度條件與法律環境,從而做出前瞻性的制度設計。

目前中醫藥立法的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中醫師分類管理制度,實行專科醫師準入制度。為使各級各類中醫藥從業人員明確執業范圍,發揮自身特點,我國有必要設立一套傳統醫師分類制度,并對不同分類的中醫師專門設立各自的資格準入制度、職稱晉升與考核辦法,規范中醫師隊伍的管理,提高中醫師的總體執業水平。

(2)對中醫坐堂行為進行法律層面的規制。中醫傳統的坐堂行醫方式有利于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優勢,構建符合獨具特色的中醫藥服務體系,醫藥結合的模式也使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可以對癥入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2007年頒布的《中醫坐堂醫管理辦法》,規定了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設置中醫坐堂的相關問題,但由于僅供試點工作使用,尚未進行大范圍推廣,其可行性有待進一步研究。對中醫坐堂行為進行法律層面的規制,使其合法化仍然還有很長路要走。

(3)給予師承教育以合法地位。師承教育是中醫藥薪火相傳至今的重要保證,我國有必要充分肯定傳統的師承教育方式,給予師承教育以合法地位,同時建立配套的教師資格考核機制與學生學歷考核機制,從待遇、監管等各方面建立健全師承教育制度。作為過渡階段的措施,中醫藥院校可以適當控制招生規模,實行“一師多徒”的培養模式,注重培養臨床實用型人才。

(4)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醫藥的知識產權缺乏保護嚴重阻礙了其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針對我國中醫藥領域資產不斷被掠奪的現狀,我國要發揮中醫藥發源地的優勢,對現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建立系統完整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參與制定相關的國際規則,促進和豐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建設。除此之外,還應設立專門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在實踐中對中醫藥知識產權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明晰中醫藥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

(5)促成中藥標準在國際上的統一。技術壁壘問題嚴重阻礙了中藥的國際化,然而技術壁壘歸根結底在于中醫藥的標準化建設,其突破口在于中藥標準的確立以及中藥標準在國際上的統一。首先,我國必須在國內立法的層面上建立統一規范和科學合理的中藥標準,并加大保障力度。其次,在國際層面上,通過制定雙邊和多邊協議,實現多國中醫藥標準的達成,進一步推動中醫藥標準走向國際統一的進程。后以國際雙邊協議和國際多邊協議為載體,循序漸進,實現中醫藥標準的國際化,這樣技術壁壘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6)加大對野生藥材資源的保護力度。面對我國野生藥材資源不斷減少,中藥材道地性不斷弱化的困境,對這一問題進行法律規制迫在眉睫。可以通過實行中藥材的分級分類保護制度,建立瀕危預警機制;加快中藥材的GAP(GoodAgri-culturalPractice,GAP,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建設,規范中藥材的培育、生產及加工過程;中藥相關部門明確分工與合作,嚴抓嚴打,加大執法力度來切實保障野生藥材的生存空間和中藥材的道地性。

5結語

中醫藥作為我國文化的瑰寶,經過“非典”、H1N1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檢驗,以及臨床效果的驗證,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肯定,中醫藥的法制化與國際化的步伐也在加快。在2013年的兩會上,《中醫藥法草案》被列為全國人大立法的第一檔項目,這意味著按照立法程序,國務院有望在2013年通過草案,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一部法律層面上的中醫藥規范誕生在望。我國將繼續挖掘中醫藥的特色與優勢,提升中醫藥作為民族品牌的國際影響力,中醫藥也必將在為“中國夢”的實現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作者:郭柏宏單位:四川農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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