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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一)目標定位
從年開始到年,在全市范圍內基本建立起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步驟安排
1年按照“擴大試點、整體推進”的思路進一步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積極實施新農保“431”工程,即選擇在、、、4個縣(區)、30個鄉鎮、100個村中重點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
2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力度,繼續擴大試點范圍。
3至年,在全市范圍內基本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繼續做好制度完善和擴大覆蓋面工作,通過引導幫助廣大農民參保,切實有效地解決其老有所養問題。
二、原則要求
(一)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要求,建立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籌資機制,在制度建設上對全市實行分類指導,在我市有條件縣(市、區)、鄉鎮及新農村建設示范村率先進行新農保試點,形成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由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向大多數農民逐步推進的局面。
(二)按照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現行農保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緊密聯系、相互銜接的制度框架。
(三)按照重在保障參保人員老年基本生活的要求,確保參保人員進入老年后享有與參保繳費水平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四)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為統籌,自我平衡,規范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制度的可持續運作。
三、覆蓋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農村居民,屬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
四、方式選擇
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統帳結合”方式,純農戶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利息和村集體補助及利息;農村各類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利息和用人單位補助總額的30%及利息。統籌帳戶包括當地財政給予的補貼及利息、農村各類用人單位補助總額的70%及利息。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執行。
五、基金籌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機制,具體籌資比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繳費基數一般以當地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個人繳費比例一般為繳費基數10%以上。當地縣(市、區)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給予10-20%的補貼,有條件的鄉鎮財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個人繳費額給予5-10%的補貼。縣、鄉鎮(村)兩項相加原則上不低于20%。
六、享受待遇
(一)參保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⑴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⑵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
(二)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時間,也可采取補交養老保險費的辦法,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三)參保人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和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照統籌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月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人啟領養老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余額除以120個月計發。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領取,直至身亡。參保人身亡之后,其個人帳戶余額,可根據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一次性領取。
(五)探索實行老年養老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且家庭直系親屬已按規定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老年農民,實行家庭成員聯動式老年養老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六)各地必須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養老金待遇增長調整機制。
七、基金管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二)各地要按照《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做好新型農保基金的監管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要嚴肅財經紀律,對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瀆職造成基金損失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當地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的補貼基金應在每一個繳費年度內安排到位。
(四)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參保人員的基金繳納、業務核算、待遇支付、查詢服務等全部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實現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的規范化。
八、組織領導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要求,把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作為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已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規范管理,擴大覆蓋面。尚未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地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加大制度建設和組織實施的力度,并穩妥處理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老辦法的過渡銜接問題。
(二)各級政府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制定、實施和基金的征繳發放管理;財政部門參與相關政策制定并負責新型農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農保基金的審計監督;監察、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注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保障農保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積極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引導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新型農保制度宣傳活動,提高農民對養老保險的認識,使其充分了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尤其要通過政策引導,增強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