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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遵循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全科醫生培養規律,堅持政府主導,同時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完善全科醫生培養、使用、管理和激勵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堅持以強化臨床實踐能力為重點,規范培養模式,統一培養標準,嚴格考試考核,確保全科醫生培養質量;改革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引導全科醫生到基層執業,逐步增加基層醫生隊伍中全科醫生的比重;統籌當前與長遠,既致力于建立統一規范的全科醫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養全科醫生,滿足現階段基層對全科醫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
(二)目標任務。全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進入臨床醫師崗位的新錄用人員,必須到國家或省級全科醫生培養基地接受培養,在崗醫師按要求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為解決基層急需全科醫生與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周期較長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大全科醫生培養力度,力爭到2012年,每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鎮衛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到2020年,建立起基本完善的全科醫生制度,形成統一規范的全科醫生培養模式和“首診在基層”的服務模式,實現城鄉每萬居民有3名以上合格的全科醫生,全科醫生與城鄉居民建立比較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全科醫生服務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適應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二、推進全科醫生培養制度建設
(三)規范全科醫生培養模式。將全科醫生培養逐步規范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臨床醫學(含中醫學,下同)專業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在過渡期內,3年的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可以實行“畢業后規范化培訓”和“臨床醫學研究生教育”兩種方式。畢業后規范化培訓主要針對新進入我市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培訓期間,由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在衛生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指導下進行管理。按照省教育廳、衛生廳有關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雙向接軌的辦法,全科方向的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按照統一的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要求進行培養,培養結束考核合格者,可獲得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合格證書;具有5年制臨床醫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參加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合格后,符合國家學位要求的,授予臨床醫學(全科方向)相應專業學位。
(四)明確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要求。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以提高臨床和公共衛生實踐能力為主,在國家或省級全科醫生培養基地進行,實行導師制和學分制管理。參培人員按照上級有關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有關規定和具體辦法,在培養基地臨床各科及公共衛生、社區實踐平臺逐科(平臺)輪轉。在臨床培養基地規定的科室輪轉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時間在基層實踐基地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進行服務鍛煉。參加規范化培養人員,在導師指導下從事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等臨床工作和參加醫院值班,并可按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經培養基地按照國家標準組織考核,達到病種、病例數和臨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衛生實踐能力及職業素質要求并取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合格證書。
(五)加強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建設。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分為臨床培養基地和實踐基地,臨床培養基地設在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實踐基地設在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培養基地的動態管理,組織督導評估,加大力度建設好省級示范培養基地和市級培養基地。各培養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科學、合理、嚴謹的培訓方案,強化全過程管理,確保培養質量和醫療安全。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培養基地建設和教學實踐活動給予必要支持,市財政對培養基地建設適當予以補助。加強全科醫學師資隊伍建設,依托有條件的高等醫學院校建設區域性全科醫學師資和考官培訓基地,按照全科醫學師資標準和考官標準,加快全科醫學培養教師培訓提高,重點支持基層實踐基地師資培訓。
(六)開展全科醫生的繼續教育。以現代醫學科技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對全科醫生進行經常性和針對性、實用性強的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對全科醫生繼續醫學教育的考核,將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獲得情況作為全科醫生崗位聘用、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資格再注冊的重要條件。
三、積極實施全科醫生培養培訓工作
(七)統一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人員管理要求。目前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人員以工作單位選派為主,規范化培養期間,其人事工資關系不變,工作年限連續計算。規范化培養人員是培養基地住院醫師的一部分,培養期間享受培養基地住院醫師待遇,財政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補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執行國家現行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規范化培養期間不收取學費,多于標準學分和超過規定時間的培養費用由個人承擔。鼓勵有條件的培養基地面向社會招收有關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
(八)科學統籌全科醫生培養計劃安排。各縣(市、區)要統籌本地全科醫生需求,可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定編空缺編制用于招聘全科醫師(助理全科醫師)或招募醫學本科生參加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每年公布鎮及社區全科醫生崗位招錄需求名額,通過全省統一網絡信息平臺報送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審定。并按照每年臨床醫學本科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招生計劃,組織與全科醫生崗位需求數量相當的人員參加招考入學。
(九)加大力度招錄基層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人員。按至2015年每萬名居民有1名經三年規范化培訓全科醫生的要求,各縣(市、區)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定編定崗人員缺額,采取公開招募、單位委托、定向培養模式,招募600名(2012-2015年每年150名、即各縣(市、區)所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4名)醫學本科以上畢業生進行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
(十)大力推進基層在崗醫生轉崗培訓。按至2015年每萬名居民有1-2名經一年轉崗培訓全科醫生的要求,對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完成全科醫學知識相關培訓的骨干醫師,按需進行1年時間的轉崗培訓;落實1600名全科醫生轉崗培訓任務(2012-2015年每年400名、即各縣(市、區)所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安排經全科醫師崗位培訓的10名在崗醫生)。轉崗培訓以提升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為主,在全科醫生培養基地進行,培訓結束通過省衛生廳組織的統一考試,獲得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合格證書,可注冊為全科醫師或助理全科醫師。
(十一)強化定向培養全科醫生的技能培訓。按照省衛生廳有關培訓規定和要求,適當增加為基層定向培養5年制臨床醫學專業學生的臨床技能和公共衛生實習時間;對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3年制醫學專科畢業生,可在全科醫生培養基地經2年臨床技能和公共衛生培訓合格并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注冊為助理全科醫師。
(十二)提升基層在崗醫生的學歷層次。鼓勵基層在崗醫生通過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學歷層次,符合條件后參加相應執業醫師考試,考試合格可按程序注冊為全科醫師或助理全科醫師。
(十三)鼓勵醫院醫生到基層服務。嚴格執行城市醫院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基層累計服務1年的規定,衛生部門要做好組織、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對口支援制度和雙向交流機制,縣級以上醫院要通過遠程醫療、遠程教學等方式,加強對基層的技術指導和培訓。要制定管理辦法,支持醫院醫生(包括退休醫生)采取多種方式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含私人診所等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提供服務,并可獲得合理報酬。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多種途徑招募全科醫師或助理全科醫師。
四、完善全科醫生崗位聘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四)嚴格全科醫生崗位設置。全科醫生主要在基層承擔預防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和轉診、病人康復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服務。各地要根據省有關部門關于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名稱和社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及聘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名稱,嚴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管理;按要求做好全科醫生等社區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工作,對不符合規定設置的崗位,衛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認定崗位聘用結果。
(十五)加強全科醫生準入管理。將取得全科醫生培養合格證書,作為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崗位聘用和提前晉升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兌現全科醫生崗位績效工資的必備條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為全科醫學專業的臨床醫師,方可報考或申報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參加全科醫生崗位聘用,享受全科醫生津貼,兌現相應崗位績效工資。2015年以后,凡要執業注冊為全科醫師,必須經過3年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取得合格證書,并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
(十六)支持全科醫生以多種方式執業。取得執業資格的全科醫生一般注冊1個執業地點,也可根據需要多點注冊執業。全科醫生可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醫院)全職或兼職工作,也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獨立開辦個體診所或與他人聯合開辦合伙制診所。鼓勵組建由全科醫生和社區護士、公共衛生醫生或村醫生等人員組成的全科團隊,劃片為居民提供服務。對到基層工作的全科醫生(包括大醫院專科醫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為其提供服務平臺。要充分依托現有資源組建區域性醫學檢查、檢驗中心,鼓勵和規范社會零售藥店發展,為全科醫生執業提供條件。
(十七)推行全科醫生與居民建立契約服務關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團隊或全科醫生,要與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服務責任落實到全科醫生個人,2012年簽約率要達到30%以上。參保人員可在本縣(市、區)醫保定點服務機構或全科醫生范圍內自主選擇簽約醫生,期滿后可續約或另選簽約醫生。衛生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根據參保人員的自主選擇與定點服務機構或醫生簽訂協議,確保全科醫生與居民服務協議的落實。隨著全科醫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將每名全科醫生的簽約服務人數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八)構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機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和分級醫療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院出入院標準和雙向轉診機制。各縣(市、區)可先行開展全科醫生首診試點并逐步推行。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雙向轉診和分級醫療情況列為考核指標,并將考核結果與醫保支付掛鉤。有關鼓勵雙向轉診的政策措施,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加強全科醫生服務質量監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全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和服務質量的監管,建立以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居民滿意度等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對全科醫生進行定期全面的考核,考核結果定期公布并與醫保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掛鉤。
五、加快構建全科醫生激勵機制
(二十)按簽約服務人數收取服務費。全科醫生為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按年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個人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基本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在充分考慮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礎上,可對不同人群實行不同的服務費標準。各縣(市、區)確定全科醫生簽約服務內容和服務費標準要與醫保門診統籌和付費方式改革相結合。
(二十一)規范全科醫生其他診療收費。全科醫生向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除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全科醫生可根據簽約居民申請提供非約定的醫療衛生服務,按規定收取費用;也可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門診服務,按規定收取一般診療費等服務費用。參保人員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可按醫保規定支付。逐步調整診療服務的收費標準,合理體現全科醫生技術勞務價值。
(二十二)合理確定全科醫生的勞動報酬。全科醫生及其團隊成員屬于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式工作人員的,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其他在基層工作的全科醫生,按照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和與居民簽訂的服務協議獲得報酬,也可通過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門診服務獲得報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可采取設立全科醫生津貼等方式,向全科醫生等承擔臨床一線任務的人員傾斜。績效考核要充分考慮全科醫生的簽約居民數量和構成、門診工作量、服務質量、居民滿意度以及居民醫藥費用控制情況等因素。
(二十三)拓寬全科醫生的職業發展路徑。各縣(市、區)可按照上級有關部門關于全科特設崗位設置辦法,招聘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經過規范化培養的全科醫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到全科主治醫師崗位。基層單位全科醫生職稱晉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放寬外語要求,不對論文作硬性規定;全科醫生職稱晉升要將簽約居民數量、接診量、服務質量、群眾滿意度和社區衛生健康管理業績等作為評聘的重要因素。建立基層醫療衛生人才流動機制,支持全科醫生參加其他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取得全科醫生和其他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可在縣級及以上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雙向流動,鼓勵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流動。專科醫師培養基地招收學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有基層執業經驗并取得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合格證書的全科醫生。
六、多方保障全科醫生制度建設工作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全科醫生制度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政府管理目標和責任考核指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意見精神,盡快制定本縣(市、區)具體方案,分解目標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督促檢查。
(二十五)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強研究落實推進全科醫生制度建設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規范和明確全科醫生的執業范圍、權利和責任,保障全科醫生合法權益。按照醫生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引導醫院醫生到基層提供服務,鼓勵退休醫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做好全科醫生執業注冊服務,落實自由執業者的職業發展政策。強化政策措施的銜接,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全科醫生制度穩步實施。
(二十六)鼓勵探索創新。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是對現行醫生培養制度、醫生執業方式、醫療衛生服務模式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廣,關聯度大,影響深遠。對改革中的難點問題,鼓勵各地先行試點,積極探索。各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密切跟蹤工作進展,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加以推廣。
(二十七)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相關行業協(學)會能力建設,在行業自律和制定全科醫生培養內容、標準、流程及全科醫師資格考試等方面充分依托行業協(學)會,發揮其優勢和積極作用。
(二十八)做好輿論宣傳引導。通過健康教育、輿論宣傳等方式,培養居民的預防保健觀念,引導居民轉變傳統就醫觀念和用藥習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契約意識,為建立全科醫生制度、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