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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市、縣(市、區)建立。資金使用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主要用于文化精品生產和重大文化建設項目:文化發展專項資金采取下列方法籌集:
(一)繼續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各種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夜總會、音樂茶座、錄像廳、游戲廳、游樂場、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網吧等娛樂場所,按應當繳納娛樂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應當繳納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在征收營業稅時一并征收。對不按時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按每天2%。加收滯納金。市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市金庫;縣(市、區)以下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終由縣(市、區)財政按入庫數的20%專項上解。
(二)市、縣(市、區)及其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其中,市級的集中50%納入市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三)市、縣(市、區)財政繼續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市、縣(市、區)留成部分列支出預算,納入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四)市、縣(市、區)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在預算中安排的部分專項經費也納入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五)繼續執行高消費娛樂項目營業稅50%的返還制度。市、縣(市、區)財政繼續從征收的高消費娛樂項目的營業稅中劃撥50%,并按其實際劃撥數列同級財政支出預算,直接下達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掌握,主要用于支持民族的、高雅的文藝創作和活動以及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
(六)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或新辦文化企業,其營業稅5年內由財政按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納入各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及文物保護等文化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努力扶持和發展文化產業,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文化企業單位,從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年。
(三)為安置文化事業單位富余人員而開辦的企業,符合勞服企業條件的,可享受“三免兩減半”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支持文化設施建設
(一)把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統一規劃。城市規劃和建設要重視提高文化品位,重點標志性建設項目要留足用于建筑物的藝術造型和裝飾費用。城市小區要安排配套的文化設施,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二)對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各地應在選址、立項、供地、投入等方面給予優惠,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劃撥供地,指標優先安排,有關稅費給予減免。
(三)對因城鎮建設而拆遷的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影劇院等文化設施,均由建設單位按原面積拆一還一,按規劃就近重建,并妥善解決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問題。
(四)文化事業單位可以對其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產、建筑物依法進行經營、租賃或轉讓。對原劃撥的土地由本單位用于生產經營性建設或改變用途的,在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辦理用途變更登記后,可減免3—5年的土地租金;對劃撥的土地也可以出讓,但需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中,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和城市經營性房地產等經營項目的,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出讓。土地出讓所得依法納稅后,上交當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歸文化單位用于事業發展。
(五)利用文物保護設施開展旅游項目的單位,要從每年的景區景點門票收入中安排10%用于本景區的文物保護,專款專用。市每年從城市維護費中劃出0.5%,用于文物的維修。各縣(市、區)也應將本地區文物維修列入城市維護費開支項目,文物維修費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
(六)各地要繼續發揮撤并鄉鎮原文化站、廣播電視放大站和影劇場所等文化陣地的作用,同時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閑置。
四、扶持文化產業發展
(一)加快形成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相關產業聯動發展的文化產業體系;以骨干文化企業為龍頭,豐富的文化底蘊為依托,文化中介服務機構為紐帶的文化產業組織結構;通過政策扶持、資產重組和投資主體多元化,不斷增強文化產業的競爭力,使之成為我市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
(二)加快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步伐。文化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轉制的,原所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財政撥款3年內不減。凈資產為負數的改制單位,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可以用于彌補文化事業單位凈負債,也可以用于支付分流職工的改制成本。可以在文化企業單位內設立政府文化定向股,用于保證改制后的企業繼續從事文化經營活動,定向股實行不控股、不分紅,保持增值。
(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化設施建設、文化技術裝備更新以及文化產業的經營管理,拓寬文化產業利用外資和社會資本的渠道和領域。個人、企業、社會團體參與興辦文化事業,在規劃建設、土地征用、從業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其他文化單位一視同仁。
(四)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區、部門所有制界限,促進各種文化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實現優勢互補。加快組建跨媒體、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文化企業集團。鼓勵文化單位盤活現有資產,實行資產重組,吸納社會投資,提高現有資產使用效率,加快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的發展。
(五)支持文化單位加快科技進步,促進文化產業升級,對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單位的電子設備年折舊率開發費可在成本中按實列支。
五、增加對文化事業的財政投入
(一)各級政府每年對文化事業撥款的增長幅度要高于當年財政預算增長幅度的1—2個百分點。各級政府對文化事業的投入,由各級文化部門提出年度計劃建議,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經批準后認真實施。
(二)對政府興辦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包括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書畫院、藝術學校等,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經費等方面的撥款。各縣(市、區)要保證所屬圖書館購書和博物館文物征集的必要經費,并逐年有所增加。
(三)市財政在保持“九五”期間文化投入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有關經費補助,即:每年安排文化專項經費60萬元,重點用于文藝創作、精品生產等。每年安排市級文物單位維修保護補助經費15萬元,市圖書館圖書購置經費50萬元,市博物館文物征集經費10萬元。
(四)市財政每年安排文化建設配套資金20萬元,重點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有關縣(市、區)和鄉鎮也要落實配套資金,解決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
(五)市財政每年安排40萬元專項經費,其中18萬元用于發展鄉鎮文化事業,22萬元用于新劇目調演及群眾文藝會演活動。
(六)市財政每年安排20萬元文化市場管理專項經費,用于開展“掃黃打非”和文化市場稽查。
(七)扶持省淮劇團、市歌舞團的發展。市財政根據財力狀況對“兩團”的大型修繕、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給予支持。人員經費在現有定額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80萬元,市文化局根據演出與補助掛鉤的原則對“兩團”進行目標考核,促進出精品、出人才,鼓勵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發揮新增資金投入的效益。
(八)市財政每年安排10萬元專項資金,設立“政府文藝獎”,專門獎勵在國家、省重大文藝賽事中獲得較高層次獎勵的文藝作品和演職人員,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局、財政局共同制定。
(九)各縣(市、區)必須重視文化建設,加大對文化投入的力度,并從財政預算經費內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支持文化事業發展。
六、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一)為拓寬文化經費的資金來源,鼓勵社會力量資助文化事業。納稅人通過國家批準成立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顴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接收捐贈的對象和范圍為:
1.對國家和省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博物館、書畫院、紀念館的捐贈;
3.對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部門所屬的非營利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方面的捐贈。
(二)境外對文化事業單位捐贈的實物,涉及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
(三)對捐助者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對協助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入,可給子一定的獎勵。
七、加強文化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實施性的各種規范、標準和辦法,認真落實好文化經濟政策,并列入目標考核。
(二)文化部門要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發展藝術生產和促進文化事業繁榮上。同時,要加強文化系統財務隊伍建設,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資金管理,努力提高各項資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發揮文化經濟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統籌安排,保證重點。要加強協調,鼓勵共建,資源共享,提高投資效益,防止重復建設。要積極推進文化事業單位撥款制度改革,逐步實行按項目撥款或以獎代撥。接受的捐贈資金不得擠占、椰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活動。
(三)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項文化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