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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責任約束機制,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資效益,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指由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委托或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按代建合同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實施工程建設管理,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
凡總投資額500萬元以上且使用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或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占總投資額30%以上的建設項目,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及使用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或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2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項目,或者根據市政府指令需實施代建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交通、市政、水利、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暫不實行代建制。本辦法所稱財政性建設資金,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政府基金、規費和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基本建設的各類借款、上級補助資金、接受外界捐贈資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是指政府信用擔保和需要用財政性資金歸還的債務性建設資金。
第四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和建設階段代建兩種方式。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選定代建單位實施代建;建設階段代建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選定代建單位實施代建。
第五條代建單位應當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依法進行招標。
代建單位不得擅自將代建項目轉讓給其他單位代建。
第六條代建制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和市發改局負責協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確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代建的方式,組織項目督查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二)市發改局負責對代建單位的資格審查和管理;負責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經政府批準項目的立項;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
(三)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和市人代會批準的年度財政預算。審核批復財務決算,委派中介機構作為財政現場代表等工作;歸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制定代建項目建設資金撥付使用管理辦法,對基本建設資金實行全過程跟蹤與監督管理。
(四)市建設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并擬定項目管理方案;負責對參與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實施日常監管和工程質量監督;參與代建單位的招標(選定)代建合同的簽訂、項目概(預、決)算的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協助市財政局做好建設資金的管理工作。
(五)市審計局依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
(六)市監察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實施和監督過程依法進行監察。
(七)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項目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項目的性質、選址、功能、規模、標準、工期、質量;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
(二)參與項目相關設計編報工作;
(三)負責自籌資金的籌措;
(四)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項目相關的審批手續;
(五)委托代建單位辦理或負責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和產權產籍登記等法定建設手續。
(六)監督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七)參與工程交工與竣工驗收;
(八)配合相關部門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項目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相關設計編報工作。全過程代建的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施工圖設計;建設階段代建的組織編報項目施工圖設計;
(二)受項目使用單位委托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和產權產籍登記等法定建設手續。依法承擔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
(三)作為招標人自行或委托招標機構招標選擇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商;
(四)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以有資質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或評審報告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五)定期向市發改局和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向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和市建設局報送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情況;向市財政局報送建設資金使用情況;按項目進度編報年度投資計劃。
(六)向市財政局報送建設資金支出預算、決算和建設資金撥付等報告。
(七)整理、匯編和移交工程建設檔案;
(八)按批準的資產價值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約定在建設期間行使項目建設單位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從事項目建設管理相匹配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代建項目規模相應的設計、監理、工程咨詢、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一項或多項資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項目代建單位或與代建單位有上下隸屬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項目代建單位具有與代建項目相應招標、監理資質的可以承擔代建項目的招標、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代建項目實施程序:
(一)項目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明確擬采用的代建方式,市發改局審批項目建議書,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代建方式。
(二)由項目代建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發改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全過程代建的由項目代建單位根據項目代建初步合同組織編報;建設階段代建的由項目使用單位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組織編報。市發改局在以上兩種形式中批復審定招標方案。
(三)由項目代建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項目代建費納入初步設計概算。項目代建費標準為項目代建總投資額的1%3%
(四)項目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建設階段代建的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簽訂項目代建合同。
并明確項目實施的施工方案和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系。
(五)代建項目分部、分項工程和整個工程完工后。項目代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代建合同的約定分別進行交工和竣工驗收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六)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將項目管理權、使用權交給項目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代建項目資金管理:
(一)項目代建費由項目代建單位提出申請。代建費撥付額為代建費總額的90%其余代建費在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參照工程質保金支付規定支付。
(二)項目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會計制度。專款專用,嚴格建設資金管理。
(三)項目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局或業主單位根據項目代建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和材料、設備的招標結果以及合同文本。
(四)對市財政局指定實行建設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將自籌資金劃入財政專戶。自籌資金按照項目實施進度需要與政府投資資金同比例按時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代建項目的獎懲規定:
(一)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組織實施。對于決算結余或超支的建設資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1.決算投資比代建合同約定的項目投資有節余。但最高額不超過100萬元,其余結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返還各出資方;
2.決算投資超出代建合同約定項目投資的超支資金由項目代建單位自行承擔。
經市發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認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節余或超支除外。
(二)項目代建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超支資金全部由代建單位承擔,同時處以銀行資金保函額50%罰款并扣減20%代建費用。為達到設計要求或工程質量要求而采取補救措施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代建單位承擔。
(三)項目代建單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工期交付代建項目的每延遲1天按代建單位銀行保函額的0.1%扣減代建費用。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代建項目進行的稽查、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項目代建單位在代建項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取消其3年內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代建投標資格。
(五)受政府部門委托參與對代建項目、代建單位進行咨詢、評審的中介機構。對評審意見嚴重失實并造成損失的其行業主管部門和執紀執法部門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或其他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相關配套管理辦法由市重大項目辦公室會同市發改、建設、財政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